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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对专利技术转移中限制性条款的具体规定及案例分析
1 《对外贸易法》的规定(2004 年 7月1日实施)
《对外贸易法》第30 条规定:知识产权权利人有阻止被许可人对许可合同中的知识产权的有效性提出质疑、进行强制性一揽子许可、在许可合同中规定排他性回授条件等行为之一,并危害对外贸易公平竞争秩序的,国务院对外贸易主管部门可以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危害。 《对外贸易法》是直接参照TRIPS第40 条的规定,采用不完全列举方式,指出三种限制性做法的类型。
2 《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1993 年 12月1日实施)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12 条规定,经营者销售商品,不得违背购买者的意愿搭售商品或者附加其他不合理的条件。即,明确禁止“搭售”这种限制性做法。
3 《合同法》的规定(1999 年10月1日实施)
《合同法》除对技术合同中限制性条款的原则性规定外,还针对专利实施许可作出具体规定: 第344 条:“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只在该专利权的存续期间内有效。专利权有效期限届满或者专利权被宣布无效的,专利权人不得就该专利与他人订立专利实施许可合同。” 可见,《合同法》将就过期/无效专利订立实施许可合同的行为视为限制性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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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技术进出口管理条例》的规定(2002 年 1月1日实施)
《技术进出口管理条例》第29 条规定,技术进口合同中,不得含有下列限制性条款: (一)要求受让人接受并非技术进口必不可少的附带条件,包括购买非必需的技术、原材料、产品、设备或者服务;
(二)要求受让人为专利权有效期限届满或者专利权被宣布无效的技术支付使用费或者承担相关义务;
(三)限制受让人改进让与人提供的技术或者限制受让人使用所改进的技术;
(四)限制受让人从其他来源获得与让与人提供的技术类似的技术或者与其竞争的技术; (五)不合理地限制受让人购买原材料、零部件、产品或者设备的渠道或者来源; (六)不合理地限制受让人产品的生产数量、品种或者销售价格。 (七)不合理地限制受让人利用进口的技术生产产品的出口渠道。
《技术进出口管理条例》侧重保护国内企业,禁止技术进口合同含有搭售、就过期/无效专利收取使用费、限制技术改进等 7种限制性条款。
5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技术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2005 年 1月1日实施)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技术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0 条规定,下列情形,属于《合同法》第329 条所称的“非法垄断技术、妨碍技术进步”:
(一)限制当事人一方在合同标的技术基础上进行新的研究开发或者限制其使用所改进的技术,或者双方交换改进技术的条件不对等,包括要求一方将其自行改进的技术无偿提供给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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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方、非互惠性转让给对方、无偿独占或者共享该改进技术的知识产权;
(二)限制当事人一方从其他来源获得与技术提供方类似技术或者与其竞争的技术; (三)阻碍当事人一方根据市场需求,按照合理方式充分实施合同标的技术,包括明显不合理地限制技术接受方实施合同标的技术生产产品或者提供服务的数量、品种、价格,销售渠道和出口市场:
(四)要求技术接受方接受并非实施技术必不可少的附带条件,包括购买非必需的技术、原材料、产品、设备、服务以及接收非必需的人员等;
(五)不合理地限制技术接受方购买原材料、零部件、产品或者设备等的渠道或者来源; (六)禁止技术接受方对合同标的技术知识产权的有效性提出异议或者对提出异议附加条件。
该司法解释是根据《合同法》第329 条的原则性规定,在《技术进出口管理条例》第29 条规定的基础上,增加了权利不争条款、不合理回授条款等限制性做法的规定。
【案例2】吴某与北京X X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技术合同纠纷上诉案( (2007)高民终字第592号)
【当事人】上诉人(原审原告)吴某
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X X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科技公司”)
【案情简介】2001 年 11月29日,吴某(乙方)与科技公司(甲方)签订《联合商品化靶浓度输注麻醉泵系列产品协议书》(简称“协议书”),就联合商品化靶浓度输注麻醉泵系列产品达成协议。协议书的主要内容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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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产品的名称为“靶浓度输注(Target controHed infusion,TCI)麻醉注射泵”系列产品并列举了其功能;
2.由双方尽快开发出单通道和三通道样机,作为向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申报之用; 3.乙方负责在软件模块设计上保证能够实现上述协议第1 条中所述的功能,乙方负责完成单通道、三通道样机软件模块功能;
4.乙方作为技术投资方,负责提供产品生产、改进、提高所需的核心技术,提供产品市场推广和售后服务的技术支持;
5.签订协议书之前的核心软件技术成果属于乙方所有,以此申报成果仍属于乙方所有。签订协议书后,在产品商品化过程中、产品改进过程中对原有技术的改进和形成的新技术的知识产权归双方共同所有,并以甲方名义申报所有合法化手续,有条件以商品申报成果属双方共同所有,甲方占利润比例75%,乙方占利润25%;
6.乙方负责产品技术方面改进、软件升级研究和实现工作,甲方给予支持配合; 7.(1)签订协议书后, 甲方考虑到乙方前期所投入的费用,同意预支15万元技术使用费给乙方。支付办法:a.签订协议书时支付第一期5万元;b.在质量检测过关后,临床验证前,支付5万元;c.余款在试产证批出后支付。如果本产品最终未能取得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产品试产证,乙方必须返还此费用给甲方。乙方可以在获得利润分配后才报税,在今后产品获利按股份比例分配利润时,乙方同意将上述费用在乙方应得利润中先扣除再分配。
(2)双方商定所有单通道和三通道产品CPU芯片(包含内嵌软件)由 乙方提供及负责质量和数量控制,甲方在正常运作中不参与,保障:乙方对产品销售知情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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