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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龙广机械有限公司与上海雅融仓储有限公司等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上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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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5/5/25 11:55:10

一、强降雪天气能否视为不可抗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17条规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自然灾害是我国立法和司法实践中认同的典型的不可抗力现象,是指独立于人们意志以外发生的事件,是人类的预见力和防范力在合乎情理的条件下所不能及的,或至少是防止或避免不了的。

本案中的强降雪天气能否定义为自然灾害,进而适用不可抗力标准,关键在于认定其是否同时满足不能预见、不能克服、不能避免三个条件。关于能否预见,气象部门已就2008年1至2月上海地区的天气状况发布强降雪警报,并要求有关单位及个人做好安全防范措施,从普通人的认识能力和关注程度判断,其只要注意到上述预报,对天气状况完全可以预见,故本案中的强降雪不符合不可预见性的要求。关于能否克服和避免,则要进一步分析积雪深度能否导致符合设计规范的房屋倒塌。如结论肯定,则房屋倒塌系积雪所致;如结论否定,则房屋倒塌系建筑物本身质量不合格所致。原审中虽因现场已不存在而无法对涉案厂房作质量鉴定,但只要查明房屋倒塌时的实际积雪深度、以及符合设计规范的房屋所能承载的积雪深度,并对二者进行比较,仍可查明相关事实。

关于涉案厂房倒塌时(2008年2月1日晚上8时)的实际积雪深度,气象部门并无精确数据记载,一定程度上造成了取值困难。但依据2008年2月1日早上8时及2月2日早上8时的积雪数据,可推定2月1日至2日之间降雪量逐渐增大是常态现象,原审仅将2月1日早上8时的数据认定为房屋倒塌时的积雪深度,缺乏科学性。实际取值时,可先将18厘米的最大值假设为房屋倒塌时的实际积雪深度,如符合设计规范的房屋所能承载的积雪深度大于18厘米,亦能得出房屋质量不合格的结论。

关于符合设计规范的房屋所能承载的积雪深度,涉及较强专业性,二审中法院向多家建筑设计单位调查咨询,科学采集数据,反复进行演算,最终得出较为客观的结论。即:雪荷载(设计时符合质量规范的建筑屋顶所能承受积雪的重量值)=积雪深度×积雪密度×重力加速度,江浙地区的雪密度取值为0.2t/m3,重力加速度取值为9.8m/sec2,上海地区50年一遇大雪的雪荷载通常取值为0.2kn/m2,通过计算,据此一项,建筑屋顶所能承载的积雪深度约为10.2厘米。但房屋设计时考虑的雪荷载至少按0.3kn/m2取值,且还要增加一定的安全度,加上这些因素并再做数据计算,建筑屋顶所能承载的积雪深度约为15.3厘米。另,设计屋顶承载时,还应考虑活荷载(设计时符合规范的建筑屋顶所能承受人或物的重量值),不上人的屋面活荷载取值为0.5kn/m2,活荷载与雪荷载同时存在时,应取数值较大者计算,按上述活荷载取值,符合设计规范的建筑屋顶所能承载的积雪深度约为25.5

厘米。

由此可见,涉案厂房倒塌时积雪深度并不能导致符合设计规范的房屋倒塌,故可推定厂房本身质量不合格。雅融公司、雅贞公司认为强降雪天气应作为不可抗力,理由不能成立。

需要指出的是,不能仅以涉案厂房系违法建筑而直接推定其质量不合格。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规定,违法建筑是指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建设的房屋。违法建筑的存在和使用破坏了规划秩序,规避了政府监管,扰乱了国家行政秩序,应对其持否定性评价。但引入违法建筑概念的侧重点在于使其不能依法设立房屋所有权,不能进入市场进行处分收益,从而与合法建筑加以区分。但违法建筑与建筑物质量不合格非同一概念,建筑物质量是否合格仍应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质量评定机构作出认定。此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条规定,建设施工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仍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的,应予支持。该规定从侧面印证了建设工程合格的评判标准系能否通过验收,与建筑物性质并无关联。换言之,无论是质量合格的违法建筑,或是质量不合格的合法建筑,在现实生活中都有可能存在。

二、本案中不真正连带责任的认定

本案中,雅融公司作为出租人应向承租人承担涉案厂房的瑕疵担保责任,自无异议。而关于雅贞公司的责任认定,审理中曾存在如下四种意见:(1)雅贞公司不承担责任;(2)雅贞公司对雅融公司承担补充赔偿责任;(3)雅贞公司与雅融公司承担连带责任;(4)雅贞公司与雅融公司承担不真正连带责任。

本文赞同第四种意见,即雅贞公司与雅融公司应承担不真正连带责任。分析不真正连带责任须从不真正连带债务入手,不真正连带债务是指多数债务人就基于不同发生原因而产生同一内容的债务,各负全部给付之义务,并因债务人之一的给付而使其他债务人的责任消灭。其特征为:1、各债务人基于不同法律关系对债权人负有不同债务。2、各债务人只有各自单一目的,缺乏共同目的,数个债务发生给付内容的同一,纯属法律关系偶然发生巧合,产生一个结果。3、连带债务一般依法律规定产生,不真正连带债务则由法院根据请求权并存的情况酌定。在对外效力上,债权人对债务人中之一人或数人,可同时或先后请求全部或部分履行;债务人中之一人使债权人得到满足时,全体债务人的债务消灭。在对内效力上,若有应负终局赔偿责任之人,则已承担赔偿之人可依照让与请求权的规定,向应负终局赔偿责任之人求偿。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35条第2款规定,“……属于生产者责任的,销售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属于销售者责任的,生产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追偿。”若无终局责任人或难分终局责任人,亦可依据收益与风险相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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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强降雪天气能否视为不可抗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17条规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自然灾害是我国立法和司法实践中认同的典型的不可抗力现象,是指独立于人们意志以外发生的事件,是人类的预见力和防范力在合乎情理的条件下所不能及的,或至少是防止或避免不了的。 本案中的强降雪天气能否定义为自然灾害,进而适用不可抗力标准,关键在于认定其是否同时满足不能预见、不能克服、不能避免三个条件。关于能否预见,气象部门已就2008年1至2月上海地区的天气状况发布强降雪警报,并要求有关单位及个人做好安全防范措施,从普通人的认识能力和关注程度判断,其只要注意到上述预报,对天气状况完全可以预见,故本案中的强降雪不符合不可预见性的要求。关于能否克服和避免,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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