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桐庐县村镇建筑工匠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发现并经当地乡镇(街道)核实后可予以没收施工现场机具与设备,并对其承接农村住房不予验收和办理房屋产权登记。
第二十二条 工匠在承建农村住房建设施工任务中应履行以下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市、县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
(二)履行《农村个体建筑工匠安全生产管理目标责任书》规定的各项规定及职责。
(三)参加县建设局及所在辖区内乡镇(街道)举办的村镇建筑工匠技能培训班和安全管理工作培训。
(四)保证住宅施工的质量、安全,做到文明施工,不得使用不符合工程质量要求的建筑材料和建筑构配件。 (五)自觉接受政府和社会的监督。 五、罚则
第二十三条 各乡镇(街道)应积极配合县建设局对工匠进行检查和考核,同时做好书面记录。检查中有违反第十一、十二、二十一条的,由县城管执法局对工匠具体违规行为作出处罚,县建设局依情节严重情况给予协会内通报、开除会籍、注销工匠证等措施进行处理,同时对乡镇(街道)村镇建设工作考核中给予相应扣分处理。
第二十四条 村镇建筑工匠未按规定进行农村住房施工而发生质量与安全事故,情节较轻的,由乡镇(街道)责令其限期整
改;情节严重的,自事故发生之日起一年内不得在本县承建农村住房;出现死亡1人以上或财产损失计人民币10万元以上,情节特别严重的,注销其村镇建筑工匠《培训合格证书》,3年内不得重新申领《培训合格证书》;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五条 村镇建筑工匠不按建设、国土部门批准的用地面积、建设高度及施工图施工或承建未经有关部门批准的农村住房,致使出现违法建筑的,影响较轻的,由乡镇(街道)通知其停工,并责令其限期整改;影响严重的,由县建设局注销其村镇建筑工匠《培训合格证书》,3年内不得重新申领《培训合格证书》;情节特别严重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构处理。
第二十六条 被处罚工匠拒不履行或严重妨碍干扰公务的,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第二十七条 乡镇(街道)应积极指导辖区内村镇建筑工匠协会分会开展工作,依据上级文件、政策制订协会章程、管理措施,同时应积极探索适合本辖区村镇建筑工匠管理的一些新方法、新手段,努力提高村镇建筑工匠的施工安全技能、职业道德、管理水平。
第二十八条 乡镇(街道)可依据本办法,结合本乡镇(街道)实际,制定本乡镇(街道)的村镇建筑工匠管理细则。 六、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县建设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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