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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实施细则(试行)》浙安监管危化〔2012〕6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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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评价机构应当根据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对建设项目进行安全评价,编制建设项目安全评价报告。安全评价报告应当符合《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评价细则》的要求。

第十一条 建设单位应当在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前,向相应的安全审查实施部门申请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提交下列文件、资料,并通过行政许可管理系统进行网络申报。建设单位应对文件、资料真实性负责。

(一)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申请文件(1份)及申请书(2份); (二)投资主管部门建设项目批准、核准或者备案文件(复制件); (三)建设(规划)部门建设项目规划许可文件(复制件);

(四)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企业营业执照或者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复制件);

(五)建设项目安全条件论证报告; (六)建设项目安全评价报告;

属于国内首次使用的化工工艺应提供省级有关部门组织的安全可靠性论证书面意见。

第十二条 安全审查实施部门应当对建设单位申请安全条件审查的文件、资料进行符合性审查,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场予以受理,并出具受理通知书。申请文件、资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要求的,一次性书面告知建设单位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第十三条 对受理的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申请,安全审查实施部门应当组织专家以审查会形式对申请文件、资料进行审查。

如有必要,安全审查实施部门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对建设项目进行现场核查,或者委托下级安全生产监管部门现场核查并提供建设项目现场的影像资料。 第十四条 安全条件审查结论应分为以下三种情况:

(一)建设单位提交的申请文件资料齐全,建设项目以及安全条件审查的申请资料没有问题或者存在的问题较少、较轻,建设单位以及相关单位能够立即整改,可通过审查;

(二)建设单位提交的申请文件资料齐全,建设项目以及安全条件审查的申请资料存在的问题具备整改条件,可原则通过审查;

(三)建设项目存在《办法》第十四条所列情形之一的,或存在的问题不具备整改条件,不予通过审查。

对安全条件审查指出存在的问题,建设单位负责落实或者督促承担该项目的安全技术机构及时落实整改。对涉及技术方面问题的整改落实情况,应当有安全条件审查专家组长对问题整改落实情况的书面意见。

对不予通过安全条件审查的,建设单位经过整改后可以重新提出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的申请。

第十五条 对已经安全条件专家审查的建设项目,安全审查实施部门根据安全条件审查情况和相关问题整改落实情况,对建设单位申请的建设项目出具同意或者不同意的安全条件审查意见书。

建设单位相关问题的整改和修改申请文件、资料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本条规定的期限内。

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意见书的有效期为两年。

第十六条 已经通过安全条件审查的建设项目有《办法》第十五条情形之一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进行安全条件论证和安全评价,并申请安全条件审查。

第三章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

第十七条 承担建设项目具体设计任务的单位应当根据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以及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意见书,按照《化工建设项目安全设计管理导则》(AQ/T3033),对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进行设计,并编制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专篇。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专篇应当符合《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专篇编制导则》的要求。

第十八条 建设单位应当在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完成后、详细设计开始前,向安全审查实施部门申请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提交下列文件、资料,并通过行政许可管理系统进行网络申报。建设单位对申请文件资料其真实性负责: (一)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申请文件(1份)和申请书(2份); (二)设计单位的设计资质证明文件(复制件); (三)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意见书(复制件); (四)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专篇。

第十九条 对已经受理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申请,安全审查实施部门应当组织审查。对于规模较小、危险程度较低和工艺路线简单的建设项目,可以指派有关人员进行审查;其他建设项目应当组织以审查会形式对申请文件、资料进行审查,并形成书面专家审查意见。如有必要,安全审查实施部门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对建设项目进行现场核查,或者委托下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现场核查并提供建设项目现场的影像资料。

对安全设施设计审查指出存在的问题,建设单位负责落实或者督促承担该项目的安全设施设计单位及时落实整改。对涉及技术方面问题的整改落实情况,应当有安全设施设计审查专家组长对问题整改落实情况的书面意见。

第二十条 对已经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的建设项目,安全审查实施部门根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情况和相关问题整改落实情况,对建设单位申请的建设项目出具同意或者不同意的安全设施设计审查意见书。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意见书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出具;二十个工作日内不能出具的,经本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个工作日,并将延长的期限和理由告知建设单位。

建设单位相关问题的整改和修改申请文件、资料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本条规定的期限内。

第二十一条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有《办法》第二十条情形之一的,审查不予通过。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未通过的,建设单位经过整改后可以重新申请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的审查。

第二十二条 已经通过审查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有《办法》第二十一条情形之一的,建设单位应当向安全审查实施部门申请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变更设计的审查。

第四章 建设项目试生产(使用)

第二十三条 建设项目施工完成后,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规定,对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进行检验、检测,保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满足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的安全要求,并保持正常适用状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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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评价机构应当根据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对建设项目进行安全评价,编制建设项目安全评价报告。安全评价报告应当符合《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评价细则》的要求。 第十一条 建设单位应当在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前,向相应的安全审查实施部门申请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提交下列文件、资料,并通过行政许可管理系统进行网络申报。建设单位应对文件、资料真实性负责。 (一)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申请文件(1份)及申请书(2份); (二)投资主管部门建设项目批准、核准或者备案文件(复制件); (三)建设(规划)部门建设项目规划许可文件(复制件); (四)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企业营业执照或者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复制件); (五)建设项目安全条件论证报告; (六)建设项目安全评价报告; 属于国内首次使用的化工工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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