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遇应当退回。
8、工伤职工治疗工伤或职业病所需的挂号费、住院费、医疗费、药费、就医路费全额报销。
工伤职工需要住院治疗的,按照当地因公出差伙食补助标准的三分之二发给住院伙食补助费;经批准转外地治疗的,所需交通、食宿费用按照本企业职工因公出差标准报销。工伤职工治疗非工伤范围的疾病,其医疗费用按照医疗保险的规定执行。
第三章 赔偿的项目和计算标准
一、医药治疗费的赔偿 计算公式:各项费用相加
相关法律法规:《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19条、《民法通则》第119条、《民通意见》第144条、《工伤保险条例》第29条、《触电人身损害解释》第4条第1款等。
1、医疗费包括:医药费、住院费、整容费、其他费用(挂号费、检查费、化验费、手术费、诊治费、鉴定费用等);
2、受害人提供医疗机构出具的医疗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以及病历、诊断证明等证据来证明主张;
3、对于康复费、整容费及后续治疗费用,如果根据医疗证明或鉴定结论确定必然发生的,才可以赔偿,否则要在待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
4、所在地治疗医院,一般是指距离受害人住所或侵权行为发生地较近的医院。受害人先后到数个距离基本相等的医院治疗的,一般应认定最先就诊医院的医疗费,但该医院治疗失误或有其他特殊情况的除外。
5、应经医务部门批准而未获准擅自另找医院治疗的费用,一般不予赔偿。受害人重复检查同一科目而结果相同的,原则上应仅认定首次的检查费用,但治疗医院确需再行检查的除外。如检查结果不一致,确诊之前的检查费用均应认定。受害人擅自购买与损害无关的药品或治疗其他疾病的,其费用不予赔偿。
6、受害人确需住院治疗或观察的,其费用应予赔偿。但出院通知下达后故意托延,
或治疗与损害无关的疾病而延长住院时间的,其延长期间的住院费不予赔偿。受害人进行与损害有关的必要的补救性治疗的费用,应予赔偿。
7、在诉讼过程中,治疗尚未结束的,除对已经治疗的费用赔偿外,对尚需继续治疗的费用,经有关医疗机构证明或者经调解双方达成协议的,可以一次性给付;也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告知受害人在治疗结束后另行起诉。 二、误工费的赔偿
计算公式:误工收入×误工时间(天)
相关法律法规: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第20条、《民通意见》第145条、《工伤保险条例》第31条、《触电人身损害解释》第4条第2款等
1、受害人误工日期,应当按其实际损害程度、恢复状况并参照法医鉴定或者治疗医院出具的证明等认定。受害人的实际误工日期少于休假证明的,应以其实际的误工日期认定;实际误工日期多于休假证明的,一般应当根据休假证明认定。受害人确需休养但无休假证明的,可在征求法医或治疗医院的意见后酌情处理。
2、如果受害人定上残疾的,其误工费可以主张到定残之日前;
3、如果受害人是固定的单位职工,需由其所在单位出具受月收入和因人身损害持续误工而实际扣发工资的证明;
4、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的赔偿应当按照其收入的实际损失计算。固定收入,包括工资、资金及国家规定的补贴、津贴,但不包括特殊工种的补助费。奖金,以受害人上一年度本单位人均奖计算,超出奖金税计征起点的,以计征起点的,以计征起点为限。受害人受害前由于自身原因无奖金收入的,其次奖金不予计算。
5、 如果受害人没有固定工作单位,如个体户、自由职业者等,应提供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和相关的收入证明;
6、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或管好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7、误工时间是按照医疗机构的证明或法医鉴定确定,也可以据受害人的实际损害程度和恢复状况确定.
8、受害人依法从事第二职业的,其实际减少的收入,应当予以赔偿。受害人是另
谋职业的离、退休人员的,其误工费的赔偿可以区别以下情况处理: (1) 符合政策法律规定的,其实际减少的收入应予赔偿; (2) 违反政策法律规定的,其赔偿要求不予支持。
9、受害人的实际收入高于当地居民平均生活费三倍以上的,按照三倍计算。 三、护理费的赔偿
计算公式:护理费赔偿金额=交通事故发生地护工同等级别护理报酬标准×护理天数(按城镇职工平均工资计算)
相关法律法规:《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第21条、《工伤保险条例》第21条、《触电人身损害解释》第4条第4款等。
1、护理费一般以生活能力是否减弱为判断标准,在重大伤害案件中,发生护理费是必须的。对于受害人有住院治疗的,在住院期间支出的护理费应得支持;
2、对于受害人出院后,如果医院在出院诊断或出院记录上有明确的医嘱:需要专人护理X个月或需要护理X个月,受害人可以据此主张出院后的护理费;否则,受害人主张出院后的护理费则缺乏事实依据。
3、护理人员一般设一至二人,但确有必要的除外。护理人员有收入的,护理费的赔偿可以按照本意见关于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护理人员无收入的,护理费的赔偿可以按照当地居民平均生活费标准计算。 四、住院伙食补助费
计算标准:住院伙食补助费赔偿金额=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出差伙食补助标准×住院天数
相关法律法规:《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第23条、《工伤保险条例》第29条、《触电人身损害解释》第4条第3款等。
1、天津地区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为50元/天(参见后附表)。 五、交通费的赔偿
计算公式:交通费赔偿金额=实际收发的交通费用
相关法律法规:《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第22条、《工伤保险条例》第29条、《触电人身损害解释》第4条第10款等。
1、对于受害人及陪护人可能往返于医院和其住所或伤害地之间,以及转送外地治疗所发生的交通费用;
2、交通费包括但不限于机票、火车票、地铁票、出租车发票和公交车充值卡发票等。交通费的赔偿,一般应以公共电(汽)车、火车的硬座、轮船三等以下舱位等的收费标准计算。但伤情危急,交通不便或当地无上述车(船)的除外。
3、必须到外地医院治疗的受害人,因医院无床位或其他原因的限制确需侯诊且伤情不允许往返家中,或者往返家中的交通费高于住宿费的,其本人和必要的护理人员的住宿费应予赔偿。 六、住宿费的赔偿
计算公式:住宿费等于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住宿标准×住宿天数
相关法律法规:《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第23条、《工伤保险条例》第29条、《触电人身损害解释》第4条第11款等。
1、按照事故发生地或受害人所在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住宿标准计算,住宿费凭据支付。天津市的标准为150元/天;
2、伤者需要转院治疗,往返途中伤者及陪护人员的住宿费应予赔偿;伤者及参加事故处理人员的住宿费应予赔偿;伤者到外地就医就诊等待检查结果,需等待床位,伤者及陪护人员的住宿费应予赔偿。 七、营养费的赔偿
计算公式:医疗机构酌情建议的数额
相关法律法规:《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第24条、《触电人身损害解释》第4条第3款等。
1、如果不属于老幼病残孕群体的,受害人主张营养费,需有医院出具的需要补充或加强营养的医嘱,否则法院不予支持;特殊群体的受害人如老幼病残孕,可以适当主张营养费。
2、营养费的赔偿,可以按照当地居民平均生活费标准的百分之四十至六十的比例计算。应赔偿的期限,可以委托法医鉴定,也可以在征求治疗医院的意见后酌定。 3、侵害人探视受害人时携带的食品,一般应当视为赠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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