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2005--2010年历年十大影响性诉讼
作肉馅是行内公开的秘密。10天后,北京电视台承认“纸馅包子”为虚假报道,摄制者已被刑事拘留。8月,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一审以损害商品声誉罪判处记者訾北佳有期徒刑1年。 影响力:法律问题还是职业道德
该事件最终以记者锒铛入狱而终结。假新闻遭指责和惩罚并无异议,只是如何用司法来界定新闻真假和涉案记者对社会的危害引起一些议论。有人说,司法介入将有助于我们了解真相,如记者对社会造成危害也应接受刑罚。而反对者言,在一个开放的社会里,司法制裁不慎,将有可能误伤舆论空间和媒体空间。
南京彭宇案
案情:自称“做好事”的彭宇下车后将跌坐在地的65岁徐女士送入医院。四个月后,徐女士要求彭宇支付其医药费、伤残赔偿金、精神损失费共计14万元。2007年9月,南京市鼓楼区法院一审判决,称“彭宇自认是第一个下车的人,从常理分析,他与老太太相撞的可能性比较大”。判决彭宇补偿原告40%的损失,即4.5万余元。 影响力:法官的社会情理
事件无法复原,只有当事人自己清楚到底发生了什么。引起公众哗然的是:若按一审法院的“社会情理”,每个人都有可能承担另一个人40%的损害赔偿。社会秩序由伦理与法律共同维系,法官在自由裁量时所依据的常理判断,值得玩味。
《色·戒》案
案情:2007年11月,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博士董彦斌将华星国际影城和国家广电总局诉至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称前者提供的删节版《色,戒》,剧情结构不完整,侵犯了消费者的公平交易权和知情权;后者没有建立完善的电影分级制,违反社会公共利益。法院认为董彦斌无法提供未删节版《色,戒》,没有收取诉状。
影响力:消费者权益与电影管制
该案发生在《色,戒》热映之际,加上与“色”有关,又涉及电影管制模式与尺度这一较为陌生而微妙的问题,从而引起了公众与传媒极大兴趣。单就法律而言,何谓电影中的“色情”或者“淫秽”情形?有关法律未作清晰界定。这就意味着,几乎所有电影都有可能被肢解或禁映。在电影日益商品化、社会文化趋于多元的今天,如何既尊重和保护投资人的利益又保持电影的“干净”?如何既有所管制又尊重消费者权益?值得管制者深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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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超诉劳动教养委员会案
案情:2007年7月,陈超因“涉嫌损害财物罪”被警方刑事拘留。后检察院以“证据不足”为由,未批准对陈超实施逮捕。9月,洛阳市劳教委对陈超作出劳动教养二年的决定。11月陈超由此状告洛阳劳教委,并要求法院确认被告所依据的《劳动教养实行办法》无效。 影响力:劳教制度何日是尽头
劳教制度因无法律授权而限制人身自由、与行政处罚法及立法法相冲突,多年来一直为法学界所强烈质疑。由于种种原因,由于劳动教养而引发的诉讼难以立案,即便立案,原告也很难胜诉。河南劳教案原告除了为自己主张权利外,还要求确认劳教制度违法,使得这一诉讼具有了制度意义。
许霆ATM机案
案情:2006年4月,打工者许霆发现ATM机故障,取1000元,银行卡才扣掉1元。于是他分171次从ATM中提取了17.5万元,后携款潜逃。2007年11月,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以盗窃金融机构罪判处许霆无期徒刑。
影响力:公众的温情与司法的冷峻
许霆案所引起的讨论是多方面的。适用民法还是刑法?是否构成盗窃金融机构罪?量刑是否过重?法院判决书能否更加“说理”?银行本身要承担什么责任?为什么那些金融巨蠹所获刑罚要轻于一个涉案金额小得多的打工仔?抛开法律问题不谈,该案引发的讨论值得深思:为什么一方面是国家强调金融安全,另一方面公众会对许付出如此大的同情?我们的刑事政策是否需要群众基础?
清华教授女儿公交命案
案情:2005年,清华大学晏教授13岁的女儿在公交车上与女售票员朱玉琴发生口角,后被朱掐倒在地,经抢救无效身亡。2006年,朱玉琴被法院以故意伤害罪判处死缓。教授夫妇提起民事诉讼,索赔300万。2007年11月,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精神赔偿30万元,加上其余项目45万元赔偿,失去女儿的教授夫妇共获赔75万元。
影响力:人情味的判决书和高额精神损害赔偿
是什么让一个人在众目睽睽下扼杀另一个人的生命?还有什么比白发人送黑发人更为痛苦?公众对于悲剧的震惊、对于被害人父母的同情造就了该案的影响。而终审法院被誉为最具人情味的判决书以及首开先河的精神损害赔偿数额,也让人毫无突兀之感,且为其赢得了广泛赞誉。或许我们还应思考,那个售票员的怨气与仇恨从何而来,是什么使公交车刹那间变成了一个残酷的丛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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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者注:案件排序根据起诉或判决时间先后)
2006年中国十大影响性诉讼
1、乙肝病毒携带者就业歧视案
影响力:乙肝就业歧视并不是一个新话题,但是该案依然能够成为2006年十大影响性诉讼之首,原因在于它背后所涉及到的一亿多人的切身利益,相似的歧视性遭遇和共同的利益让他们已经形成了一个紧密的社会群体。平等就业权是指劳动者平等地获得就业机会的权利,即在就业机会的获得方面,劳动者不因性别、年龄、种族等人的自然差别而受歧视,在就业机会面前一律平等,而对乙肝病毒携带者的就业歧视显然侵犯了这一权利。让数量如此庞大的人群在起跑线上就丧失了平等的竞争机会,限制甚至阻塞了一部分社会成员的发展前景,不仅有失公平,而且是对社会资源的一种巨大的浪费,最终也会影响社会的稳定和健康运行。适值《劳动合同法(草案)》颁布征求社会意见之际,平等就业权也就更加引人关注。
2、少女登机被拒截肢案
影响力:该案反映了中国转型社会中的诸多问题:航空法律法规如何对面临危难境地的个体和相关的整体利益间进行平衡,在情况危难而风险却又不确定的情况下该如何拯救受害人,相关的做法如何制度化法定化。对于旅客而言,为了更好地享受便利,更多地了解一些航空运输方面的知识也是必需的,尤其是对于要搭乘飞机的危重病人及家属,及时与航空公司沟通也将有百利而无一害。但最重要的是,相关立法执法部门在类似问题处理中的职责如何承担,具有垄断地位的航空公司应如何给旅客提供舒适便利的运输服务。贯彻以人为本的理念,保护“老幼病残孕”等弱势群体的利益,尊重消费者的权利应是这些特殊企业的必修课。处于垄断地位的航空公司的强势,也许才是其对截肢少女如此漠视的制度原因,打破行业垄断才是问题的根本解决之道。
3、邱兴华杀人案
影响力:邱兴华在铁瓦殿残杀10人,在逃亡途中又杀一人,这是2006年最血腥的暴力案件之一。尽管邱兴华的二审律师向法院提请对其进行司法精神病鉴定,一些法学专家和精神病学专家也根据他们的职业判断呼吁对其进行鉴定,但是陕西省高院最终还是依法做出了死刑判决。因为,在我国现行的精神病司法鉴定体制下,申请人的鉴定申请并不必然地启动鉴定程序,其决定权在司法机关。一个连杀数人凶手的死刑程序正当性问题,能够引起如此大规模的社会辩论,这本身足可以看出人们对法治的期望,这既是社会的宽容,也体现了信息时代的特点。而此后舆论转向对邱案被害人的关注,最高人民法院表示研究建立刑事被害人国家救助制度,更显个案促进制度完善的影响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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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齐二药”假药案
影响力:由于药品质量问题产生的致死、致伤患者的案件,已经屡见不鲜;但此案中的主角,并非生产假冒食品的小作坊,而是通过国家GMP认证(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认证)的大型正规企业;销售的也并非偷偷摸摸上市的三无产品,而是通过合法渠道光明正大流通的“国药准字”号。这实在让消费者防不胜防。
齐齐哈尔第二制药有限公司的假药生产和上市畅通无阻,且通过了国家药监局的GMP认证,这充分暴露了政府监管的漏洞。政府药监部门作为药品质量和安全的最后担保者,是国家和公民天然的依赖对象,但这次事件却让该部门本身和“国药准字”都遭到了前所未有的信任危机。我国新药申请每年高达一万多种,如何让公众重新建立对中国医药产业的信任,无疑是我国政府面临的一个重大问题。
5、阜阳法院腐败案
影响力:不可否认,出现一些法官腐败现象确实在所难免。但是,当法官腐败逐渐呈现出前“腐”后继的态势时,司法领域的反腐无疑就任重道远了。如果司法腐败不能得到有效遏止,司法公正就很难得到保证,人们也会逐渐丧失对法治的信仰。“司法是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这条防线一旦失守,公众就失去了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最后一点希望。遏制法院腐败,必须从健全相关体制入手,从源头上根除司法腐败。在当前情况下,既要建立“不愿为”的自律机制,也要建立“不敢为”的惩戒机制、“不能为”的防范机制,还要建立“不必为”的保障机制,让这些相关制度互为制约、互为支撑,使我们的法官们“一个也不能坏” “一个也不敢坏”。
6、李刚诉全国牙防组案
影响力:这是一个最终结果令各方都比较满意的影响性诉讼。虽然法院驳回了对卫生部的起诉,避免了作为国家行政机关败诉的尴尬,但案件还是取得了积极的社会效果。一方面,市场上已经看不到打着全国牙防组认证标志的产品;另一方面,法院向国家认监委、卫生部发出司法建议函;再次,认监委和卫生部共同做出了要求牙防组停止开展口腔保健品认证活动的处理决定,并着力推动建立我国口腔用品认证制度;李刚最后获得了赔偿,案件胜诉了。一个口香糖上小小认证标志,在善于发现法律问题的李刚眼里,就演绎出一场公民个人、司法机关、媒体、公众、行政机关、企业等各方参与的案件,并最终演化为公共事件。案件以李刚的胜诉结束,但案件对社会的影响还会持续。所谓法治,它并不仅仅存在于书本上,也不是不可际遇的空想,它真真切切地存在于我们的身边;法治,它并不是遥不可及的理念,也不是枯燥无味的法条。法治其实就是我们身边的一个个的案例,尤其是那些具有深远影响的个案。
7、上海社保基金案
影响力:上海社保基金案之所以会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一是涉案金额巨大;二是发生在关系国计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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