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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析企业破产清算应关注的几个税务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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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析企业破产清算应关注的几个税务问题

一、企业所得税

破产清算所得不享受任何所得税优惠。一方面,企业清算期间所得税优惠政策一律停止。

《企业所得税法》第25条规定,国家对重点扶持和鼓励发展的产业项目,给予企业所得税优惠。而企业清算期间,正常的生产经营已经停止,企业取得的所得已经不是正常的产业经营所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适用对象已经不存在,因而企业清算期间所得税优惠政策应一律停止,企业应就其清算所得依照税法规定25%的法定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另一方面,清算企业将实物折价分配给债权人以抵偿债务,或分配给投资人作收回投资及收益,属于一种有偿转移财产所有权的行为,因资产所有权属已发生改变而不属于内部处置资产,应按规定视同销售确定收入。无论分配的是存货、固定资产或其他不动产,其会计税收处理都与财产变卖相同。

涉及的流转税,应区别处置对象分别适用不同税种、税率:

1、如果企业变价出售的是不动产或土地使用权,根据《营业税暂行条例》,无论用于抵债,或由投资者收回,都应视同销售,按公允价值缴纳营业税及其附加税费。

2、如果企业变价出售的是存货等动产,则应缴纳增值税。

破产企业尤其要注意,转让破产财产虽然是对企业全部资产的变价转让,但它与转让企业全部产权不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转让企业产权不征营业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2]165号)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营业税的征收范围为有偿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的行为。转让企业产权是整体转让企业资产、债权、债务及劳动力的行为,其转让价格不仅仅是由资产价值决定的,与企业销售不动产、转让无形资产的行为完全不同。因此,转让企业产权的行为不属于营业税征收范围,不应征收营业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转让企业全部产权不征收增值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2]420号)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增值税的征收范围为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转让企业全部产权是整体转让企业资产、债权、债务及劳动力的行为,

因此,转让企业全部产权涉及的应税货物的转让,不属于增值税的征税范围,不征收增值税。”因此应照章缴纳营业税和增值税。

山西省太原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关于破产企业清算组变卖或拍卖破产企业的不

动产征收营业税的批复》的通知 2000-11-17 并地税流字[2000]第28号

各县(市)区地方税务局,市直各分局:

现将山西省地方税务局晋地税税一发(2000)11号《关于破产企业清算组变卖或拍卖破产企业的不动产征收营业税的批复》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OOO年十一月十七日

山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破产企业清算组变卖或拍卖破产企业的不动产征收营业税的批复

晋地税税一发(2000)11号 运城地区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破产清算组变卖或拍卖破产企业的不动产是否应缴纳营业税的请示》(运署地税流发(2000)32号)收悉。经请示国家税务总局,现批复如下: 企业宣告破产以后,由清算组接管破产企业,但破产企业仍拥用财产所有权。清算组在清算过程中发生变卖或拍卖破产企业不动产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第一条及其《实施细则》第四条、第十一条的规定,属于“销售不动产”营业税税目征税范围,纳税义务人为破产企业。鉴于原企业已宣告破产,因此由清算小组负责缴纳销售不动产营业税税款。 此复

二OOO年十月二十日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破产企业资产处置过程中有关营业税问题的批复 苏地税函[2007]340号

南通市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破产企业资产处置过程中有关营业税问题的请示》(通地税发[2007]134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根据现行税收政策规定,企业破产清算期间转让无形资产或销售不动产应依法缴纳营业税。该项税款是破产企业在破产过程中转让无形资产或销售不动产所产生的税款,其不同于破产企业进入破产还债程序前形成的欠税,应作为破产清算期间发生的破产费用处理。因此,对企业破产清算期间转让形资产或销售不动产应按照税法规定计征营业税并依据有关规定予以优先清偿。 二○○七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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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销售不动产转让无形资产相关免征或不征营业税、土地增值税政策摘录

关于销售不动产转让无形资产相关免征或不征营业税、土地增值税政策摘录 一、营业税

1、兼并、破产不征营业税

依据:《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营业税若干问题的通知》(浙地税一[1995]80号 1995年11月15日)第十一条:对企业兼并过程中发生的土地使用权、不动产的转移行为,暂不征营业税。对因破产而发生的企业拍卖,暂不征营业税;但专项拍卖企业不动产、转让无形资产所取得的收入应照章征收营业税。 2、不动产投资不征营业税

依据:《营业税税目注释(试行稿)》(国税发[1993]149号)第九条第二项:以不动产投资入股,参与接受投资方利润分配、共同承担投资风险的行为,不征收营业税。

3、股权转让不征收营业税

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转让有关营业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2]191号)

近来,部分地区反映对股权转让中涉及的无形资产、不动产转让如何征收营业税问题不够清楚,要求明确。经研究,现对股权转让的营业税问题通知如下: (一)以无形资产、不动产投资入股,与接受投资方利润分配,共同承担投资风险的行为,不征收营业税。

(二)对股权转让不征收营业税。

(三)《营业税税目注释(试行稿)》(国税发[1993]149号)第八、九条中与本通知内容不符的规定废止。 本通知自2003年1月1日起执行。 4、整体资产转让不征营业税

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转让企业产权不征营业税问题的批复》2002年2月21日 (国税函[2002]165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营业税的征收范围为有偿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的行为。转让企业产权是整体转让企业资产、债权、债务及劳动力的行为,其转让价格不仅仅是由资产价值决定的,与企业销售不动产、转让无形资产的行为完全不同。因此,转让企业产权的行为不属于营业税征收范围,不应征收营业税。 5、股权转移涉及的不动产过户不征营业税

依据:《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业务问题的通知》(浙地税函[2005]303号)第五条:企业股权(产权)转移过程中涉及的不动产、土地使用权过户不属销售转让行为,不征收“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营业税。 企业销售或转让股权(产权)股权转移所得的不动产、土地使用权的,以全部收入减去该股权(产权)转移前不动产或土地使用权的购置或受让原价后的余额为计税营业额。

6、个人赠送不动产不征营业税

依据:《营业税问题解答(之一)》(国税函发[1995]156号)第十九条:根据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规定,“单位将不动产无偿赠予他人,视同销售不动产”,应当征收营业税。由此可见,只有单位无偿赠送不动产的行为才视同销售不动产征收营业税,对个人无偿赠送不动产的行为,不应视同销售不动产征收营业税。 二、土地增值税

1以房地产进行投资、联营的征免税

依据:(95)财税48号《关于土地增值税一些具体问题规定的通知》 对于以房地产进行投资、联营的,投资联营的一方以土地(房地产)作价入股进行投资或作为联营条件,将房地产转让到所投资、联营的企业中的,暂免征收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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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析企业破产清算应关注的几个税务问题 一、企业所得税 破产清算所得不享受任何所得税优惠。一方面,企业清算期间所得税优惠政策一律停止。 《企业所得税法》第25条规定,国家对重点扶持和鼓励发展的产业项目,给予企业所得税优惠。而企业清算期间,正常的生产经营已经停止,企业取得的所得已经不是正常的产业经营所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适用对象已经不存在,因而企业清算期间所得税优惠政策应一律停止,企业应就其清算所得依照税法规定25%的法定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另一方面,清算企业将实物折价分配给债权人以抵偿债务,或分配给投资人作收回投资及收益,属于一种有偿转移财产所有权的行为,因资产所有权属已发生改变而不属于内部处置资产,应按规定视同销售确定收入。无论分配的是存货、固定资产或其他不动产,其会计税收处理都与财产变卖相同。 涉及的流转税,应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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