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河南省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发证实施细则 - 图文
4.5地籍索引图编制
(1)为便于检索和使用,宅基地和集体土地建设用地地籍调查工作结束后,应以县级为单位编制地籍索引图。
(2)地籍索引图主要表达本调查区内地籍区、地籍子区界线及其编号,主要道路、铁路、河流及和图幅分幅的关系等。
(3)地籍索引图在地籍图分幅接合表的基础上参照地籍图缩小编制而成。地籍索引图的比例尺以一幅图能包含全调查区范围而定。
4.6面积计算
(1)面积计算是指调查区投影面积计算。包括宗地面积、建筑占地面积和建筑面积等。 (2)计算面积的方法主要有几何要素法和坐标法(见附录L)。
5.集体土地使用权数据库及管理系统建设
5.1 总体要求
以县级行政辖区为单元,根据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需要,以GIS平台为基础,建设集体土地使用权数据库。
系统应具有数据输入、编辑和处理、数据分析和管理、数据更新、数据查询、统计分析、数据输出,数据交换、备份和维护以及土地登记等功能。
5.2 主要内容
集体土地使用权数据库内容主要包括基础地理信息、集体土地使用权数据、宗地统一代码数据、必要的地物地貌数据以及注记等要素;属性内容与数据结构必须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要求设置。
5.2.1 基础地理信息:包括定位基础、境界与行政区划、地貌等。
5.2.2 土地利用数据:宗地的土地利用情况以及重要的铁路、公路、河流等线状地物数据。 5.2.3 土地权属数据:包括宗地、界址线、界址点等。
5.2.4 土地权属争议数据:因各种原因导致的权属无法确认或存在争议的争议信息数据。 5.2.5 宗地代码数据:地籍区、地籍子区、宗地统一代码等。
5.2.6 土地登记资料:主要包括土地登记申请、审批、结果等信息数据,以及相应的扫描影像。
5.2.9 元数据:主要是集体土地使用权数据库元数据等。
5.3 县级集体土地使用权数据库及管理系统 5.3.1县级集体土地使用权数据库
5.3.1.1 图形数据采集。依据调查底图、地籍调查表,以及外业测绘电子成果资料等,采集图形数据,包括土地权属、土地利用等。
5.3.1.2 拓扑关系构建。对图形数据进行拓扑检查,建立拓扑结构。
5.3.1.3 属性数据采集。按规定的数据结构输入属性数据,并进行校验和逻辑错误检查。 5.3.1.4 分幅数据接边。接边后图廓线两侧相同要素的图形、属性数据应保持一致。
5.3.1.5 相关文件扫描。对纸质申请书、地籍调查表、审批表、土地证书、土地权属来源证明文件、指界委托书、代理人身份证明等重要资料,以jpg文件格式保存到相应案卷中。 5.3.1.6 数据检核与入库。检查数据完整性、准确性、逻辑一致性,以及数据分层和文件命名的规范性等,满足要求的导入数据库。 5.3.2 县级集体土地使用权数据库管理系统
以GIS平台为基础,对土地权属数据和土地权属争议数据进行管理,构建县级集体土地产权管理系统。系统应具备土地登记功能。
(1)应根据日常管理需要,具有更新、统计、查询、打印、制表、出图等功能。 (2)应根据土地登记的要求,具有按照权限申请、审核、审批土地登记的功能。
(3)集体土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发证所需的土地审批表、土地登记卡、土地归户卡以及土地证书应由信息系统打印输出,并且格式符合《土地登记办法》以及相关文件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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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3 建设要求
县级集体土地使用权信息系统应根据权属调查和地籍测量工作的进展,同步开展。
5.4 省级集体土地使用权数据库及管理系统 5.4.1 省级集体土地使用权数据库
以县(市、区)汇交的集体土地使用权数据为基础,建立省级集体土地使用权数据库。 5.4.2 省级集体土地使用权数据库管理系统
建设省级集体土地使用权数据库管理系统,对全省集体土地使用权数据进行统一管理,提供对集体土地使用权的查询检索、统计汇总、分析输出、及时调用和定期备案等功能。
5.5 市级集体土地使用权数据库及管理系统
参照省级集体土地使用权数据库及管理系统进行建设。
5.6 数据库更新
为保证数据库的现势性和准确性,依据地籍变更登记要求,对于宗地合并、分割、调整、征收等发生权属变化的,应及时更新数据库。
6.地籍调查结果公示与确认
6.1地籍调查结果公示
在乡(镇)政府所在地、行政村内,公示权属无争议的宅基地和集体土地建设用地的权属调查和地籍测量成果,公示期为7天。公示期间有异议的,应当处理;处理结果应当在乡(镇)政府所在地、行政村内再公示,公示期为7天。 6.2 地籍调查结果确认
公示无异议且符合土地登记条件的宅基地、集体建设用地权属调查和地籍测量成果,报县级人民政府确认。
7.土地登记发证
7.1 登记申请 7.1.1 申请组织
(1)以乡(镇)为单位统一组织集体土地使用权登记申请工作。
(2)土地登记申请书以宗地为单位填写,土地登记申请书式样见附录M。 7.1.2 申请人
土地登记申请人为实际的集体土地使用者。宅基地为户主;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为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使用集体土地的法人或者个人。 7.1.3 提交的材料
(1)土地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
①申请人为个人的,需提交身份证复印件。
②申请人为法人的,需提交组织机构代码证以及营业执照等证件复印件。 ③申请人为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的,由乡镇人民政府出具依法存在的证明 (3)县级人民政府确认权属调查和地籍测量成果的文件。 (4)地籍调查表、宗地图及宗地界址点坐标。
(5)委托代理人申请土地登记的,除提交以上材料外,还应当提交土地登记委托书(附录N)和代理人身份证明。
(6)其他材料。
7.2 权属审核
权属审核应对登记申请资料的齐全性、权属界线的完整性等内容进行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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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1登记申请材料齐全性审核,申请材料的内容、形式应符合本实施细则及相关附录的要求。 7.2.2登记申请材料一致性审核,所有材料的记载与表述应保持一致。
7.2.3 对宗地界线、地籍调查表完整性进行审核,宗地界线应清晰、完整、无争议,地籍调查表记载内容应符合本实施细则要求。
7.3 土地登记公告
经国土资源部门审核,在乡(镇)政府所在地、行政村内对符合登记条件的宗地进行公告(见附录O),公告期为7天。土地权利人和利害关系人对公告结果有异议的,应在公告规定的期限内申请复查,提交集体土地使用权登记复查申请表(见附录P)、身份证明文件、异议证明文件。国土资源部门应根据土地权利人和利害关系人提出的复查内容进行复查,并填写《集体土地使用权登记复查结果表》(见附录Q)。
7.4 注册登记
7.4.1 以宗地为单位填写土地登记审批表(见附录R),并初审意见应包括权属审核情况和登记公告情况,按照程序报批。
7.4.2 以宗地为单位填写土地登记簿(卡)(见附录S);以权利人为单位填写土地归户卡(见附录T);土地登记簿(卡)应加盖人民政府印章。
7.4.3 以宗地为单位填写土地证书。共用一宗土地的,应当为共用权利人分别填写土地证书。
7.5 核发证书
将土地证书发给具有集体土地使用权的农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或者个人,并以《土地证书签收簿》(见附录U)的形式记录土地证书发放情况。
7.6 已有土地登记结果的处理
(1)按照本细则要求,进行权属调查和地籍测量的宗地,应重新进行登记,颁发土地证书;同时收回已发放的土地证书,注销已有登记结果,废止土地证书。
(2)已发放土地证书遗失或者无法收回的,发放新证书后,由县级人民政府发布公告,统一注销原登记,废止已发放的土地证书。
(3)已有土地登记结果符合本细则要求的,不再重新登记、颁发证书。
8.成果整理
8.1 数据汇总
以权属调查和界址点测量成果和土地登记结果为基础,在数据库支持下,按照规定的内容和格式(见附录V)汇总统计各类集体土地使用权土地面积数据、宗地数据、土地权属信息数据、发证宗地数量和未发证宗地数量等。
8.2 档案整理
整理归档工作组织实施中形成的各种会议、文件、简报、报告、请示、总结等文字资料以及其他形式的资料;整理归档各项成果资料。
8.3 文字报告编写
文字报告包括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报告、技术报告、分析报告、数据库建设报告等,须分别撰写。 8.3.1 工作报告
8.3.1.1 工作区概况:包括地理位置、面积、自然、经济、社会状况,工作范围等。 8.3.1.2 工作目的和任务。 8.3.1.3 工作程序。
8.3.1.4 组织实施情况:包括机构和人员组成、技术队伍情况、时间安排、经费筹措、技术保障措施等。
8.3.1.5 取得的成果:包括调查宗地情况、界址点数量、证书发放情况、土地权属争议状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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等。
8.3.1.6 经验和存在的问题等。 8.3.2 技术报告
8.3.2.1 概述:工作目的、意义、目标、任务,工作过程等。 8.3.2.2 技术路线及技术路线制定依据(主要依据、参考依据等)。 8.3.2.3 采用的资料来源、类别、参数、采集时间、质量状况评价等。
8.3.2.4 技术方法与技术要求:叙述控制测量、权属调查、地籍测量、地籍调查结果及公示、数据库建设、土地登记发证、成果汇总等技术流程。 8.3.2.5 面积量算与汇总统计。 8.3.2.6 新技术运用及技术创新。 8.3.2.7 经验和存在的问题等。 8.3.3 成果分析报告
8.3.3.1 概况:区位条件和地理位置,自然条件,经济及社会状况,调查范围及确定的依据和方法。
8.3.3.2 集体土地使用权宗地划分的情况等。
8.3.3.3 集体土地使用权现状及分析:集体土地使用权现状及管理简述,土地利用现状调查调查完成后,宅基地和集体土地建设用地逐年的变化情况,分类统计的集体土地建设用地情况及使用情况分析,宅基地面积与规定面积的对比分析、人均宅基地等。
8.3.3.4 集体土地使用权争议情况分析:土地权属争议的产生和现状,土地权属争议宗地的类型、分布、数量和面积等,已解决权属争议的方式、方法、未解决权属争议的现状、原因及解决的建议等。
8.3.3.5 农村集体土地建设用地流转的现状及建议:相关概述,集体土地建设用地流转的方式、方法及征地补偿的建议探讨,在流转过程中保护农民群益,稳定农民集体、农民与土地长期稳定的产权关系等。
8.3.3.6 经验和存在的问题:总结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工作的经验及问题,提出合理利用土地资源、挖掘农村土地资源市场潜力,确保农村集体土地流转和征收过程中维护农民权益的的政策、措施及建议。 8.3.4 数据库建设报告
8.3.4.1 概述:包括建库背景、数据库建设主要任务等。 8.3.4.2 技术路线、技术依据。
8.3.4.3 数据库建设方法:准备工作、流程设计、资料预处理、数据采集与处理、数据入库等。
8.3.4.4 数据库建设质量控制:质量控制制度、质量控制方法、成果评定等。
8.3.4.5 存在问题及解决办法:已解决的问题及处理方法、未解决的问题及处理建议等。 8.3.4.6 数据库应用及设想。
9.检查验收
9.1检查验收制度
河南省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发证成果实行“县级自查、市级核实、省级验收”检查验收制度。
9.2 检查验收程序 9.2.1自检互检专检。
(1)包括作业员的自检、作业队的互检,作业单位的专检。
(2)“三检”工作由作业单位组织实施,接受县推进办监督和指导。 (3)“三检”过程应有记录,作业单位的应根据专检过程和结果编写《××县(市、区)集体土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发证成果××标段检查报告》。
(4)县推进办应编写《××县(市、区)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发证成果××标段县级自查报告》。 9.2.2 核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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