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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二级公路建设安全管理与监督要点指导意见(1日云南省交通运输厅-云交基建[]12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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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二级公路建设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要点指导意见

(2010年2月1日 云南省交通运输厅 云交基建[2010]123号)

各州、市交通局,省公路开发投资公司,省公路局:

目前,我省二级公路建设处于大规模、大建设、大发展时期,为适应公路建设的新时期、新

形势,确保我省公路建设安全生产形势平稳,厅就二级公路建设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提出了相关指导意见,现将指导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云南省二级公路建设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要点指导意见

二0一0年二月二十日

云南省二级公路建设安全生产 监督管理要点指导意见

一、目的及意义

2010年,是国家实施扩大内需,调整宏观经济结构之后保经济增长之年,也是我省交通运输行业大建设、大发展的关键一年。全省在建高速公路里程达1000公里以上,二级公路建设里程超过5000公里,农村公路建设里程超15000公里。随着建设规模的日益扩大,公路建设出现了投资主体多元化,项目业主组建多模式的情况。另一方面,由于大规模的项目开工建设,导致工程管理、技术、监理、设计等各方面人员匮乏,再加之我省地形地质条件复杂,施工环境恶劣,桥隧比例大,部分项目设计周期短,工程不可预见性和施工难度增大。特别是部分二级公路出现了长隧道、大桥、特大桥等施工技术复杂的结构物,安全危险因素增多,安全监管难度增大,安全生产形势异常严峻。为此,各州(市)交通局、省公路开发投资公司、省公路局应认清当前形势,面对艰巨的任务和压力,认真梳理安全管理的思路与监督工作重点,提出监管的应对措施,确保我省公路建设安全生产形势平稳。

二、项目法人及管理单位安全监督重点

各州(市)交通局、省公路投资公司、省公路局按照《云南省落实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任规定》、《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行安全生产“一岗双责”进一步强化安全生产责任制的意见》和云南省交通运输厅《关于调整公路建设和公路养护安全生产专业委员会的通知》(云交人〔2009〕405号)、《云南省交通运输厅关于调整安全生产委员会组成人员及分工的通知》(云交安监〔2010〕52号)的职责和工作要求,加强对二级公路建设安全的监督管理。

(一)按照交通运输厅《关于调整公路建设和公路养护安全生产专业委员会的通知》(云交人〔2009〕405号)文件。

凡属于云南省公路开发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所投资新建、改建或参与出资的建设项目由云南省公路开发投资有限责任公司负责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凡属于云南省公路局所投资新建、改建或参与出资的建设项目由云南省公路局负责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凡属于地方公路建设项目和农村公路建设项目,由地方交通局负责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凡属于BOT、BT等方式融资建设的项目由代表云南省交通运输厅出资的单位进行监督管理工

作;属于企业单独投资建设的项目而由省交通运输厅直接管理的由厅公路建设安全生产专业委员会监督,隶属地方交通局管理的由属地交通局监督。

(二)认真贯彻执行国家相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交通运输部《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2007年1号令)和云南省交通运输厅《云南省公路建设开工安全生产条件审查规定》,《云南省公路建设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条件监督检查评价办法》,《云南省公路建设项目施工安全信用评价办法》等相关规定,落实二级公路建设安全监管责任,开展安全生产条件、安全检查和安全信用评价工作。

(三)在审查施工招标文件时应审查安全生产费用列入情况。按照交通运输部《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2007年1号令)中不得低于投标价的1%,确保从源头落实安全工作,保障安全生产经费。

(四)在审查项目监理招标文件时应同时审查设置安全监理工程师和安全监理方面的合同条款,不得由其他监理工程师兼职。

(五)应与项目建设指挥部签订年度安全责任状,确定控制指标,工作内容、频次等方面的考核内容。指挥部应与项目建设各从业单位签订安全合同书,并在工作过程中检查落实各项安全生产工作。

(六)每季度至少部署一次二级公路建设安全生产工作,每季度至少组织一次全州市(所管项目)范围的二级公路建设施工安全检查。

(七)根据《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行安全生产“一岗双责”进一步强化安全生产责任制的意见》,进一步落实二级公路建设指挥部指挥长、副指挥长、总工程师等领导的安全职责。

(八)二级公路建设指挥部应设置专职安全管理机构,并配备安全专职管理人员(不得兼任其他工作)和工作必需的车辆、办公设备、设施等,开展日常安全生产检查考核工作。

(九)指挥部在项目开工前按照《云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要求,对项目主要人员的安全资格证、安全生产费用、安全措施及重点段落和特殊工程的安全生产技术方案初审安全生产达标条件。各(州)市交通局、省公路开发投资公司、省公路局安全监督机构审查开工达标条件。未单列安全专项经费、安全监理的应按照国家规定予以补充合同。没有落实人员、经费的项目不得开工建设。

(十)严格执行《云南省公路建设安全生产费用管理暂行规定》。建设单位对经监理工程师签字确认的安全生产费用报表及时审核支付。

(十一)严格执行《云南省公路建设项目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规定。对危险性较大工程实行监理、专家论证制度。

三、安全监理重点

(一)严格按照国家有关安全法律、法规,行业规定,技术标准、技术操作规程实施安全监理。 (二)按照国家规定和合同文件约定投入满足要求的安全监理工程师,编制安全监理实施细则、安全监理计划,记录安全监理日志、安全监理巡视台账等痕迹资料。

(三)建立健全各级监理工程师安全监理责任制。

(四)严格执行《云南省公路建设项目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规定,对危险性较大工程组织监理论证制度。

(五)严格执行《云南省公路建设安全生产费用管理暂行规定》,及时审核签认安全生产费用计量支付报表。

(六)监督安全施工技术措施、专项安全技术方案执行情况。对不符合国家相关安全法律、法规,行业规定,技术操作规程等违规行为,及时下发书面指令制止。对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力的报告建设指挥部或交通安全监督部门。

四、施工管理及现场控制重点

(一)认真贯彻执行国家相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交通运输部《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

管理办法》(2007年1号令)和云南省交通运输厅《云南省公路建设开工安全生产条件审查规定》,《云南省公路建设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条件监督检查评价办法》,《云南省公路建设项目施工安全信用评价办法》,《云南省公路建设安全生产费用管理暂行规定》,《云南省公路建设项目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

(二)按照交通运输部《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2007年1号令)规定,设置专职安全管理机构,以及按每5000万元配备1名专职安全管理人员(不得兼任其他工作)。

(三)严格落实施工企业“三类人员”、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制度,定期组织安全教育培训学习,推行工地现场技术交底培训,提高施工一线作业人员的安全意识和防范能力。

(四)严格按照《云南省公路建设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条件监督检查评价办法》,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并按管理制度运行和落实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五)编制建设项目安全生产应急预案和危险性较大工程应急预案或其他专项预案,并开展日常应急演练工作。

(六)严格落实交通运输部提出的“二项达标”、“四项严禁”、“五项制度”。“二项达标”即:1.施工人员管理达标:一线人员用工登记、施工安全培训记录、安全技术交底记录、施工意外伤害责任保险等符合有关规定;2.施工现场防护达标:一线人员个人防护措施、施工现场安全防护措施等符合有关规定。“四项严禁”即:1.严禁在泥石流区、滑坡体、洪水位下等危险区域设置施工驻地;2.严禁违规进行挖孔作业,钻孔确有困难的不良地址区,设计单位要进行专项安全设计,按设计变更规定,经批准后实施;3.严禁长大隧道无超前预报和监控量测措施施工;4.严禁违规立体交叉作业。“五项制度”即:1.施工现场危险告知制度;2.施工安全监理制度;3.专项施工方案审查制度;4.设备进场验收登记制度;5.安全生产费用保障制度。

(七)项目开工前应进行危险源辨识,并根据危险源的特点制定针对性控制措施。对特殊复杂的结构或危险性较大的工程、部位、临时设施编制专项施工技术方案,配置监测设备和设施。如:桥梁桩、柱、梁、拱等施工控制;梁板预制厂的建设;梁板吊装方案;特殊桥梁的监控措施;隧道施工控制;隧道内配置瓦斯检测仪器或有害气体;采用“四新”技术施工的结构工程等。对于重大危险源,施工单位应有日常监控措施,指挥部、监理单位制定检查控制制度。安全监督机构应重点检查重大危险源。

(八)按照《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JGJ46—2005)编制临时用电专项方案。根据工程量的分布、用电量的大小合理有效设置变压器的位置、数量,按规范标准架设临时电力主线。在用电设备多、场地相对固定、使用周期长的部位统一预埋绝缘管道,通过绝缘管线将临时电力线分别接到用电设备的具体位置,如:桥梁预制厂、隧道加工厂、桥梁桩基、墩柱、桥面施工等部位。不得将电力线随地搁置、拖拽、凌乱布设。

(九)桥梁桩基、抗滑桩等地面以下挖孔作业,应编制专项施工技术方案。施工中要求孔内采用低压电照明、电动提升机、专用吊渣桶,预留安全操作平台距离(大于1.5米)、孔口高度高出地面30厘米、四周硬防护、设专用爬梯、深度大于10米的采用专用通风设备送风、配备有害气体检测仪器检测等安全措施。

(十)混凝土支架现浇工程应编制专项施工技术方案,并符合《钢管扣件水平模板的支撑系统安全技术规程 》(DG/TJ08-016-2004);《建筑施工扣件式钢管脚手架安全技术规程》(JGJ130-2001);《建筑施工门式钢管脚手架安全技术规程》(JGJ128-2000)。

高度大于40米以上的高空施工作业原则上必须设置工作人员专用电梯,报请相关资质部门检验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严禁人货共用。

(十一)隧道施工除按图纸要求外,应严格控制二衬与撑子面距离最大不超过100米。小间距分离式隧道相连洞口前后掘进距离不得小于40米。并按相关要求设置通风设备、低压电照明、洞口值班室和值班制度,配置有害气体检测仪器并适时进行检测。

(十二)在具有一定危险性的施工部位,设置专职安全员监测、观察施工期间的变化情况,发

现安全隐患及时排除或指令施工人员撤出危险区域。

(十三)桥梁梁板吊装不准使用非标准吊装设备,如:扒杠、改装架桥机等。吊装设备安装完成后必须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检验合格才能投入使用,并在规定时间内到当地交通主管部门备案。

(十四)职民工驻地严格按照《云南省公路建设职民工驻地管理办法》建设。建议根据工程量的分布由施工单位统一建盖民工驻地提供给劳务承包队伍居住,保障施工人员基本生活条件标准,开展平安居住工区达标验收。

(十五)二级公路项目在原有道路上改建的,存在社会车辆和施工车辆混合行驶,极易在施工现场发生交通事故。各建设项目应与当地安监、公安部门联合确定保通方案。并按规范要求,在起止点设置告示牌,路段内设置限速牌,施工点或施工区域设置警示牌、指示牌、值班人员等安全措施。

各单位应紧紧围绕签订的责任状为控制目标,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监管主体,制定监管措施办法,排查治理消除隐患,完成各项责任目标内容,确保全省公路建设安全生产工作持续平稳。

云南省交通运输厅公路建设安全生产专业委员会

二〇一〇年二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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