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最新十次电大本科《国际私法》期末考试论述题题库
义的问题,而不是某一法律部门或领域。
(3)从适用方法上看,它不通过法院地传统法律适用规范的指引,而是由于其本质要求直接适用于涉外民商事关系。
(4)法院所适用的既可以是内国“直接适用的法”也可以是外国的“直接适用的法”。 (5)这些“直接适用的法”不是一个确切的和完整的法律体系,而只是一些个别具体的法律规范,通常散见在一国国内民商事私法中,甚或某些与涉外民商事关系有关的具有社会法性质的规范中。此类规范的内容和范围是不明确的,各国根据本国具体情况予以确定。
2016年7月试题及答案
21.论《保护工业产权的巴黎公约》。 参考答案:
《保护工业产权的巴黎公约》于1884年7月7生效。后来,英国、美国、日本、丹麦等国家先后加入了该公约。我国于1985年3月19日加入该公约。《巴黎公约)以其历史久、成员多、影响大而成为保护工业产权的最主要的国际公约。
《巴黎公约》自缔结以来,先后经过6次修订,产生了6个文本,目前,绝大多数成员国执行的是斯德哥尔摩文本。
《巴黎公约》并没有给缔约国提供一套统一适用的专利法和商标法,它仅仅为缔约国规定了相互保护工业产权的几项基本原则。这些基本原则是: (1)国民待遇原则。 (2)优先权原则。 (3)强制许可原则。 (4)独立性原则。
(上述四条原则每条应有适当阐述)
2016年1月试题及答案
21.论《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 参考答案:
(1)公约于1980年的维也纳外交会议上通过,定名为《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于1988年1月1日生效。公约除序言和结尾外,正文分四个部分:适用范围、合同订立、货物买卖、最后条款,共101条。
(2)公约的适用范围。公约适用于营业地在不同国家的当事人之间所订立的货物买卖合同。公约以当事人营业地位于不同国家作为判断货物买卖合同是否具有国际性的标准,当事人国籍不予考虑。公约第2条规定不适用于下列六种货物买卖关系:
5
①供私人和家庭使用的买卖合同; ②以拍卖方式进行的买卖;
③根据法律执行令状或其他令状进行的买卖; ④股票、投资证券、流通票据或货币的买卖; ⑤船舶或飞机的买卖; ⑥电力的买卖。
(3)公约的适用根据。公约在以下三种情况下适用:
①公约适用双方营业地分别处于两个缔约国的当事人之间订立的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但这种适用不具有强制性。如果缔约国当事人在合同中未对法律适用作选择,则公约当然适用于他们之间订立的买卖合同。但是对国际惯例的选择,不构成对公约的排除适用。 ②非缔约国当事人可以通过意思自治选择适用公约,但这种选择必须是明示的。 ③当事人双方或一方营业所所在地国不是缔约国,如果国际私法规范导致适用某一缔约国的法律时,公约可以适用于他们之间订立的货物买卖合同。
(4)我国的保留声明。我国在1986年12月11日提交核准书时,对《公约》提出了两项重要保留:
①关于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书面形式的保留。
②我国对依据国际私法规则导致适用《公约》的规定提出了保留。
2015年7月试题及答案
21.论“直接适用的法”及其特征。 参考答案:
“直接适用的法”是指由于其自身所体现的立法目的和政策决定必须直接适用于某种涉外民商事关系的强制性法律规范。 “直接适用的法”具有以下主要特征:
(1)“直接适用的法”被适用的原因是因为这些法律规范是涉及一国政治、经济和社会制度等重大利益的强制性规范,其立法的目的在于维护这些重大利益,因此,要求排他地予以适用,这些法律本质上具有必须或直接适用性。这是“直接适用的法”的本质特征。 (2)“直接适用的法”本身的内容能够为纠纷的解决提供依据,对当事人双方的权利义务有明确的规定,法院可以据此作出裁决。它所支配的是某个特定的重要问题即具有决定性意义的问题,而不是某一法律部门或领域。
(3)从适用方法上看,它不通过法院地传统法律适用规范的指引,而是由于其本质要求直 接适用于涉外民商事关系。
(4)法院所适用的既可以是内国“直接适用的法”也可以是外国的“直接适用的法”。
6
(5)这些“直接适用的法”不是一个确切的和完整的法律体系,而只是一些个别具体的法律规范,通常散见在一国国内民商事私法中,甚或某些与涉外民商事关系有关的具有社会法性质的规范中。此类规范的内容和范围是不明确的,各国根据本国具体情况予以确定。
2015年1月试题及答案
21.论确定涉外民事案件管辖权的原则。 参考答案:
涉外民事案件管辖权是指一国依国际条约和国内立法的规定所确定的受理涉外民事案件的权限范围和对特定涉外民事案件行使审判权的资格。世界各国在确定涉外民事案件管辖权时,主要采取以下原则:
(1)属人管辖原则
属人管辖原则是指以当事人国籍为标志确定管辖权。涉外民事案件的当事人,不论是原告还是被告,也不管居住何处,当事人国籍国法院对案件享有管辖权。采取属人管辖原则的国家主要是以法国为代表的拉丁法系国家。各国对与人身有关的案件,特别是离婚、监护、亲子、继承等案件,原则上承认当事人本国法院享有管辖权。 (2)属地管辖原则
属地管辖原则是指涉外民事案件的管辖权以地域为联系因素,由该地域所属国法院行使管辖权。属地管辖原则可具体分为:以住所、居所、临时所在地为联系因素确定管辖权;以物之所在地为联系因素确定管辖权;以诉讼原因发生地为联系因素确定管辖权。 (3)协议管辖原则
协议管辖原则是指双方当事人根据意思自治原则,在争议发生前或争议发生后达成协议,把他们之间的争议交由某一国法院审理。协议管辖可分为明示协议管辖和默示协议管辖。明示协议管辖指当事人达成书面协议,将争议交由某国法院审理。默示协议管辖指当事人之间未达成书面协议,一方当事人在某国法院提起诉讼,另一方当事人参加诉讼并进行答辩,从而构成对法院管辖权的确认。 (4)平行管辖原则
平行管辖原则是指一个涉外民事案件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的法院都有管辖权,原告可以选择其中一国法院起诉,由该国法院行使管辖权。 (5)专属管辖原则
专属管辖原则是指为维护本国公共秩序,保护本国当事人利益,一国主张某类案件只能由本国法院管辖,排除他国法院的管辖权。
7
共分享92篇相关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