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律师事务所-公司法律顾问工作规范
第二十三条、经深入了解公司情况,承办律师应当对顾问单位历史遗留问题进行梳理,并提出法律意见和建议。报事务所业务管理委员会审批同意后,送达顾问单位。
第二十四条、对于专项法律顾问服务,承办律师应当根据《法律顾问服务协议》,对顾问单位有针对性的开展服务,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个方面: 1、收集、整理公司各类合同文本。 2、劳资法律培训。 3、协助完善规章制度。 4、一线人员法律培训。 5、税务建议。
第二十五条、承办律师应当建立法律顾问服务工作日志,详细纪录法律顾问服务工作每日进展。
每月5日前,承办律师应当向本所业务管理委员会主任书面报告上月法律顾问服务工作总结。
第二十六条、承办律师在受指派提供法律顾问服务过程中对遇到的重大问题、参与重大项目、经济合同谈判应及时报本所业务管理委员会讨论。
第二十七条、事务所业务管理委员会定期到顾问单位征求法律顾问服务意见,对承办律师工作进行考评。考评结果计入承办律师绩效考核成绩。 第七章 企业法律顾问协议变更及解除
第二十八条、变更《法律顾问服务协议》合同内容,承办律师应当向事务所业务管理委员会提交书面报告。业务管理委员会审核同意,按照本规范第五章的有关规定,与顾问单位重新签订《法律顾问服务协议》。
对于已终结案件,承办律师应当按照本所《业务档案管理办法》,及时整理案卷并归档。
第二十九条、顾问单位隐瞒事实或者利用本所律师提供的服务从事违法活动,承办律师应当及时报告本所业务管理委员会,必要时,可暂停法律顾问服务。 按照《法律顾问服务协议》,属于提前解除法律顾问服务合同的情形,承办律师还应当对于解聘原因、善后处理应注意的问题及法律顾问报酬是否退还、退还比例等及时向事务所业务管理委员会提交书面报告。
经事务所业务管理委员会研究讨论同意提前解除的,签发协议解除通知书并送达顾问单位。
对于已终结案件,承办律师应当按照本所《业务档案管理办法》,及时整理案卷并归档。
第三十条、受指派担任法律顾问的律师因故不能履行或继续履行法律顾问职责时,承办律师应当及时向事务所业务管理委员会提交书面报告。事务所应当将有关情况通知顾问单位,并向顾问单位另行指派承办律师。 第八章 法律顾问服务总结及评价
第三十一条、《法律顾问服务协议》因期满或法律服务事项完成而终止后,承办律师应及时写出总结报告,报本所业务管理委员会。
对于已终结案件,承办律师应当按照本所《业务档案管理办法》,及时整理案卷并归档。
第三十二条、《法律顾问服务协议》期满或终止前,本律师事务所及顾问律师应主动就是否续聘征询顾问单位意见,若顾问单位有意续聘,应及时就续聘条件进行磋商。
重新签订《法律顾问服务协议》,应当按照本规范第五章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三条、本规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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