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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有关事项的通知15号文苏安监-含180号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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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5/5/25 21:43:11

苏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苏安监危化?2008?15号

关于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市(区)安监局:

国家安监总局?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办法?(第8号令)和省安监局?关于贯彻?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苏安监?2007?180号)等相关文件对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生产“三同时”的有关监管工作作出了具体规定。为进一步加强我市境内危化品建设项目的“三同时”工作,严格各级监管责任,规范日常申报程序和要求,现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对上级安监部门文件未涉及和未明确事项通知如下:

一、危化品建设项目(含上级委托苏州市局审查的项目)设立安全审查,统一由苏州市安监局组织。各市(区)安监部门应按照国家总局8号令、省安监局180号文件规定,以及当地产业、规划、环保政策等方面的要求严格把关,经集体研究通过,并形成书面意见报苏州市局进行审查。按照有关规定,凡建设项目需经政府批准的,应当报经当地政府和苏州市政府批

准。涉及剧毒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和应当报经省级人民政府审批(核准、备案)的其他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储存企业,应当经江苏省政府批准。

为防止形成新的事故隐患,苏州市境内所有涉及危化品生产的设立企业和企业新、改、扩建的建设项目,必须进行安全条件论证和设立安全审查;城市建成区内,必须严格控制危化品储存场所的储量,不得构成新的或更大的重大危险源。

二、危化品建设项目(包括设立企业和企业新、改、扩建)安全设施初步设计审查,原则上由各市(区)安监局负责组织。涉及有关具体事项,按照以下要求处理:

1.新建企业的建设项目或老企业新建项目,构成重大危险源或生产工艺涉及硝化、氯化、氟化、氨化、磺化、加氢、重氮化、氧化、过氧化、裂解、聚合以及高温高压、易燃易爆等较高危险反应工艺(下称高危工艺)的,由苏州市安监局组织。具体事项可委托有关市(区)安监部门操作。

2.建设单位的项目安全设施初步设计审查方案由建设单位提前一个月报市(区)安监部门备案,经认可后,由市(区)安监部门组织审查;涉及上款所列高危工艺的,审查方案应报苏州市安监局认可。审查时间确定后,原则上不允许临时改变。

3.凡由各市(区)组织实施的安全设施初步设计审查,由相关市(区)安监局形成“安全设施初步设计审查意见”的书面建议报苏州市安监局,由苏州市安监局出具“安全设施初步设计审查意见”。

4.省安监局?2007?180号文明确的“危险程度较低或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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艺路线简单的建设项目”,其安全设施初步设计审查组织工作按上述有关规定执行,由当地市(区)安监局出具“安全设施初步设计审查意见”。

三、危化品建设项目的试生产方案备案,按照谁组织初步设计审查、向谁备案的原则办理。

1.凡由苏州市安监局组织审查的项目,由建设单位向苏州市安监局备案。但事先应向当地安监部门报告,由当地安监部门对相关建设单位项目情况进行现场检查,并对试生产方案进行审查,向苏州市安监局出具现场检查意见或建议,苏州市安监局按规定出具备案回执。

2.凡由各市(区)安监局组织审查的项目,由建设单位向当地安监局备案。当地安监部门应对建设项目的相关情况组织现场检查,按规定出具现场检查意见,并对试生产方案进行审查,报经苏州市安监局认可后,委托市(区)安监部门出具备案回执。

四、危化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竣工验收,按照谁组织初步设计审查、由谁组织验收的原则办理。

1.由苏州市安监局组织安全设施初步设计审查的项目,原则上由苏州市安监局组织验收,具体事项由相关市(区)安监部门办理,苏州市安监局派监管人员参加相关验收活动,最后由苏州市安监局出具验收意见或报省安监局。

2.由各市(区)安监部门组织安全设施初步设计审查的项目,原则上由当地安监部门组织验收,形成验收意见后报苏州市安监局,由苏州市安监局出具验收意见或报省安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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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凡涉及高危工艺或构成重大危险源(生产、储存场所)的危化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和相关要求,其外部安全距离按“就高不就低”的原则,统一按照石化行业标准执行。

六、按照国家安监总局8号令和省安监局180号文件等有关规定,对危化品建设项目“三同时”,应严格实行安全评价和专家审查。评价和审查的具体方法必须严格按照规定执行。投资规模在2亿元人民币以上(含2亿元)的危化品建设项目和剧毒化学品生产建设项目,必须选择符合要求的甲级资质安全评价机构编制安全评价报告。

七、安全评价机构在苏州市行政区域内承担某一建设项目安全评价工作前,应当向建设项目所在地安监局预报资质证书、营业执照和承担该项工作的责任人员资格、资质、专业职称等基本情况;不得采取委托或挂靠的方式,让不符合资质要求的安全评机构或资格的人员,承担评价工作。

八、建设单位应将安监部门对危化品建设项目“三同时”的审查意见,把对周边环境的安全要求,主动报属地规划部门及其他相关部门,防止项目与周边规划的其他后建项目形成新的公共安全隐患。

九、苏州市安监局和各市(区)安监部门应加强危化品建设项目安全生产“三同时”工作的信息沟通,加强日常工作联系,互相支持配合。各市(区)安监局应分别于每年12月5日前和6月20日前,将本行政区域当年和当年上半年建设项目安全许可的实施情况报苏州市安监局备案。

十、建设项目安全行政许可文书格式,执行江苏省安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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