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中央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经办有关问题答复口径网厅版(一)(1)
后研究人员缴纳社会保险。”签订了事业单位聘用合同的博士后是否属于参保范围?
答复口径:根据国办发?2015?87号文件规定有关精神,如单位与博士后研究人员签订事业单位聘用合同,单位应按有关规定参照本单位编制内工作人员的参保实际情况为博士后研究人员缴纳相应的养老保险费。
4.关于目前参加北京市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的中央单位编制内工作人员参保登记问题
答复口径:目前参加北京市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的中央单位编制内工作人员以及编制内合同制工人暂不办理参保登记,待关系转移接续业务全面启动后按照有关规定统一办理。
5.关于驻外外交人员参保缴费的问题
答复口径:按照人社部发?2015?112号文件有关规定,在京中央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外派到国(境)外的工作人员,符合参保条件的人员应进行参保缴费。个人缴费工资由原单位以其档案工资中包含的个人缴费基数项目并参照本单位同类人员的国内工资标准确定。驻外外交人员随任配偶属于在京中央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编制内人员的,参加在京中央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具体办法按《关于加强驻外外交人员随任配偶保障工作的通知》(外发?2015?35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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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单位参保相关问题
1.部分由部委代管的副部级单位,部委对被代管单位没有人事任免权,无法审核材料,部委是否需要审核盖章?
答复口径:若上级部委无法审核,且被代管单位具有独立的人事审批权限,部委可不盖章。
2.关于中央驻地方非独立法人单位参保问题。 部分单位反映其下属京外单位不是独立法人,人员工资参照地方标准发放或实行中央和地方双跨的方式,是否纳入在京中央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参保范围?
答复口径:按照人社部发?2015?112号文件有关规定,纳入在京中央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参保范围的是指法人注册地在北京,且执行在京中央国家机关规范津贴补贴和在京中央事业单位绩效工资政策的中央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编制内工作人员。
由于上述中央驻地方非独立法人单位的人员工资是参照地方标准发放或实行中央和地方双跨的方式,不符合112号文件有关工资标准规定,因此不属于在京中央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参保范围,需要在属地参保。
3.关于尚未转企改制到位的事业单位参保问题 答复口径:对于尚未转企改制到位的事业单位,如目前未参加北京市企业养老保险的,可先参加中央机关事业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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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养老保险,待其转企改制到位后,我中心将协助办理相关转出手续。
(十二)缴费工资有关问题 1.2016年月缴费工资填报问题
2016年退休、调出、辞职等人员的2016年月缴费工资应当如何填报?
答复口径:2016年退休、调出、辞职等人员的2016年月缴费工资正常填报,填报之后通过网厅为上述人员办理暂停缴费业务。
2.调动人员在新单位发放的年终奖应当如何计入月缴费工资?
答复口径:调动人员当年月缴费工资以起薪之月工资标准申报,次年月缴费工资申报中,在新单位发放的年终奖应当以年终奖总的金额除以年终奖发放的月份,再行计入月缴费工资。
3.部分单位绩效工资改革后,2015年补发2009-2015年间的绩效工资和已发工资差额部分,补发的差额部分应当计入哪年的缴费工资?
答复口径:按照有关文件规定,当年的缴费工资以上一年实际工资收入属于缴费工资范围的收入部分。上一年的工资收入指实际发放的工资收入,包括补发的工资收入。补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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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2015年的工资收入实际发生在2015年,应计入2016年的缴费工资。
(十三)失联人员信息采集的问题 答复口径:分三种情况处理:
1.对于失联的在职人员:如工资仍在发放,则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待人员情况明确后进行相应处理;如工资已停发,数据采集后立即办理人员暂停。单位在进行数据采集时,应对此类人员进行备注说明。
2.对于失联的退休人员:建议暂不采集。按照《关于退休职工下落不明期间应从何时停发退休待遇问题的复函》(劳办发?1993?162号)“退休人员失踪,下落不明在六个月以内的,其退休待遇可照发;超过六个月的,从第七个月起暂时停发其退休待遇”处理,其中下落不明的时间由单位据实际情况认定。失联的退休人员如果已经采集,暂不报送,待取得联系确认生存状态后再申报,并申请待遇补发。
3.对于参保后失联的退休人员:在资格认证工作中无法确认其生存状态的,则系统自动做资格认证中断处理,暂停其养老保险待遇的发放。
(十四)信息暂不采集人员情况处理问题
答复口径:2014年10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发生辞(离)职、死亡、转出在京中央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等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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