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义务论 人生至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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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5/6/3 12:30:45

义务论又称“道义论”

基本主张:对于问题:什么使得一个行为成为对的 ? 结果论的回答是:行为的好结果

义务论的回答是:为本身具有的特征或行为所体现的规则 例如,义务论认为以下这样是对的 说真话,守诺言本身就是对的,纵使这些行为带来伤害. 生小孩给另一小孩作骨髓移植之用.

义务论有两种类型: 行为义务论和规则义务论。

行为义务论者视每一个行为皆是独一无二的伦理事件,我们必须凭良心或直觉来决定其对错. 行为义务论的缺点

一,诉诸良心或直觉似乎不容许论辩,例如依你的直觉对病人讲真话是对的,但依我的直觉则是不对的,那么大家的道德讨论就到此为止.至多,大家劝对方再问问自己的良心.

二,规则(rules)是道德思虑(moral reasoning)所必须的. 三,不同的情况也会有共同的特征,因此对这些情况作不同的道德指令是不一致的.

例如:你指责甲同学借光图书馆的参考书又不看是不对的,但是你认为自己这样做就没问题.道德涉及一普通的要求,伦理学中称此为「可普遍化原则」 如果可普遍化原则是成立的话,则行为义务论便站不住 因此,规则义务论是比较合理的义务论.

规则义务论接受可普遍化原则,并且主张:道德判断是基於道德原则而作的。例如:「我们不应讲大话」,「我们要守诺言」,「我们不应杀害无辜」等。规则义务论亦有不同系统,可分为「规则直觉主义」)和「规则理性主义」;亦可分为「客观主义」和「绝对主义」.

罗斯的直觉主义义务论

罗斯便是一个客观主义的规则直觉主义者,他相信直觉不只能发现正确的道德原则,还能正确地应用它们. 道德原则有三个主要特征:

1.道德原则是自明的 ;

2.道德原则构成一个多元的集合(a plural set),当中并没有一个最高的总原则,将其他原则统辖在一起.

3.道德原则并不是绝对的,每一个原则在某一特定的情况中,都可以被其他原则压倒. 罗斯因而区分出两种规则或义务

:初定义务(和终定义务 初定义务有七个: 守诺

言 忠诚 感恩 仁慈 正义 自我改进 不行恶

例示:假如你作出承诺,你就会将自己置于这样的境况:守诺言的义务构成了你的行事之一个道德考虑(moral consideration).若果没有其他的初定义务压倒它,它便成为终定义务. 假如有其他初定义务压倒守诺言这个初定义务,那么你不守诺言也是道德上容许的. 例如:我答应甲今天四时跟他喝下午茶,但当我三时五十分去餐厅时,看见小虎倒卧血泊中正需急救,那么我就决定救小虎而不去赴会.我的做法道德上有没有错呢 ? 这个情况涉及两初定义务之冲突: A. 我们应守诺言 B. 我们应尽量帮助有需要者 我决定帮助小虎,表示我认为B义务压倒A. 罗斯认为在某一情况中,那一个初定义务成为终定义务,最后要诉诸直觉决定. 这样的直觉主义仍逃避不了上面提过的困难.因此,大多数义务论者倾向理性的规则义务论.

康德的道德义务论, 就其内容讲是多方面的, 他提出的善良意志、道德命令、意志自律、善

恶观念、道德情感以及至善的道德理想等, 构成其基本内容, 也是构成他的义务论伦理学的基本要素。

( 一) 善良意志。善良意志是康德义务论体系的重要内容,

( 二) 道德命令。道德命令又叫绝对命令或道德律, 是构成康德道德义务论的又一重要内

容。道德命令主张人应该遵循的规则能同时成为普遍的道德法规, 以便使他人也能普遍遵循这样的道德法则, 这是一个比善良意志更为深化的道德概念。人们只有严格按照绝对命令的道德 要求去做才是道德的; 反之, 就是不道德的。由于道德律排除了一切经验内容, 不受经验制约, 只剩下形式本身, 因而康德又把这种先验的普遍道德律称为形式道德。

应当怎样”的强制性。第三, 道德命令的正当性不因在实际行动中不能运用而受到影响。

( 三) 意志自律。意志自律又叫意志自由, 即意志给自己出命令、定法律。一个人既然能做

到道德自律, 那么他也能够很好地服从它、遵守它, 这就是著名的“自己立法、自己遵守”即意志,自律的原则。普遍的道德律令是由人的意志( 即理性) 自身颁布订立的, 所以才具有人人遵守的 普遍有效性。意志自律就是意志自己成为法律的一种特征。康德认为, 意志自律是有理性的主体, 也是人的尊严的基础; 意志自律是人的行为是否包含道德价值的重要因素; 要肯定人的道德性就必须信仰人的意志是自由的, 人可以在感性世界中不受自然的必然性的支配而去执行超感性的道德律。康德所谓的“自由”,是不顾客观规律或摆脱客观规律的主观决定的行动。这种“自由”必然导致实践中的失败, 使人在实践中碰壁, 结果得不到真正的自由。

( 四) 道德情感。在康德的义务论伦理学体系中, 确立了道德律令与人的行为本身以及对主

观心理的影响, 认为道德律令与行为关系影响到人的主观心理时, 就产生了一种特殊的道德情感。道德情感就是区别于幸福论的自爱、自私、自满、自负的对于道德法则的敬重心。在康德看来, 这种敬重心乃是唯一的而同时又是无可怀疑的

道德动机, 敬重心总是只施于人而永不施于物的。由道德律令影响人的心理所产生的道德情感, 有两种社会作用。从消极方面看, 道德情感对于追求个人利益和幸福的自爱心加以限制。康德认为, 人的自爱心是人的天性, 不能完全消灭, 只能加以限制。从积极方面看, 道德情感使人对道德律令产生一种敬重心, 自觉地去遵守道德律令。这时的道德律令就不再是一种绝对命令, 而变成了人的自觉动机。敬重心不是快乐感, 而是一种奇特的情操, 使人觉得自己内心高尚, 感觉到人的价值和尊严。有了敬重心, 不仅能使人的动机符合道德律令, 而且能使一切人自觉遵守道德律令。

( 五) 善恶概念。在道德法则与善恶概念之间, 康德从他的唯心主义哲学世界观出发, 认为

先有道德法则, 后有善恶概念, 道德法则决定善恶概念。

( 六) 道德公设。康德在建立自己的道德义务论的体系时, 义务和幸福、理性和人性、自律和他律的矛盾不断出现。 康德强调义务的绝对性, 要求在讲到职责时就不必顾及幸福; 另一方面, 他又提出三个道德假设: 其一, 人的意志是自由的; 其二, 人的灵魂是不死的, 其三, 上帝是存在的。这充分暴露了他的伦理学的唯心主义本质, 在实际上已经走向了庸俗的信仰主义。

( 七) 至善的理想。康德认为, 至善是道德的最高境界, 是德性和幸福的结合。然而在康德

看来, 德行和幸福的结合是极其困难的。这是因为, 构成至善的两个因素中, 德行是最高的、绝对无条件的善, 幸福则是完整、圆满的; 尽管德行是最高的、绝对无条件的善, 但德行与感性世界、人的利害无关, 德行不能产生幸福。德行与幸福的结合, 只有在超感性的道德世界中才有可能, 在现实的感性世界中是无法解决这一矛盾的。

人生至境 2012.11.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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义务论又称“道义论” 基本主张:对于问题:什么使得一个行为成为对的 ? 结果论的回答是:行为的好结果 义务论的回答是:为本身具有的特征或行为所体现的规则 例如,义务论认为以下这样是对的 说真话,守诺言本身就是对的,纵使这些行为带来伤害. 生小孩给另一小孩作骨髓移植之用. 义务论有两种类型: 行为义务论和规则义务论。 行为义务论者视每一个行为皆是独一无二的伦理事件,我们必须凭良心或直觉来决定其对错. 行为义务论的缺点 一,诉诸良心或直觉似乎不容许论辩,例如依你的直觉对病人讲真话是对的,但依我的直觉则是不对的,那么大家的道德讨论就到此为止.至多,大家劝对方再问问自己的良心. 二,规则(rules)是道德思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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