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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7 居住用地规划主要技术经济指标应不少于表4.3.7的所列栏目。
居住用地主要技术经济指标
项目 居住区规划总用地 1.居住区用地(R) ①住宅用地(R01) ②公建用地(R02) ③道路用地(R03) ④公共绿地(R04) 2.其它用地 居住户(套)数 居住人数 户均人口 总建筑面积 1.居住区用地内建筑总面积 ①住宅建筑面积 ②公建面积 2.其它建筑面积 住宅平均层数 高层住宅比例 中高层住宅比例 人口毛密度 人口净密度 住宅建筑套密度(毛) 住宅建筑套密度(净) 住宅建筑面积毛密度 住宅建筑面积净密度 居住区建筑面积毛密度(容积率) 停车率 停车位 地面停车率 地面停车位 住宅建筑净密度 总建筑密度 绿地率 拆建比 注:▲必要指标;△选用指标。
计量单位 hm2 hm2 hm2 hm2 hm2 hm2 hm2 户(套) 人 人/户 万m2 万m2 万m2 万m2 万m2 层 % % 人/hm2 人/hm2 套/hm2 套/hm2 万m2/hm2 万m2/hm2 万m2/hm2 % 辆 % 辆 % % % — 数值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表4.3.7
人均面积 (m2/人)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所占比重(%) — 100 ▲ ▲ ▲ ▲ — — — — — 100 ▲ ▲ — — — — — — — — — — — — — — — — — — — 20
4.4 住宅建筑
4.4.1 住宅建筑净密度与住宅面积净密度的最大值不得超过表4.4.1的规定。
住宅建筑密度控制指标 表4.4.1
住宅层数 低层 多层 中高层 高层 住宅建筑净密度 最大值控制指标(%) 35 28 25 20 住宅面积净密度 最大值控制指标(万m2/ha) 1.10 1.70 2.00 3.50 注:①混合层取两者的指标值作为控制指标的上下限值;②本表不计入地下层面积。
4.5 住宅区道路 4.5.1 一般规定
4.5.1.1 住宅区内道路内外联系通而不畅、安全,避免往返迂回,并适于消防车、救护车、商店货车和垃圾车等的通行;
4.5.1.2 小区内应避免过境车辆的穿行,当公共交通线路引入居住区级道路时,应减少交通噪声对居民的干扰;
4.5.1.3 住宅区内的道路,应便于居民小汽车通行;
4.5.1.4 城市旧区改造时,其道路系统应充分考虑原有道路特点,保留和利用有历史文化价值的街道;
4.5.1.5 应考虑防灾救灾要求。
4.5.2 住宅区内道路分级及有关技术指标
4.5.2.1 住宅区内道路可分为:居住区道路、小区路、组团路和宅间小路四级。 4.5.2.2 住宅区内各级道路宽度宜为:
⑴居住区道路红线宽度不宜小于20m,路面宽10~14m;
⑵小区路路面宽度6~9m,建筑控制线之间的宽度不宜小于14m; ⑶组团路路面宽3~5m,建筑控制线之间的宽度不宜小于10m; ⑷宅间小路路面宽度不宜小于2.5m。 4.5.3 住宅区内道路设置原则和规定
4.5.3.1 小区内道路至少应有两个出入口;居住工区内主要道路至少应有两个方向与外围道路相连接;机动车对外出入口数应控制,其出入口间距不应小于150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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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行出入口间距不宜超过80米,当建筑物长度超过80米,应在底层加设人行道;沿街建筑物长度超过150米时,应设不小于4m×4m的消防车道。
4.5.3.2 居住区内道路与城市道路相交时,其交角不宜小于75°;
4.5.3.3 当居住区内道路坡度较大时(大于8%),应辅以梯步解决竖向交通,并宜在梯步旁附设推行自行车的坡道。
4.5.3.4 住宅区内尽端式道路的长度不宜大于120米,并在尽端设不小于12m×12m的回车场地;
4.5.3.5 在居住区内公共活动中心,应设置为残疾人通行的无障碍通道。通行轮椅车的坡度宽度不应小于2.5m,纵度不应大于2.5%。
4.5.4 居住区内道路技术标准规定
4.5.4.1 居住区内道路纵坡按表4.5.4.1规定执行。
居住区内道路纵歧控制指标(%)
道路类别 机动车道 非机动车道 步行道 注:L为坡长
最小纵坡 ≥0.2 ≥0.2 ≥0.2 最大纵坡 ≤8.0 L≤200 ≤3.0 L≤50m ≤8.0 表4.5.4.1
多雪严寒地区最大纵坡 ≤5 L≤600m ≤2 L≤100m ≤4 4.5.4.2 居住区内道路最小转弯半径,视道路等级而不同,除满足消防车的规定外,宜采用9米~20米,最小可采用5米,会车最小视距为30米,停车视距为15米~20米;非机动车和人行道的横坡宜采用1%~2%。
4.5.4.3 居住区内道路边缘至建筑物、构筑物的最小距离应符合表4.5.4.3之规定。
道路边缘至建、构物最小距离(m)
道路级别 与建、构筑物关系 建筑物面向道路 无出入 有出入 建筑物山墙面向道路 围墙面向道路 居住区道路 高层5 多层3 - 高层4 多层2 1.5 小区路 3 3 5 2 2 1.5 表4.5.4.3
组团路及空间小路 2 2 2.5 1.5 1.5 1.5 注:居住区道路的边缘指红线;小区路、组团路及宅间小路的边缘指路面边线;当小区没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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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行便道时,其道路边缘指便道边线。
4.6 住宅区绿地
4.6.1 住宅区的公共绿地、宅旁绿地、配套公建附属绿地和道路绿地等。 4.6.2 住宅区内的公共绿地,应根据住宅区的规划组织结构类型,不同的布局方式、环境特点及用地条件,采用集中与分散相结合,点、线、面相结合的绿地系统。应充分保留和利用原有树木和绿地。
4.6.3 绿地率新区建设不应低于30%,旧区改造不宜低于25%。
4.6.4 绿地率应根据住宅小区用地分类而有所区别:Ⅰ类小区绿地率不得小于45%;Ⅱ类小区绿地率不得小于30%;Ⅲ类小区绿地率不得小于25%。
4.6.5 住宅区内的公共绿地,应根据住宅区规划组织结构类型,设置相应的中心公共绿地,包括住宅区公园(居住区级)、小游园(小区级)和组团绿地(组团级),以及儿童游戏场和其它的块状、带状公共绿地等。
4.6.5.1 中心公共绿地的设置应符合表4.6.5-1的规定。 (1)表内“设置内容”可视具体条件选用;
各级中心公共绿地设置规定 表4.6.5-1
中心绿地名称 住宅区公园 位置内容 花木草坪、花坛水面、凉亭雕塑、小卖荼店、老幼设施、停车场地和铺装地面等。 小游园 组团绿地 花木草坪、花坛水面、雕塑儿童设施和铺装地面等 花木草坪、桌椅、简易儿童设施 要求 国内布局应有明码的功能划分 园内布局应有一定的功能划分 布局灵活 最小规模(公顷) 1.0 0.4 0.04 (2)至少应有一个边与相应级别的道路相邻; (3)绿化面积(含水面)不宜小于70%;
(4)便于居民休憩、散步和交往利用,宜采用开敞式,以绿篱或其它通透式院墙栏杆作分离;
(5)组团绿地面积应至少有1/3位于标准建筑日照阴影线范围之外的要求,并便于设置儿童游戏设施和适于成人游憩活动,其中院落式组团绿地的设置还应同时满足表4.6.5-2中各项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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