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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海关总署公告--“出口收汇系统”在全国范围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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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海关总署公告--“出口收汇系统”在全

国范围内试运行有关事项

【法规类别】外汇综合规定

【发布部门】国家外汇管理局海关总署 【发布日期】2001.05.29 【实施日期】2001.05.29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国家外汇管理局、海关总署公告 (2001年5月29日)

为防范和打击利用假冒、伪造的出口收汇核销单逃汇的违法犯罪活动,改善管理部门服务质量,完善出口收汇核销管理,降低企业贸易成本,提高贸易效率,国家外汇管理局和海关总署联合开发了电子口岸“出口收汇系统”,并定于2001年6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试运行。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企业在出口收汇系统试运行后,需做好以下几项工作: (一)核销单的申领。

自2001年6月1日起,出口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可上网申领新版核销单(即加贴或加印了“条形码”的纸质核销单)。自6月1日至8月1日,新版核销单与旧版核销单(即现行未加贴“条形码”的核销单)并行使用,旧版核销单将于8月1日起停 1 / 2

止使用。各企业应当在9月1日前将空白旧版核销单交回外汇局注销。空白新版核销单

元需填写有效期,视同长期有效。全国海关将于6月1日起对全国新版纸质核销单进行电子底账数据联网核查。

企业在到外汇局领取新版纸质核销单之前,需上网向外汇局申请所需领用核销单份数。企业在网上申请后,不需等待外汇局的网上审批,即可凭本企业操作员IC卡到外汇局领取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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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海关总署公告--“出口收汇系统”在全国范围内试运行有关事项 【法规类别】外汇综合规定 【发布部门】国家外汇管理局海关总署 【发布日期】2001.05.29 【实施日期】2001.05.29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国家外汇管理局、海关总署公告 (2001年5月29日) 为防范和打击利用假冒、伪造的出口收汇核销单逃汇的违法犯罪活动,改善管理部门服务质量,完善出口收汇核销管理,降低企业贸易成本,提高贸易效率,国家外汇管理局和海关总署联合开发了电子口岸“出口收汇系统”,并定于2001年6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试运行。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企业在出口收汇系统试运行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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