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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工程实体质量和安全生产监督抽查(包括监督检测)情况。 四、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抽查情况。 五、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问题的整改和质量事故处理情况。 六、各方质量责任主体及相关有资格的人员的不良记录内容。 七、工程质量竣工验收和安全生产等级验评监督记录。 八、对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和安全生产验评的建议。 九、单位工程的安全生产阶段验评意见。
第三十七条 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监督报告必须经项目质量安全监督组长签认,监督机构负责人审核,加盖公章后向工程备案机关报送。
第三十八条 建设单位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依照有关规定,到工程所在地的监督机构办理工程竣工备案手续。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时,应提交下列文件:
一、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报告及竣工验收备案书。 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 三、消防验收合格证、环保验收合格证。
四、施工、监理单位资质证书;勘察、设计单位资质证书 五、施工设计图纸审查意见。勘察单位提供地基验槽报告。 六、工程结算报告或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竣工支付工程尾款付款协议书。
七、工程监理单位提供基础、主体结构、使用功能、竣工验收质量评估报告。
八、建设单位竣工验收申请报告;竣工验收报告。 九、设计单位提供基础、主体、竣工验收质量检查报告。 十、施工单位提供基础、主体、使用功能质量验收报告。 十一、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质量保修书(合同)。 十二、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使用说明书。 十三、其他需要的文件。
第三十九条 监督机构收到工程竣工备案文件,验证资料齐全后,应当在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上签署文件收讫。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一式六份,一份由建设单位保存,一份为备案机构存档,一份交房屋产权登记部门办理城市房屋产权登记,二份由监理、施工单位自存。 第四十条 监督机构依据工程质量监督报告或以其它方式发现在竣工验收过程中存在违反国家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规定行为时,应当在收讫竣工验收备案,责令建设单位禁止使用,立即进行整改,重新组织竣工验收。
第四十一条 被责令禁止使用并要求重新组织竣工验收的工程,建设单位未停止擅自继续使用,造成使用方损失的,由建设单位依法承担法律及赔偿责任。
第四十二条 监督机构经审查对符合备案条件的竣工验收工程准予备案,颁发“竣工工程备案书”,加盖“工程竣工验收备案专用章”。
第八章 建设工程质量投诉的监督管理
第四十三条 工程施工质量投诉处理工作应坚持属地管理、归口办理、及时、依法就地解决以及“谁监督、谁负责”的原则。
第四十四条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直接受理的或上级交办的工程质量投诉案件,应及时交由相应监督机构,监督机构应在规定期限内向交办部门回复处置结果。监督机构自行受理的施工质量投诉,应按规定程序办理并指派专人做好投诉受理工作。
第四十五条 建设工程质量投诉问题按照以下三个调解途径进行: 一、自行协商:投诉人在工程质量保修期内发现工程存在施工质量问题时,应先行与工程建设单位(开发商)协商。若协商未果,可向监督机构投诉。
二、机构调解:对于投诉双方就质量问题处理无法达成一致意见且存在分歧时,投诉人可向监督机构投诉。
三、法律途径:当投诉双方就质量问题处理无法达成一致意见且投诉人对监督机构调解意见不满,可按规定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解决。
第四十六条 不予受理的建设工程质量投诉范围: 一、超过保修期规定期限; 二、采用匿名或不具实名投诉的; 三、已进入司法诉讼程序的;
四、因用户擅自改变房屋结构、使用功能以及装饰装修不当等行为引起的;
五、因施工质量问题引起的经济赔偿、纠纷或提出退房、换房要求等;
六、质量投诉处理监督机构已受理,尚未超过处理期限的重复投
诉;
七、其他不属于工程施工质量问题投诉监督范畴以及依法不属于质量投诉处理监督机构范围的。
第四十七条 建设工程质量投诉处理程序:
一、投诉人应向监督机构如实告知相关情况,提供相应的证据材料并按要求填写《宁夏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问题投诉登记表》。委托代理人进行投诉的,代理人应向监督机构出具书面委托书或其他有关身份证明材料。
二、反映同一内容的群体投诉应推选投诉代表人,依据我国《信访条例》规定,代表人数原则上不超过5人。
三、监督机构受理人员须根据本办法第四十六条规定 明确告知投诉人是否受理投诉,对不属于投诉处理范畴的问题应向投诉人做好解释工作。
四、对于已受理的施工质量投诉问题,受理人员应按照以下程序处理:
1、确定投诉承办人(监督机构责任监督员2名);
2、受理后3~5个工作日内由投诉承办人会同相关单位查阅相关资料,向当事人、知情人询问情况、征求意见;
3、根据具体情况确认是否对施工质量问题进行现场勘察和调查; 4、针对调查情况责成相关单位提出处理方案; 5、督促责任单位整改完成。
第四十八条 建设工程质量投诉处理监督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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