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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建定[1993]181号 浙江省城乡建设厅 关于印发《浙江省建筑安装材料预算价格动态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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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水、卫、电气材料 本埠 1.8% 外埠 4.3%

(2)有色金属管材,高压阀门、电缆 本(外)埠统一按0.25%计算。 (3)其他材料 本埠 0.8% 外埠 2.5% (三)材料采购保管费

材料采购保管费系指材料部门为组织采购、供应和保管材料过程中所需的各项费用。 计算式为:

材料采购保管费=(材料供应价+运杂费)×采购保管费率(%) 材料采购保管费率标准如下: (1)水、卫、电气材料 2.4% (2)购入商品构件 1.5% (3)其它材料 2.8% 材料采购保管费内容包括: (1)采保人员工资 (2)办公费 (3)差旅交通费 (4)固定资产使用费 (5)工具、用具使用费 (6)检验试验费 (7)储存损耗费 (8)采购、运输印花税 (9)其他费用

凡施工企业同意由建设单位采购供应的实物材料,施工企业应当将材料款按相应款项退还,材料采购保管费按60%计入退款额内。

四、材料价格指数测算

材料价格指数系指建筑安装材料因其市场价格的变动,产生对基价水平的相对变化值,它是徇材料价格浮动幅度的一项数量指标。

材料价格指数一般应以典型代表性单位工程或定额分册的基价直接费为测算单位和测算基础。

测定材料价格指数可以浙江省建筑安装材料预算价格预先编制万元材料消耗定额,并据以测算材料价格指数。

建筑工程材料价格指数由市(地)造价信息中心根据当地万元材料消耗定额测定、发布。下列材料的价差应纳入材料价格指数:

1、五金材料; 2、油漆涂料; 3、化工材料;

4、周转材料; 5、石油及其制品; 6、其它次要材料。

安装工程辅助材料价格指数由省造价信息中心负责测定、发布,全省统一使用。

市政工程、园林及仿古建筑工程、房屋修缮工程、装饰工程等视实际情况按上述原则测定、发布相应的材料价格指数。 材料价格指数可根据当地测算期的单位工程结构类型或分部工程分别测定、发布。

采用万元材料消耗定额测算价格指数时,应界定其适用范围。凡万元材料消耗定额适用范围之外的工程一般不宜使用价格指数。

五、材料价差计算

材料价差系指建筑安装材料的结算期市场信息价相对于基价所产生的价差。

材料价差一般应以单位工程为结算单位。材料结算价格、结算价格指数应以合同工期前80%的各月份内发布的市场信息价为基础,按算术平均法计算出单项材料结算价格,结算价格指数。

推行建设监理制度的工程,也可参照国际贯例,按月测定完成的工程量,依据当月发布的市场信息价为材料结算价格,结算价格指数,分月度计算材料价差。

因承包方或发包方的非不可抗力原因造成原工期延误应承担支付相应材料价差的责任。凡承包主原因延误的工期内,遇市场信息价上涨时,承包方不得计算相应材料价差,遇市场信息价下降时,承包方应按实际延误的工期月份数,依据延误月份内发布的市场信息价计算相应材料价差。凡非承包方原因延误的工期内,遇市场信息价上涨时,承包方可按实际延误的相应价差时,其相应的材料结算价格、结算价格指数按下式计算:

材料价差计算应以基价为基础,按材料结算价格、结算价格指数计处。单位工程材料价差计算式可分别表示为: 六、使用管理规定

浙江省建筑安装材料预算价格是本省统一基价的组成依据,是全省的通用性价格,也是计算材料价差的基础。

市场信息价是实施建筑安装材料预算价格动态管理的具体形式,是本省各地进行工程造价计价的指导性价格,也是计算材料价差的依据。

市(地)、县(市)行政区所在地范围之外,或不属于当地市场信息价组价范围的乡镇、新开发区、新工矿区,应委托当地造价信息中心组织编制,发布市场信息价。县(市)及县(地)级造价信息中心统一发布。

全省各地均以基价为工程造价计价基础价基础和计费基数,按当地造价信息中心发布的市场信息价计算材料价差。所有材料价差并入直接费纳入计税基数,但不得纳入计费基数。

承以包双方依据当地当月(或季)发布的市场信息价,可以结合实情况自行议定浮动幅度(或浮动值)据以签订承包价,结算时价格指数,据以计算材料价差。

承发包双方签订合同价时,材料价差一般不宜一次性包死。但对于合同工期较短(工期在6个月内)的工程,其材料价差可增列风险系列,由承包单位一次性包死,结算时不作调整。

省颁发的统一基价范围之外的无价材料,其价格应经折定为基价水平后,纳入计费基数。凡地区性较强的无价材料,当地造价信息中心可自行折定其价格,报省建筑定额站核准后执行,由当地造价信息中心发布其市场信息价,建设工程 属于无价材料的特殊用材,其价格在折算纳入计费基数时,应附有关凭证及建设单位审查意见一式二份,由当地同级造价信息中心负责核验,核定的价格一份送申报单位,作为结算的一次性价格和纳入计费基数的依据,一份留存当地造价信息中心,凡未经工程所在地同级造价信息中心核定的无价材料,其价格一律不得纳入计费基数。

七、附则

本实施办法自一九九三年七月一日起执行。 省内涉外工程可参照本实施办法执行。 本实施办法由省定额站负责解释、管理。

注:根据省建设厅浙建定(1994)17号文\\\关于确定我省新编建安材料预算价格(基期价)市内综合运距的通知\\\精神,杭州市市内综合运距调整为:钢材平均综合运距27公里;地方材料和按里程计算的其他材料,其市内运费以综合运距计算,综合运距一律按15%公里计算。

一九九三年九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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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水、卫、电气材料 本埠 1.8% 外埠 4.3% (2)有色金属管材,高压阀门、电缆 本(外)埠统一按0.25%计算。 (3)其他材料 本埠 0.8% 外埠 2.5% (三)材料采购保管费 材料采购保管费系指材料部门为组织采购、供应和保管材料过程中所需的各项费用。 计算式为: 材料采购保管费=(材料供应价+运杂费)×采购保管费率(%) 材料采购保管费率标准如下: (1)水、卫、电气材料 2.4% (2)购入商品构件 1.5% (3)其它材料 2.8% 材料采购保管费内容包括: (1)采保人员工资 (2)办公费 (3)差旅交通费 (4)固定资产使用费 (5)工具、用具使用费 (6)检验试验费 (7)储存损耗费 (8)采购、运输印花税 (9)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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