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泰州市实施开放创新双轮驱动战略推进经济转型升级的若干政策实施细则
(2)有权部门出具的竣工验收意见;
(3)中介机构出具的项目投入专项审计报告,重点披露设备投资额,并附列设备购置凭据;
(4)其他有关佐证材料(可行性研究报告、环保、节能、安全等相关部门批复等)。
3.项目组织申报责任部门:市经信委、财政局。 4.项目资金安排渠道:市财政(50%)、区财政(50%)。
第二十五条 企业淘汰落后产能(行政性关闭小企业)奖励申报要求 1.项目申报需补充提供以下申报资料:
(1)列入国家、省、市年度淘汰落后产能(关闭小企业)计划的证明文件;
(2)淘汰落后产能(关闭小企业)验收意见表;
(3)经经信、人社部门确认的淘汰落后产能生产线(关闭小企业)在岗职工花名册;
(4)淘汰落后产能的设备、生产线清单及拆除前后的对比图片,淘汰设备、生产线去向等有关证明材料;
(5)实施行政性关闭的小企业被注销的证明文件。 2.项目组织申报责任部门:市经信委、财政局。 3.项目资金安排渠道:市财政(全额)。 第二十六条 企业高端合作项目奖励申报要求 1.项目申报需补充提供以下申报资料: (1)合作双方形成的协议或谅解备忘录;
(2)我方企业实施高端合作形成的决策层(董事会、股东大会)决议或经营层(总经理办公会议)决定;
(3)有权部门出具的评估认定意见;
(4)合作的相关佐证材料(资本合作需提供他方到资证明,技术合作需提供他方技术鉴定证明,渠道合作需提供他方供应链或市场占有率的证明)。
2.项目组织申报责任部门:市商务局、科技局、经信委、财政局。 3.项目资金安排渠道:市财政(全额)。 第二十七条 企业制定技术标准奖励申报要求 1.项目申报需补充提供以下申报资料:
(1)企业参与各类标准制定的佐证材料(标准参与的申请报告、国家标准机构的立项批复、行业协会证明材料等);
(2)有关标准制定的具体文本;
(3)国家有关部门出具的审验核准文件(授予的标准编号)。 2.项目组织申报责任部门:市质监局、财政局。 3.项目资金安排渠道:市财政(全额)。 第二十八条 企业上市扶持奖励申报要求 1.项目申报需补充提供以下申报资料: (1)拟上市股份公司章程; (2)拟上市方案文本;
(3)相关拟上市证明材料(证监部门备案文件,与境内外券商签订的辅导协议,与有关评估、审计中介机构签订的服务协议等);
(4)上市过程中相关费用(审计费、律师费、券商辅导费等)发生凭证。 2.项目组织申报责任部门:市金融办、经信委、财政局。 3.项目资金安排渠道:市财政(全额)。 第二十九条 企业节能技术改造项目奖励申报要求 1.项目申报需补充提供以下申报资料: (1)节能技术改造项目扶持申请表; (2)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3)项目实施情况报告;
(4)有权部门出具的项目节能情况的审核意见; (5)项目投资相关凭证(采购合同、发票等)。 2.项目组织申报责任部门:市经信委、财政局。 3.项目资金安排渠道:市财政(全额)。 第三十条 企业淘汰落后用能设备奖励申报要求 1.项目申报需补充提供以下申报资料: (1)淘汰落后用能设备奖励申请表; (2)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3)项目投资相关凭证(采购合同、发票等);
(4)更新和淘汰用能设备的影像资料(清晰显示设备铭牌); (5)淘汰设备的拆解及废品处理凭证。
2.项目组织申报责任部门:市经信委、财政局。 3.项目资金安排渠道:市财政(全额)。 第三十一条 节能推广项目(产品)补助申报要求 1.申报主体可以为企业或公用事业型机构。 2.项目申报需补充提供以下申报资料: (1)节能推广项目(产品)补助申请表; (2)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及项目实施情况报告; (3)市节能主管部门出具的验收或审核意见; (4)项目投资相关凭证(采购合同、发票等)。 3.项目组织申报责任部门:市经信委、财政局。 4.项目资金安排渠道:市财政(全额)。
第三十二条 风险(创业)投资、企业上市增加税费形成的地方财力返补申报要求
1.申报主体为风险(创业)投资机构、已上市股份有限公司 2.项目申报需提供以下资料:
(1)地方留成财力返补资金申请表;
(2)中介机构出具的企业特定经济行为下缴纳相关税费的专项审计报告(按税费种类归集,附列相关的完税、缴费凭据)。
3.项目组织申报责任部门:市财政局、发改委、经信委。
4.项目资金安排渠道:市财政、区财政(按相关税费的分享比例划分)。 第三十三条 上述项目申报材料中,凡申报单位或当地有权部门出具的表格、意见或文书,应为原件。上级部门或第三方单位出具的文件、报告等,可为复印件,但须加盖申报单位公章。
第四章 扶持奖励资金的申报、审核和兑付程序
第三十四条 重大项目专项资金和双轮驱动战略资金项目申报信息发布、组织受理时间统一为每年4月至5月。4月初由市商务局、发改委、经信委、科技局、财政局等部门公开发布当年扶持奖励项目的申报工作指南,项目受理截止日期为5月底。
第三十五条 资金申请实行属地化管理。符合资金支持条件的项目,由项目单位按照本细则规定及当年项目申报指南要求向所属区(包括海陵、高港行政辖区和医药高新区、农业开发区等专有经济辖区)牵头责任部门申报(牵头责任部门为项目申报责任部门中排序第一的部门)。申报材料提交份数视具体项目评审需要而定,在申报指南中明确。
第三十六条 由各有关区项目申报牵头责任部门牵头,会同其他相关部门,对申报单位申报资格、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等进行审查。对符合申报条件和要求的项目,汇总向市对口部门出具书面推荐意见,具体项目申报资料一并转报。
第三十七条 由市财政局、发改委、商务局、经信委、科技局等部门从市政府确认的专家库中,随机抽取专家,组成相关类别的项目评议小组,对申报资金扶持奖励的项目进行评审。项目申报牵头责任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负责对申报单位资格、材料真实性和合规性进行审核,并提出初步的评审意见和资金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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