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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农村群体性事件研究
摘要:农村群体性事件属于社会冲突事件,具有一定的突发性和公共危机性,是每个国家及地区政府危机管理范畴内都普遍要应对问题之一。在中国西部大开发战略的背景下,昆明市社会主义现代化进程不断推进,资源分配不均的城乡矛盾被激化,由此引发的农村群体性事件,已经影响到昆明市社会的稳定与和谐。笔者通过理论研究与实证分析相结合的办法,从政府管理实践的角度出发,科学的探究昆明市农村群体性事件的整个生成逻辑,有利于昆明市政府应对解决在社会转型中的社会危机问题。
关键词:农村群体性事件;昆明市晋宁县“10.14”事件;政府危机管理
农村群体性事件所反应的社会矛盾应该得到政府部门更加积极的正视和化解。正面及时处理农村群体性事件不但会影响到该事件的整个走向过程,而且还会影响到各级政府在往后面对社会事件处理中的权威性,研究探索昆明市农村群体性事件的基本状况趋势,较为全面分析发生的原因,然后在结合危机管理理论提出建议对策。在通过对具体的案例的分析,回顾昆明市晋宁县“10.14”农村群体性事件的发生过程及事件处理方面所存在的问题,从政府对公共事件危机管理的角度进行反思,提出对农村群体性事件的预防与治理措施[1]。 一、农村群体性事件的概述 (一)研究背景
中国正处于社会转型的过渡期,不仅云南得到了很大的发展,昆明市的城市化和工业化进程也被极大地推进。由此,昆明市的社会结构经济体制也发生了很大的变化,城乡发展不均衡,贫富差距越来越大,社会矛盾更加凸显。伴随着我国法治社会的发展,使得农民的维权意识得到加强,当自身的合法权益受到侵犯却得不到有效的诉求之时,便很容易引发恶劣的群体性事件。
据统计:“自2008年以来,昆明市公安机关参与处置因征地拆迁而引发的农村群体性事件共862起。其中,2009年比2008年增加97.8%。而在2010年之后,昆明市又连续发生多起造成了极大社会负面影响的农村群体性事件” [2]。高频的发生农村群体性事件,不仅暴露出农民的权益没有得到相应保障的问题,更是对昆明市社会稳定性的维护造成了莫大的威胁。因此,对昆明市农村群体性事件进行相应的分析,并制定出有效的预防及解决机制,为推动昆明市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建立起到了极其重要的作用。 (二)问题界定
1.农村群体性事件定义
中国行政管理协会对它的定义是:“农村群体性事件是指在经济体制转变和社会转型的条件下,因农民的合法利益未能通过制度化途径得到表达及满足,从而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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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以农民为行动主体的群体采用集体上访、围堵党政机关以及游行示威等体制外的集体性的方式来维护自身权益的事件” [3]。
2.农村群体性事件的性质
根据公安部制定的《公安机关处置群体性事件规定》第二条,群体性事件是“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章,扰乱社会秩序、危害公共安全,侵犯公民的人身安全和公私财产安全” [4]的行为。因此,在某种程度上,我们可以说,群体性事件的目的从道德出发点来讲是正当的,但从形式上来讲是违法的。
因此我们要完善相应的法律法规,并在昆明市各大小地区普及法律知识教育,预防昆明市农村群体性事件的发生,维护社会的稳定,保障人民的基本权益。 在政府的管理范围内,预防处理社会危机是其公共职能的一部分。而危机是相对于正常秩序而言,一切会破坏社会秩序和社会和谐的人民内部矛盾,并会积累上升成为暴力行为的潜在因素。农村群体性事件就是这诸多潜在因素所导致的公共危机事件,需要政府引入相应的理论指导解决。 二、昆明市农村群体性事件的现状及特征 (一)昆明农村群体性事件的现状
昆明市,地处西南云贵高原中部,是云南省的政治经济文化中心,拥有很好区位优势,是中国面向东南亚、南亚的门户。近年来大量的建设资源集中到昆明城市区域,近年来虽然逐渐向周边扩散,但是城乡差异还是很大。昆明市建设中国面向西南开放的区域性国际城市进程的推进,矛盾被进一步激化,越来越多的农村性群体事件开始出现,扰乱社会的稳定性,其中,昆明市农村群体性事件总体现状及趋势如下:
1.农村群体性事件发生的数量大
据统计:“ 2006年上半年至2010年上半年,昆明市总共发生农村性群体性事件637起,占矛盾纠纷总数的19.4%,多发且高发,不仅发生频率较高而且上升趋势明显。到2012年上半年,昆明市共统计出群体性事件346起,目前,已经调解化解的矛盾纠纷共256起,化解率为74%。检察机关共批准逮捕5133人,法院共受理各类案件3.6万件”。
2.农村群体性事件参与人数多
从2008年以来昆明市所发生的典型农村群体性事件来看,事件参与人数少则几十人,多则数百人,甚至部分事件达到了上千人,比如在螺蛳湾整体拆迁、马金铺征地等农村群体性事件的参与人数都在500人以上。
3.诱发因素多样化
诱发昆明市农村群体性事件的因素遍及企业开发商的投资开发、基础设施的建设、交通运输管理、村务管理、农民工权益、环境污染、移民征地补偿等领域。
4.分布地域广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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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农村群众性事件主要集中在西山区滇池、盘龙城中村、官渡征地、五华等四个区域呈贡区、晋宁县等是农村群体性事件的主要发生地。
(二)特征
昆明市农村群体事件频发,不同的事件体现的不同的特征,下面我们就昆明市农村群体性事件呈现出的主要特征进行简要的概括。 1.群体性
昆明市农村群体性事件,往往是昆明市某一地区的农民为了达到某种特定共同目而聚集在一起,通过宣传鼓动,增加群体人数,来捍卫自己的利益的情况,因此事件具有明显的群体性特征。例如:“2009年6月6日,位于昆明市西山区的工作组为了推进滇池沿岸“四退三还”、“高海公路以东还林”等项目的建设及规划,对西华村委会50户居民房屋进行测量,却遭到了村民的阻挠。随后,40余村民自发组织起来,认为他们的房屋不属违章建筑,并结众到省政府进行上访,要求政府制定出合理的拆迁补偿标准及赔偿方案,否则阻止拆迁”[5]。
2.利益性
马克思说:“人们奋斗所争取的一切,都是同他们的利益有关。”昆明市农村群体性事件的起源也主要是农民的利益受损,从而使得农民为捍卫自身利益而组织起来,参与到群体性事件中。例如,2014年10月发生在昆明市晋宁县的“10.14”事件,发生的原因是开发商在没有任何政府批文程序等正当程序的情况下,强制征收富有村村名的土地,并且占用村民唯一的道路,在多次协商无果之后,村民和开发商发生大规模的持械斗争,造成8死18伤的惨案,发生农村群体性事件的根本原因是农民的利益受损。 3.维权性
昆明市农村群体性事件是一种公开的维权形式,是一种准制度化或半制度化的形式。农民采用的方式主要是无计可施之下的方式,他们通过上访以为可以利用上级政府的施压来牵制基层政府的失职行为。例如:在晋宁县2008年发生的征地冲突事件中,农民的土地被长期非法征用征收,政府官员与开发商互相勾结,开发商利用政府的妥协强制在农民所有的土地进行开发投资,导致农民的土地所有权受损,因此发动大规模的农村群体性事件案进行维权。 4.积累性
任何农村群体性事件(无论是看似突发或者一直都存在)都有一个从酝酿到进一步发展,再到情绪或者消息蔓延,最后到爆发的过程。昆明市的农村群体性事件,大多是由于民怨的长期积累,最终因为某一因素作为“导火索”,从而引起农民的“爆发”——集体组织起来进行的维权行动。例如:国务院刚开始出台《关于实施成品油价格和税费改革方案》时,部分群众产生误解,但是仅引发一些不稳因素。然而,经过一段时间的实行,特别是从2009年1月1日零时起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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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全新的成品油价格开。特别是农民驾驶员,对二级公路的收费问题反映非常强烈,昆明市已发生多起因二级公路收费问题引发的围堵收费站、冲卡等群体性事件,并对周边的城市及地区也造成了一定的负面影响。 (三)昆明农村群体性事件的分类 1.按照参与冲突对象分类
(1)农民与农民之间的群体性事件
此类事件是影响程度最低的群体性事件,范围小,影响有限,目的单纯属于人民内部矛盾,主要以人民内部调解为主,司法介入为辅,加强教育防范,促进和谐新农村的建设。
(2)农民与企业之间的群体性事件
由于农民缺乏相应的劳动法律知识,导致企业利用这些漏洞拖欠农民工工资,农民工诉求的途径有限且效率低下,从而采取极端的暴力事件讨薪的事件,以及开发商不具备相应的征地资质、批文、手续擅自征收土地而引发群体冲突。 (3)农民与政府之间的群体性事件
另外就是农民与政府之间的群体性事件。此类事件相应极其恶劣,传播速度极快,农民的利益受损,农民通过一系列行政救济权利维权无效,从而激起民愤,爆发冲突。地方政府的评先晋级,提拔任用与上访的人数相关,上级在制定政策方案缺乏实践经验,缺乏调查研究,缺乏科学性,公正性。而下级要解释执行,无权修改政策,只得草草应付,显得苍白。民众越级上访,上级部门则认为是下级部门未尽职责,使得农民和基层政府向对立面发展。
2.按照事件性质分类 (1)维护利益性的群体性事件
农民的经济权益受到社会或者政府的非法侵害,农民通过信访等行政手段或者司法途径维权无果,从而引发的大规模集体上访,权益受损的农民连接成为一个利益共同,和政府或者社会强势阶层发生冲突矛盾,他们往往权益诉求明确,目的比较单纯,行为都较为克制,旨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在处理此类农村群体性事件是应该以实现农民的诉求为出发点,教育为主。
(2)骚乱性的群体性事件
此类事件具有一定的偶然性,具有突发性,这类农村群体性事件没有明确的组织,没有明确的诉求,完全处于群体情绪的范围,往往都是从旁观者变成一个参与者,更加复杂,处理此类事件主要以控制为主,防止蔓延。
三、昆明农村群体性事件发生的原因分析
昆明市农村群体性事件的发生原因类型多样,从刚开始的酝酿发生到持续的发展,是一个动态的过程并且每件农村性群体性事件的诱导因素都不仅限于一种,以下从我们就其主要的产生原因,对其进行一下归类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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