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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推进电动汽车充换电设施
建设与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快广州市电动汽车充换电设施(以下简称 充电设施)建设,加强充电设施的规范管理,促进电动汽 车的推广应用,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新能源汽车 推广应用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4〕35 号)、《国家 发展改革委关于电动汽车用电价格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改价格〔2014〕1668 号)和《广州市新能源汽车推广 应用工作方案》等文件,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充电设施规划编制、投资建 设、运营管理等相关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 充电设施行业发展、布局规划,以及行业指导工作,组织 实施本办法。区(县级市)工业和信息化行政主管部门负 责做好本辖区内充电设施行业发展、布局规划,以及行业 指导工作。 各级发展改革、国土规划、住房和城乡建设、工商、 质监、公安消防、交通运输、安全监管、人民防空等行政主管部门和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按照各自职责对充电设
施建设和运营做好相应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 充电设施分为个人自用、公共机构及企业专
属、公共充电设施三类。
(一)个人自用充电设施是指在个人用户所有或长期
租赁的固定停车位安装,专门为其停放的电动汽车充电的
充电设施;
(二)公共机构及企业专属充电设施是指在党政机
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企业等专属停车位建设,为营
运车辆、专用车辆、公务车辆、员工车辆等提供专属充电
服务的充电设施;
(三)公共充电设施是指在规划的独立地块、社会停
车场、住宅小区公共停车场、商业配建停车场、加油加气
站、高速服务区等区域规划建设,面向社会车辆提供充电
服务及增值服务的充电设施。
第五条 鼓励积极利用城市现有场地和设施建设充电设
施。适度超前建设个人自用、公共机构及企业专属、社会
公共等各类充电设施。
第六条 本市推广使用电动汽车及充电设施,鼓励和支
持社会投资主体在本市投资建设和运营充电设施。
第七条 市工业和信息化等行政主管部门、各区(县级
市)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充电设施运营企业等应当加强充
电设施建设、运营和使用规范等方面的宣贯,提高市民安
全使用充电设施的意识。联系新闻媒体做好安全、规范使
用充电设施和节约用电的公益性宣传。
第二章 规划管理 第八条 充电设施及配套电网的建设与改造应当纳入城 市建设规划。市工业和信息化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土规划 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统一规划、适度超前、统筹安排、逐 步实施”的原则组织编制市充电设施专项规划,并按照 《广州市城乡规划程序规定》执行专项规划的制定、修 改、实施和监督检查程序,经市人民政府审批后实施。 第九条 各类用途的停车场充电桩配置要求如下: (一)新建的住宅小区、社会停车场,应按不低于规 划停车位数 18%的比例建设充电设施或预留充电设施接口; (二)新建的商务、商场、酒店等商业服务业设施, 应按不低于规划停车位数 18%的比例建设充电设施或预留充 电设施接口;(三)已建、在建的住宅小区、社会停车场和商务、
商场、酒店等商业服务业设施,应结合实际需求和场地建
设条件建设充电桩;
(四)公共机构的内部停车场,应按不少于规划停车
位数 10%的比例规划设置电动汽车专用停车位、配建充电
桩。鼓励民营企业和其他社会组织配建电动汽车停车位、
配建充电桩。
第十条 充电设施的用地应当采用适当方式供应并规范
管理。
(一)鼓励在现有停车场(位)等现有建设用地上设
立他项权利建设充电设施。通过设立他项权利建设充电设
施的,可保持现有建设用地已设立的土地使用权及用途不
变。
(二)在符合规划的前提下,利用现有建设用地新建
充电站的,根据有关规定补办用地手续。
(三)对于政府供应独立新建的充电站用地,其用途
按城市规划确定的用途管理,采取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
土地使用权,通过地方财政补贴等方式降低充电设施建设
运营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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