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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工程验收合格后剩余合同价款的10%, 15天内全部结清,计人民币 元支付给乙方。
4.工程验收合格后除按工程款总造价的5%留取质保金。质保金留取期限为一年,在工程验收合格后一年内工程出现的质量问题并及时维修合格后,质保金一次性支付给乙方计,人民币 元支付给乙方。
第九条 合同的变更和解除
1.本合同经甲乙双方签字生效后,双方必须严格遵守。工程项目如需变更,需提前与对方联系。经双方协商一致后,签署工程项目变更单,同时调整相关工程费用及工期(见附件四)。申方提出变更设计、材料,造成乙方材料积压,应由甲方负责处理,并承担全部处理费用。
2.合同签订后施工前,任何一方提出终止合同,须向对方以书面形式提出,并按合同总价款5%支付违约金,办理终止合同手续。
3.施工过程中,任何一方提出终止合同,须向对方以书面形式提出,经双方同意办理清算手续,订立终止合同协议,并由过错方按合同总价款5%支付违约金,解除本合同。 第十条 违约责任
1.由于乙方原因致使工程质量不符合约定的,甲方有权要
求乙方在合理期限内无偿修理或返工。经过修理或返工后,造成逾期交付的,乙方应当承担违约责任。每逾期一天,乙方应向甲方按合同总价款0.1%支付违约金。
2.乙方未按照合同约定提供材料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更换材料或按材料品质计价付款。乙方故意提供假冒伪劣的材料或设备,应按材料或设备的价款赔偿给甲方。
3.乙方擅自拆改房屋承重结构或共用设备管线,由此发生的损失或事故(包括罚款),由乙方负责并承担责任。 4.由于甲方原因造成延期开工或中途停工,乙方可以顺延工程竣工日期,并有权要求赔偿停工、窝工等损失。每停工、窝工一天,甲方应向乙方按合同总价款0.1%支付违约金。 5.工程未办理验收、结算手续,甲方提前使用或擅自动用该工程成品或自行入住由此造成无法验收和损失的,由甲方负责。
第十一条 纠纷处理方式
1.本合同在履行中或在保修期内发生争议,由当事人双方协商解决;也可以向有关部门申请调解。 第十二条 其他约定 1、
2、
3、
第十三条 附则
1.本合同由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2.本合同一式___两___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第十四条 合同附件
合同附件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合同附件上均应有甲已双方的签名及具体签署日期。 附件一:《装饰预算表》; 附件二:《施工进度表》; 附件三:《工程项目变更表》; 附件四:《工程质量验收单》; 附件五:《工程结算单》; 附件六:《工程保修单》
甲方(签字盖章): 乙方(签字盖章):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地址: 电话: 邮编: 开户银行: 账号: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地址: 电话: 邮编: 开户银行: 账号: 签订日期:年月日 签订地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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