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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借名买房的法律思考
作者:胡俊青胡袁敏
来源:《中国市场》2016年第12期
[摘 要]现阶段,房地产的热度依然没有降温的趋势,房地产领域的法律问题一直得到众多人的关注。而在房地产的法律问题中,借名买房的纠纷频频发生。文章通过对借名买房的概念、借名买房合同的效力、借名买房的房屋产权归属及在纠纷发生时如何进行救济等内容进行探讨,以期对借名买房合同问题的解决有所裨益。 [关键词]借名买房;合同;效力;物权 [DOI]10.13939/j.cnki.zgsc.2016.12.143 1 借名买房的定义
借名买房是指由于一方当事人出于某种不便利之原因,不便以本人之名义购买房屋而与另一方当事人达成合意,由另一方当事人以其名义购买房屋的行为。实践中,实际出资人与购买人并非同一人,所以往往因为利益因素产生各种纠纷。 2 借名买房合同的效力
借名买房中存在双方当事人,分别为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购买人。而对双方产生约束力的是两份合同。一份是为了使得他人产生信赖的表面上的购买合同,另一份则是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购买人真实合意私下约定的合同。也有一些学者称其为阴阳合同。依据私法自治原则,借名买房合同自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达成一致时成立。私法自治的民法的基本原则,民事主体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依照自己的自由意志进行民事活动,创设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国家原则上不加以干预,只有当民事活动违反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或者出现纠纷时,国家才出面加以干预。私法自治原则强调民事主体之间的关系取决于当事人的自由意志,但这种自由并不是无限制的,如果行为超出了法律规定的范围,就会失去法律的保护。我国《民法通则》第 58 条规定了无效的民事行为,如果民事行为违反国家的强制性规定,有损社会公众、国家利益或违背公共秩序将得不到法律的保护。
毫无疑问,借名买房合同自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达成一致时就已经成立。然而对于借名买房合同的效力,要视情况具体而定。笔者认为,借名买房类似间接代理行为,实际出资人为被代理人,名义付款人是代理人。借名买房合同的性质类似于委托合同,委托合同规定的是委托人(被代理人)与受托人(代理人)之间的关系,至于受托人(登记购房人)是以委托人(事实购房人)的名义还是以自己的名义处理委托事务,不影响合同的性质。也就是说受托人(登记购房人)可以以自己的名义在委托人(事实购房人)的授权范围内处理委托的事务。合同法第402条和第403条的规定在一定程度上承认了隐名代理。隐名代理又称间接代理,是指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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