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至次年的6月30日。
第三十九条 住房公积金自存入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之日起按照国家规定的利率计息。
第六章 住房公积金提取
第四十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按规定提取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内的部分或全部存储余额(提取全部存储余额包括住房公积金本金及其利息):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装修自住住房的; (二)偿还购房贷款余额本息的; (三)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30%的; (四)职工租住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的; (五)离休、退休的;
(六)与单位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的; (七)出国出境定居的;
(八)在职期间死亡或宣告死亡的;
(九)在职期间被判处刑罚,并被单位开除公职或解除劳动关系的;
(十)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的;
(十一)职工本人、配偶及其直系亲属因重大疾病(医疗费用在25000元以上的)或其他突发事件等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
(十二)职工本人、配偶及其直系亲属因遭遇重大自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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灾害或交通事故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
(十三)职工调离本市;
(十四)管委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职工申请购买、翻建、大修提取住房公积金的,申请人应为有购买、翻建、大修住房的产权人。
在同一项情形中存在多套住房消费情况的,申请提取时,职工1年内仅能选择其中一套住房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
第四十一条 职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应由职工本人先向所在单位提出提取住房公积金申请,单位审核同意后,由职工本人或委托他人,持提取人身份证、相关证明材料到管理中心办理审批手续。管理中心应当自受理之日起3个工作日(装修提取7个工作日)内做出准予提取或者不准予提取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
第四十二条 申请提取时应提供身份证、婚姻证明及下列相关证明材料:
(一)购买自住住房的,应提供本人或配偶签署的购房合同、房屋所有权证、完税证明等;
(二)建造、翻建及大修自住住房的,建造、翻建应提供规划、房管主管部门签发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房屋所有权证,大修提供房屋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房屋应大修证明或危房鉴定证明及房屋所有权证。
(三)装修自住住房的,应提供与有资质的装饰装修公司签订的房屋装修合同,无合同的装修金额只限于购买家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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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材及厨卫设备的金额且提取额不超过装修工程总费用的70%,最高不超过6万元。
(四)偿还个人住房贷款本息的,应提供购房贷款合同和银行出具的还款凭证等真实有效证明。偿还个人住房贷款本息每年办理一次。偿还商业银行住房贷款需提供购房合同。办理商业银行住房贷款时提取了住房公积金用于购房的,在已还本金超过已提取的住房公积金后,方可办理每年提取一次用于偿还个人住房贷款。提取额度不能超过夫妻双方12个月缴存额之和,不能超过12个月应还款本息之和,二者取低值。提取之前有逾期贷款的不能提取。当年累计三期以上逾期贷款的两年内不能办理提取。
(五)房租支出超过家庭工资收入30%的,职工可以申请提取超出30%的部分。申请提取时,提供地税部门开具的税收通用完税证原件或房屋租赁登记备案,租赁合同。
(六)租住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的,提供房产部门对租住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的批件;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租赁合同、房租缴费证明。
(七)离休、退休的,申请提取时提供离休证、退休证。 (八)与单位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的,应提供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证明。
(九)国外、港澳台地区定居的,提供护照、签证、国(境)内户籍注销证明等相关证明
(十)继承人提取死亡职工的住房公积金存储余额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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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提供合法的死亡证明。
(十一)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的人员,应提供城乡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
(十二)遭遇重大自然灾害或交通事故,凭相关单位灾难事故处理情况证明。在灾难事故发生后一年内,可申请提取最多不超过处理灾难事故自费费用。
第七章 住房公积金贷款
第四十三条 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在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时,可以向管理中心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
第四十四条 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由管理中心审批、受委托银行发放和回收,贷款风险由管理中心承担。
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的呆账核销按照《四川省住房公积金呆账核销管理暂行实施办法》执行。
第四十五条 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最高额度和期限由管理中心根据住房价格市场变化、职工工资水平、居民家庭平均住房水平、住房公积金缴存和资金使用规模等拟订标准,报管委会批准后执行。
第四十六条 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利率按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和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法定利率执行。
第四十七条 管理中心受理贷款期限在1年以上的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偿还方式分为按月等额本金偿还和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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