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四川2015定额说明--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册说明
二十、室外楼梯应并入所依附建筑物自然层,并应按其水平投影面积的1/2计算建筑面积。
二十一、在主体结构内的阳台,应按其结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全面积;在主体结构外的阳台,应按其结构底板水平投影面积计算1/2面积。
二十二、有顶盖无围护结构的车棚、货棚、站台、加油站、收费站等,应按其顶盖水平投影面积的1/2计算建筑面积。
二十三、以幕墙作为围护结构的建筑物,应按幕墙外边线计算建筑面积。 二十四、建筑物的外墙外保温层,应按其保温材料的水平截面积计算,并计入自然层建筑面积。
二十五、与室内相通的变形缝,应按其自然层合并在建筑物建筑面积内计算。对于高低联跨的建筑物,当高低跨内部连通时,其变形缝应计算在低跨面积内。 二十六、对于建筑物内的设备层、管道层、避难层等有结构层的楼层,结构层高在2.20m及以上的,应计算全面积;结构层高在2.20m以下的,应计算1/2面积。 二十七、下列项目不应计算建筑面积: (一)与建筑物内不相连通的建筑部件;
(二)骑楼、过街楼底层的开放公共空间和建筑物通道; (三)舞台及后台悬挂幕布和布景的天桥、挑台等;
(四)露台、露天游泳池、花架、屋顶的水箱及装饰性结构构件; (五)建筑物内的操作平台、上料平台、安装箱和罐体的平台;
(六)勒脚、附墙柱、垛、台阶、墙面抹灰、装饰面、镶贴块料面层、装饰性幕墙,主体结构外的空调室外机搁板(箱)、构件、配件,挑出宽度在2.10m以下的无柱雨篷和顶盖高度达到或超过两个楼层的无柱雨篷;
(七)窗台与室内地面高差在0.45m以下且结构净高在2.10m以下的凸(飘)窗,窗台与室内地面高差在0.45m及以上的凸(飘)窗; (八)室外爬梯、室外专用消防钢楼梯; (九)无围护结构的观光电梯;
(十)建筑物以外的地下人防通道,独立的烟囱、烟道、地沟、油(水)罐、气柜、水塔、贮油(水)池、贮仓、栈桥等构筑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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