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安徽“陷警门”事件之黄山祁门民警刑讯逼供案二审之刑事上诉状
上诉人对熊军的约束行为是故意使用刑具,且对熊军的“冷”“饿”状况采取放任态度,显然缺乏事实依据。
二、一审判决关于熊军死亡与上诉人行为之间因果关系的认定有误
一审判决将上诉人对熊军使用“非制式”审讯椅进行约束的行为认定为积极的加害行为,而如前所述,上诉人在执行职务过程中,对熊军身体进行约束,属合法履行职务,不具有违法性。在合法使用警械的前提下,无论该约束行为是否会带来伤害后果,均不能认定其为非法。至于所谓“长时间”固定体位,前已指出,亦根本不存在。
另外,关于“饿”与“寒”,如前所述,上诉人并未故意对熊军采取“冻”、“饿”行为,室内温度亦正常。一审判决为了说明熊军受冻,认为“从生活常识来看,室内开着空调、电火桶,热空气在上,冷空气在下,造成寒气袭人”,纯属牵强附会,有违经验法则。至于熊军的衣着,其在看守所时即如此穿着,属正常穿着,谈不上“衣着单薄”。如此穿着,在室内空调、电火桶均打开的情况下,怎么可能“寒气袭人”,并能够导致其死亡?这又是什么样的“生活常识”?
需要指出,关于熊军是否受冻,在本案中始终存疑。对法医鉴定以“立毛肌收缩”、“胃粘膜出血点”等为依据认定熊军受冻,辩护人在一审时就提出了质疑,并要求重新鉴定。根据法医学知识,上述症状完全有可能是其他因素所导致:
1、“立毛肌收缩”。即皮肤立毛肌发生尸僵,使皮肤呈鹅皮状。立毛肌尸僵,常见于腿部、前臂两侧、腰部和臀部。最早在死后30分钟出现,多数在死亡后5-6小时发生。溺死或是受寒是皮肤立毛肌尸僵的重要原因。但非溺死或未受寒冷刺激的尸体,尤其是新鲜尸体,在遇到寒冷刺激时,也可有鹅皮状改变。(参见黄光照、麻禾昌主编:《中国刑事科学技术大全——法医病理学》,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96页。)
2、“胃粘膜出血点”。在猝死或者在其他应激情况下,会出现“胃粘膜出血点”(术语:“应激性胃出血”);消化道疾病也可导致胃粘膜出血点。但这不是受冻的生理特征。根据法医病理学,冻死或者生前受冻尸体的胃,会出现粘膜糜烂伴弥漫性点状出血,但熊军的尸检并未发现胃粘膜糜烂表象。
因此,上诉人认为,一审判决在对熊军死亡因果关系进行分析时,存在错误,并未排除其他可能性。首先,熊军死亡的直接原因,是其潜在性心脏病;而诱发潜在性心脏病变的诱因,除了饥饿、寒冷外,还有众多不确定因素,比如恐惧、激动、疲倦等等。本案法医鉴定,并不能排除其他因素诱发潜在性心脏病变,即并不能确证“饥”、“寒”一定是死亡诱因。退一步说,即便能够排除其他因素,将“饥”、“寒”认定为死亡诱因,这也并非上诉人的行为所导致。根据一审查明的情况,在看押过程中,上诉人已经尽到了应尽的注意义务,如给熊军准备晚饭、打开空调、电火桶取暖等,因此,不应对所谓“饥”、“寒”承担法律责任。
三、一审审理期限严重超期,程序违法
本案于2011年10月28日起诉到含山县人民法院,2011年12月8日开庭审理,直至一年多之后,才于2013年1月18日才作出一审判决,2013年2月17日才予宣判。一审审理,严重超法定审限、超期羁押,程序严重违法。
综上所述,上诉人认为,一审判决书认定上诉人实施了刑讯逼供罪行为,并以故意伤害(致死)罪定罪处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且程序严重违法,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撤销该刑事判决,改判上诉人无罪。
此致
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李某
二〇一三年二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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