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高低压变配电供货及安装施工工程合同范本2014-5-12
4.4乙方确认其收取本合同款项的银行账号信息如下: 开户行: 账户名: 账号:
乙方如需变更该收款账户的,必须提前书面通知甲方,否则由此引起的一切责任由乙方承担。
4.5乙方同意:甲方在根据本合同约定,支付各期工程款、工程质量保修金或其它款项前,有权先行抵扣乙方于相应各期内应承担的违约金、赔偿金、维修费、保险费、水电费及其它费用,然后才支付抵扣后的余额(如有)。上述各款项的抵扣,并不视为甲方同意乙方减少开具发票金额,即乙方仍应按抵扣前的金额开具发票。
4.6乙方应按如下第 种方式提供履约担保: A. 提供履约/预付款保函
履约/预付款保函须在中标后7个工作日内,且在合同签订及甲方支付预付款前提交给甲方,保函保证金额为高低压设备总价款20%,乙方提供的保函的有效期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乙方的保函应当由在中国境内营业的商业银行或有资质且项目所在地建委认可的担保公司开具,保函应满足无条件且不可撤消的、见索即付的担保形式,保函内容并需经甲方认可,与此有关的费用由乙方自行负担。如果乙方未按本合同规定履行其义务,或因乙方原因给甲方造成损失的,甲方有权要求出具保函的单位支付相应的款项。
B. 不提供履约保函
第五条 工程设备材料供应与采购 5.1 乙供材料设备
5.1.1乙方实际选用的材料设备必须与本合同所规定的一致,设备的技术参数应与设计图纸和项目所在地供电部门审查意见书一致。其中乙方按本合同附件的要求采购的材料设备,除非甲方更改要求,否则乙方不得替换。
5.1.2本合同及附件中未说明品牌的其它材料设备均为乙方自主采购,在本工程开工前,乙方应向甲方报送材料、设备清单,并须经甲方审核同意,乙方须按经甲方审核同意的材料、设备品牌、规格清单中的要求执行。乙方采购材料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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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赁设备的质量、规格品种及式样需符合国家相关规定的要求。
5.1.3 乙方应保证所提供的设备材料符合本合同和国家规范的质量、规格和性能要求。且应具备项目所在地供电局的入网许可要求。乙方所供应的所有电缆须为国标产品,电缆的品牌、型号、规格、质量标准等必须符合本工程招标文件、本合同约定的要求。
5.1.4乙方所提供的设备材料进场前需经甲方初步验收,质量合格,型号规格、品牌符合本合同的要求后,方可安装。甲方初步验收合格不视为乙方的设备材料符合合同约定和相关规范要求,乙方应对其设备材料的质量承担最终责任。
5.1.5 若合同约定的设备或材料供应厂商提供的产品价格明显高于市场同类产品或经考察其产品质量不合格或信誉不良的,乙方可以书面形式向甲方提出变更设备或材料供应厂商的要求,甲方书面批准后方可变更。乙方应提供不少于三家设备或材料供应厂商供甲方选择,乙方提供可供选择的设备或材料供应厂商的产品质量、档次、使用要求不得低于本合同的要求。
5.1.6 乙方供应的材料、设备,如不符合质量要求或规格有差异,应立即停止使用;若已使用的,应立即更换为合格产品,并承担由此造成的工程质量问题及甲方损失,同时按合同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5.1.7 乙方采购的所有材料和设备需检验的,均由乙方负责送检测部门进行检测,材料的送检抽样必须在施工现场进行,且甲方代表在场监督,送检合格后方能使用,检验费由乙方负担,已包含在合同价款内,不另行计价。
5.2甲供材料设备
5.2.1甲供材料设备:高压电缆。
5.2.2甲供材料设备计划:乙方在收到甲方设计施工图后1个月内上报《甲供材料总计划表》,乙方需在计划表中明确材料设备进场时间段,包括数量、规格、分阶段到货时间,乙方需对上报甲供材料供应量数据的准确性负责(设计变更除外)。由于设计变更引起甲供材料范围内的材料、设备数量、规格的变化,乙方应在收到变更通知5天内书面通知甲方。
乙方施工现场领用甲供材料,需提前10天上报甲供材料《领料审批表》,并在领料审批表上详细注明材料的规格(必要时附加工图纸说明)和交货具体时间。
5.2.3甲供材料设备的管理:乙方应为“甲供材料、设备”提供:卸车、接收、保管、二次搬运、现场管理、质量验收等服务,其费用已包含在本合同总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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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
5.2.4甲供材料设备的供应
(1)甲方根据乙方的计划要求时间向乙方提供甲供材料设备,由于甲方的原因造成延误或损失,经甲方现场工程师确认属实,甲方给予工期顺延的补偿,但不给予任何经济上的补偿。
(2)施工过程中,因甲方原因,要求“甲方供应材料设备”改为“乙方供应”的,则按新认价(乙供价)和合同预算书中的消耗量进行调整,调整方法为仅计算材料价及税金;“乙方供应材料设备”改为“甲方供应”时,乙方按该材料、设备总价(甲供价)的1%计取保管费,保管费只按项目所在地建设工程计价费率标准计取税金,不参与其他取费,同时扣回合同内乙供材料设备价格及相应的取费。
5.2.5甲供材料设备的结算
(1)材料设备预、结算数量由甲方按照合同规定的图纸工程量及损耗率计算,当设计变更调整时,材料设备领用数量做相应增加或减少。属乙方超额订购或使用的材料设备用量由乙方承担,甲方可从当期工程款中扣除按甲方采购价格及有关税费计算的超额领用的材料设备款项。
(2)甲供材料实际供应量结算依据乙方、甲方现场工程师、监理及采购供应商四方签字的数量结算。
(3)甲供材料结算用量依据甲方与乙方结算书确定耗用量(以项目所在地现行消耗量标准为基础或经甲方认可的特殊情况可现场实测确定)。
(4)甲供材料超领量=甲供材料实际供应量-甲供材料结算用量
(5)当甲供材料超领量为甲供材料结算用量的0~20%(含20%)时,结算时按照甲方采购甲供材料价款扣减;当甲供材料超领量为甲供材料结算用量20%以上时,结算时按照甲方采购的甲供材料价款再另追加15%罚款扣减。
(6)当乙方未经甲方同意擅自将应该甲供的材料自行采购或其他原因导致实际供应量少于结算甲供材料数量,则甲方将该部分仍视为全部甲供,差价不予补偿。
第六条 工程质量与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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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 工程质量应当达到现行国家、项目所在地规定的质量合格标准;且本工程必须通过项目所在地供电部门验收合格,保证按时供电。
6.2乙方应认真按照施工图纸、相关国家和地方标准、规范和政府主管部门及甲方要求施工,随时接受甲方派出人员的检查检验,为检查检验提供便利条件,承担因自身原因导致返工、修改的费用,因甲方不正确指令原因引起的经济支出,由甲方承担。
6.3 工程质量不合格或存在重大质量瑕疵,甲方可要求乙方停工和返工,返工的费用由乙方负担,工期不予延长,给甲方造成经济损失的由乙方给予赔偿。
6.4工程具备隐蔽条件或达到本合同约定的中间验收部位,乙方自检合格后,于隐蔽或中间验收前3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和监理单位,并提供有关合格资料,经甲方和监理单位现场验收合格并签字后方可进行隐蔽。
6.5 乙方未经甲方和监理单位验收即自行进行隐蔽或继续施工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进行剥露或开孔后验收,由此产生的费用损失和(或)工期延误均由乙方承担。
6.6甲方提出对已隐蔽的工程重新进行检验时,乙方应当按要求进行剥露或开孔,并在检验后重新进行覆盖或修复。检验合格,因检验产生的费用及损失由甲方承担。如检验不合格,检验费及返工费用由乙方承担,工期不予顺延。
6.7当工程完工具备竣工验收条件时,乙方应向政府主管部门及甲方报送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共同进行竣工验收。验收过程中发现有问题的,乙方应立即进行整改,直至通过验收,并承担由此造成整改的费用以及逾期完工的违约责任。
6.8乙方应于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两日内向甲方提交与本工程相关的竣工资料原件两套、复印件两套、竣工图(蓝图)五套及竣工图电子文档(光盘)两套等相关资料,前述资料乙方须按本工程所在地工程档案管理机构的竣工档案资料要求执行。乙方未按上述要求提交资料或提交资料不合格的,甲方可暂不予支付结算款,同时乙方按逾期完工承担违约责任。
6.9工程经甲方及政府主管部门验收后两日内,乙方应向甲方办理工程移交,不得因经济纠纷而拒绝交付,逾期移交的按逾期完工承担违约责任。乙方在工程移交前,应提前向甲方操作人员传授操作知识,做到会基本操作。系统经验收合格后,乙方应在5天内在现场举办培训班,向甲方操作人员教授系统操作知识和简单的故障判断、排除方法,直至全部人员熟练掌握操作技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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