当前位置:首页 > 国家电网公司电力建设工程专业分包、劳务分包安全管理规定
3、施工承包商负责为劳务分包人员提供安全用品、用具,并定期检验、试验和更新。
4、施工承包商监督专业分包商为其作业人员配备合格工器具及安全防护用品,按规定对起重、电气、安全三类工器具进行登记、编号、检测、试验和标识管理,建立管理台帐,做到物帐对应。
5、分包商自带起重机械设备、施工机械、工器具等在进入施工现场前必须自检合格,向施工承包商提交检验或者验收合格证明;施工承包商按照《国家电网公司电力建设起重机械安全管理重点措施(试行)》要求,进行入场检查,确认各种机械和工器具齐全完好,达到安全使用要求,并按规定报监理审核后方可进场施工,杜绝不合格机械、设备、工器具等进入施工现场。
第四十二条 施工承包商应对分包商的施工技术和安全措施实施管理。 1、专业分包商对所承担的施工项目必须编制施工作业指导书(含安全技术措施),大型独立施工项目应编制施工组织设计。
2、对于危险性较大的(如有可能引发火灾、爆炸、触电、高处坠落和电网、设备事故等事故)施工作业,施工承包商应事先进行安全技术交底,严格审查分包商的施工组织措施、技术措施、安全措施并备案,监督其严格实施。对于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承包商按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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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专家论证。
3、专业分包项目施工的关键工序、隐蔽工程、危险性大、专业性强等施工作业必须由施工承包商派员全过程监督其严格实施。
4、施工承包商对劳务分包商的施工安全、质量行为等负指导和管理责任。施工方案、作业指导书(含安全技术措施)等技术文件必须由施工承包商负责编制,严格执行编制、审核、批准和交底的程序。
5、分包项目的施工作业指导书、安全技术措施等技术文件必须对参与施工的所有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后方可开工,安全技术交底必须形成书面交底记录,参与交底人员签字认可。
施工承包商应组织或者督促专业分包商对施工作业指导书、安全技术措施等技术文件进行安全技术交底。
施工承包商负责对劳务分包商的所有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 6、分包工程应严格执行安全施工作业票制度,施工承包商应按规定办理或者督促专业分包商按照规定办理和执行安全施工作业票。劳务分包商安全施工作业票必须由施工承包商负责签发。施工承包商对分包商安全施工作业票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第四十三条 施工承包商严格审查专业分包商的施工组织设计、安全施工措施、施工作业指导书并备案,施工承包商审批后报监理承包商审查合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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后监督其严格实施。
第四十四条 施工承包商及时向分包商传达上级有关文件,并监督其组织学习与贯彻执行。
第四十五条 施工承包商在施工过程中定期对分包商进行包括安全、文明施工在内的综合能力动态评价。
第四十六条 监理承包商应严格审核分包商的各类分包报审文件,定期或不定期核查分包商人员、机械、工器具等资源配备是否与入场验证相符,每月将分包管理情况报建设单位。
第四十七条 施工承包商本部对所属各项目部按季度定期开展分包检查。监理承包商本部按季度定期检查所属各监理部的分包安全监理工作。
第四十八条 建设单位、监理承包商、施工承包商应分别建立分包管理台帐,确保分包管理台帐资料及时规范,真实有效。
第四十九条 建设单位审查批准施工承包商的分包计划和资质报审文件,动态核查分包安全管理情况,按季度定期组织开展分包检查。
第五十条 建设单位和网、省公司直属施工企业每月应汇总分析各工程项目的分包安全信息,并及时上报。
第七章 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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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一条 国家电网公司定期开展分包工程安全管理督查,掌握公司系统分包安全管理信息。
第五十二条 网、省公司应自上而下建立健全电力建设分包安全监督管理体系,确保对电力建设分包全过程安全管理和控制。每年进行至少两次电力建设分包安全管理督查。
第五十三条 网、省公司每月分析汇总各工程项目的分包安全信息,并及时上报。
第五十四条 建设单位应对工程项目的工程分包、劳务分包情况进行监督检查,随时掌握在建工程的分包管理情况,及时纠正违反本规定的行为。对管理水平差、人员素质低、不服从管理的分包商及违反本规定的施工承包商,责令其改进或停工整顿,由此造成的承包合同违约及经济损失由违规单位负责。
第五十五条 建设单位和监理承包商督促施工承包商应及时支付工程款。施工承包商监督分包商不拖欠员工工资。避免在分包过程中发生各类纠纷。
第八章 考核评价与责任追究
第五十六条 分包管理是基建安全管理考核评价中的重要内容之一。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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