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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增值税暂行条例下固定资产进项税抵扣问题
会计 2009-10-23 17:49 阅读30 评论0 字号: 大大 中中 小小
一、固定资产进项税抵扣的相关规定
(一)抵扣资格和范围。《暂行条例》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可对2009年1月1日及其之后取得的固定资产,按规定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固定资产是指期限超过12个月的机器、机械、运输工具以及其他与生产经营有关的设备、工具、器具等。同时《暂行条例》特别指出,与企业技术更新无关,且容易混为个人消费的应征消费税的小汽车、摩托车和游艇不在可抵扣固定资产之列。
(二)抵扣条件和税率。
1、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09年1月1日及其以后新增的固定资产,可凭税务机关已经认证的单据抵扣进项税额,但发生下列情形的除外:一是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二是发生非正常损失。符合抵扣条件的固定资产,如在购进过程中发生运输费用,也可依据运输单据票面金额7%的比例抵扣进项税额。
2、一般纳税人的增值税税率为13%或17%,小规模纳税人的增值税税率为3%。
(三)抵扣凭证及期限。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09年1月1日及其以后取得固定资产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和运输费用结算单据,必须自该专用发票开具之日起90日内到税务机关认证,并于认证通过的当月按照增值税有关规定核算当月进项税额申报抵扣。
二、固定资产进项税抵扣的会计处理
(一)增加固定资产。企业通过采购、接受捐赠转入、接受投资转入、非货币性资产交换转入等方式增加的固定资产或企业购进用于自制固定资产的货物、接受用于自制固定资产的应税劳务和为购进固定资产所支付的运输费用等,应按照有关固定资产初始成本确定的会计规定,将专用发票上固定资产价款与增值税进项税额的合计数。借记“固定资产”、“工程物资”、“在建工程”等科目,按照应付或实际支付的金额或接受资产的价值,贷记“应付账款”、“应付票据”、“银行存款”、“待转资产价值”等科目。
(二)进项税额抵扣。企业持增加固定资产的专用发票抵扣联要定期到税务机关认证,经税务机关审查批准按规定抵扣进项税额后,
应按实际抵扣的金额,借记“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科目,贷记“固定资产”科目。如果企业直接收到税务机关以货币资金退回的进项税额,应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固定资产”科目。如果原购进的固定资产进项税额经税务机关审查不符合抵扣规定,那么原记入固定资产的价值不做调整。
(三)已提折旧的处理。对于已按全价计入固定资产成本,并已按月计提折旧的,不再追溯调整,应从抵扣的当月,重新计算固定资产的折旧额,即从原价中扣除抵扣金额和已计提折旧后的净额,按尚可使用年限和原已确定的固定资产折旧方法,计算出应计折旧额,并按新计算的折旧额提取折旧。
(四)固定资产处置的处理。
1、企业销售已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如该项固定资产在取得时,其增值税进项税额已抵扣过,销售时计算确定的增值税销项税额,应借记“固定资产清理”科目,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科目。
2、企业销售本企业已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如该项固定资产在取得时,其增值税进项税额未抵扣过,按税法规定在销售时允许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额,应借记“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科目,贷记“固
定资产清理”科目,销售时计算确定的增值税销项税额,应借记“固定资产清理”科目,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科目。
三、固定资产进项税抵扣处理中的难点
(一)固定资产的界定。处理固定资产相关业务时,首先要判断其是否为税法规定的固定资产。从定义看,税法所指固定资产要小于会计规定的范畴,不包括房屋、建筑物等不动产。此外,《暂行条例》还特别指出了三种不可抵扣的固定资产:应征消费税的小汽车、摩托车和游艇。如何判断其进项税额能否抵扣呢?关键是要判断该运输工具是否为生产经营所必须。根据《关于调整和完善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33号)的规定,下列种类不属于可抵扣进项税额的范围:一是含驾驶员座位在内最多不超过9个座位(含9个),用于载运乘客和货物的各类乘用车;二是含驾驶员座位在内的座位数在10至23座(含23座),用于载运乘客和货物的各类中轻型商用客车;三是用排气量小于1.5升(含1.5)的乘用车底盘(车架)改装、改制的车辆;四是用排气量大于1.5升的乘用车底盘(车架)或用中轻型商用客车底盘(车架)改装、改制的车辆;五是各类两轮、三轮摩托车:六是长度大于8米(含8米)小于90米(含90米),内置发动机,可以在水上移动,主要用于水上运动和休闲娱乐等非牟利活动的机动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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