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四部委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文件(1)
第三十九条 财政部根据当年预算安排情况,对资金安排建议进行审定,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批准预算后90日内将项目支出预算指标下达到省级财政部门和中央所属单位。专项资金的支付,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章 绩效评价
第四十条 财政部会同相关部门建立专项资金绩效评价制度,明确评价原则、组织实施、评价依据、评价内容、指标体系、分值权重、评分标准等内容。
第四十一条 财政部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对专项资金分配使用、项目实施及效果等实施评价,在充分听取相关部门意见后形成绩效评价结果,并将其作为专项资金以后年度支持方向预算安排的重要依据。
第四十二条 财政部会同相关部门根据绩效评价结果,及时完善资金使用、项目组织等管理制度,不断改进专项资金管理机制。
第八章 监督检查
第四十三条 各级财政部门定期或不定期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必要时可委托社会中介机构进行审计或评估。各级企业主管部门、科技主管部门和商务主管部门定期或不定期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四十四条 专项资金应当用于规定的支持方向和重点。对违反规定使用、骗取资金的行为,该项目单位三年内不得申请专项资金扶持,并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九章 附 则
第四十五条 本办法由财政部会同相关部门负责解释。 第四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财政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企〔2012〕96号)、《财政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企业信用担保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企〔2012〕97号)、《财政部关于印发〈地方特色产业企业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企〔2013〕67号)、《财政部关于印发〈西藏及四川云南甘肃青海四省藏区企业发展创业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企〔2010〕241号)、《财政部 科技部关于印发〈科技型企业技术创新基金财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企〔2005〕22号)、《财政部 科技部关于印发〈科技型企业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企〔2007〕128号)、《财政部 科技部关于印发〈中欧企业节能减排科研合作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企〔2011〕226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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