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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订煤炭工业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工作的有关规定和办法。
二、负责煤炭行业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工作的规划及管理。审定中心站、矿区站、检测机构资质,负责培训考核质量监督、检测人员并核发资格证书。
三、掌握煤炭行业建设工程质量动态,组织交流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经验,组织煤炭行业建设工程质量检查。 复查煤炭行业优质工程和“太阳杯”工程,对工程质量认证、备案情况进行检查。
四、组织或参与重大工程质量事故的处理和质量纠纷的仲裁,负责大型煤炭建设工程项目的工程质量认证工作。
五、协调管理煤炭工业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与地方和其他专业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的业务划分和关系。
六、对各中心站、矿区站、检测机构进行工作考核。 七、参加煤炭行业国家大型重点建设项目竣工验收。 第十条 中心站的主要职责:
一、贯彻国家和上级有关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制定本省(自治区、直辖市)煤炭工业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有关规定和办法。
二、负责本辖区煤炭工业建设项目工程质量监督的规划、管理、组织工作,统一管理本辖区矿区站。
三、组织本辖区矿区站的质量监督、检测人员的培训考核。
四、参加工程项目初步设计审查及投标或承建单位的资质审查,负责本辖区单项工程质量认证及竣工验收、备案工作,参加建设工程项目竣工验收。
五、协调辖区内或系统内与地方政府及其他质量监督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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构的工作关系。
六、考核矿区站和监督人员的工作业绩,按有关规定进行奖罚。
七、参与重大工程质量事故的处理和质量纠纷的仲裁。 八、掌握本辖区煤炭工业建设工程质量动态,审查省内煤炭行业优质工程,组织各矿区监督站交流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经验。
九、根据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督检查本辖区内的煤炭建设工程各方质量责任主体和有关机构在履行质量责任中的违法违规行为并提请有关部门进行处理、处罚。
十、组织本辖区煤炭工业建设工程质量检查。 十一、完成总站交付的各项任务。 第十一条 矿区站的主要职责:
一、执行国家和上级有关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制定本矿区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有关规定和办法。
二、负责本矿区煤炭企业投资建设项目的工程质量监督。
跨地区投资的建设项目,经工程所在地中心站同意,可由建设项目投资企业所在地的矿区质监站负责监督。
三、核查工程建设各方责任主体(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的资质和有关人员的资格,办理单位工程质量监督手续。
四、负责对工程建设各方责任主体(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的质量行为和工程实体质量进行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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