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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问责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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界政【2010】11号

界牌集镇安全生产问责制度

各村民委、相关责任单位: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为全面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尽最大努力把安全生产事故降到最低程度,结合本镇工作实际,经镇党委研究通过,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本实施细则的事前问责指的是生产安全事故发生之前及发生安全生产事故但没有造成人员伤亡的安全生产工作失职、渎职行为的问责。

第二条 事前问责的对象是指本镇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和安全生产检查、整治活动中负有工作任务的所有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 完善督查机制,加大督查力度,增强督查实效。 1、在全县安全生产大检查大整治期间,镇建立督查组,负责对各村安全生产检查整治工作的指挥协调、督促检查。对督查、举报、暗访和平时检查中发现的有关问题,由镇予以通报。

2、各责任区块联系领导要经常到所联系责任区块督查安全生产

大检查大整治工作的落实情况,重点做好责任区块面上的宣传发动、听取汇报、实地抽查、难题协调、督促干部抓好落实等五个方面工作。每月至少听取一次情况汇报,并采用交叉检查或抽查形式进行实地核实。交叉检查或抽查数量一般不少于企业、场所总数的15%(企业总数多的可在10%)。根据掌握情况,采取相应措施,确保安全生产监管责任落实到位。

3、镇重点对合用场所人员分离情况和用于生产、经营、仓储的违法建筑物、构筑物拆除情况进行明查暗访。

第四条 充分发挥全社会力量,形成安全生产的强大舆论监督氛围。

镇设立安全生产举报热线电话,接受群众和社会的举报。建立举报查处快速反应机制,镇安委会对举报情况及时调查核实,对举报的合用场所和用于生产、经营、仓储的违法建筑物、构筑物要重点进行调查。举报调查情况每周五汇总,每周一通报,并对处理情况及时进行跟踪。建立举报奖励制度,对举报情况属实的,给予举报人奖励。

第五条 按照职责分工,明确安全生产工作组织领导责任和检查监督责任。

(一)、组织领导责任。镇联系领导,各工作片主任和分管安全生产人员,各村书记、主任和分管安全生产人员,以及镇安委会对以下情形承担组织领导责任。

1、不及时传达、研究、部署县、镇关于安全生产的重要会议、重要文件、重要工作任务及阶段性重要工作安排的;

2、未认真落实镇网格化责任制的,存在监管盲区的; 3、对所辖区块的安全生产工作督促不力,责任落实不到位,没

有对网格化责任区块责任人的工作进行认真抽查监督,并发现存在严重安全隐患的;

4、辖区发生安全生产事故,虽未造成人员伤亡,但涉及工作人员失职、渎职的;

5、未认真执行县、镇有关安全隐患整治工作任务,工作严重拖沓的;

6、对发现的问题隐患或群众举报、督查通报、上级函告和网格化区块责任人根据有关规定上报的有关问题,未采取相应措施整改和纠正的,或虽作处理但安全隐患仍未排除的;

7、凡没有按规定期限完成合用场所居住人员分离或人员分离后又回潮的和没有按规定期限完成用于生产、经营、仓储的违法建筑物、构筑物彻底拆除的;

8、其他需要事前问责的事项。

(二)、网格化区块责任人员检查监管责任。镇干部工作人员按照镇网格化责任区块划分的相关文件承担检查监管责任;各村须实行村干部网格化责任制,村干部承担各自区块的检查监管责任。具体对以下情形承担责任:

1、没有认真按时对所承担的网格化责任区块内的企业、店面和仓储等设施进行检查,存在漏查漏管的;

2、没有按有关规定认真记录检查内容的,或检查内容记录不全的,或伪造检查记录的;

3、对存在的安全隐患没有发放整改通知书,没有要求业主和当事人进行整改的;

4、对存在严重安全隐患,没有及时采取措施排除,需上报有关

部门而没有上报的;

5、没有按时完成对“多合一”场所人员分离或出现回潮的; 6、存在接受被检查单位或个人吃请、馈赠等行为的; 7、责任区块内发生安全生产事故,虽未造成人员伤亡,但存在检查、监管、督促整改不力等情况的;

8、对已发放整改通知书,但业主、当事人没有很好执行,没有及时发现并采取措施的;

9、没有按要求参加街道用于生产、经营、仓储违法建筑物、构筑物拆除行动的,或工作不认真造成不利影响的;

10、其他需要问责的事项。

第六条 凡举报、督查、抽查、暗访中发现并经核实有第五条所列情形之一的,根据干部管理权限,逐级实行问责。问责采用通报批评、诫勉谈话、经济处罚、党政纪处分等形式。

(一)、对班子成员和镇管人员问责:第一次发现未履行职责的,给予扣除当月奖金500元,同时建立问责备案;第二次发现未履行职责的,提交党政班子联席会议开展批评教育,并做好会议记录,并给予扣除当月奖金的处罚;第三次发现未认真履行职责,情节严重的,给予扣除6个月月奖的处罚。

(二)、对其他镇干部和工作人员(包括镇下派干部)问责:第一次发现未履行职责的,视情节给予扣除500元到当月全部奖金的处罚;第二次发现未履行职责的,视情节给予扣除当月全部奖金到扣除6个月月奖的处罚;第三次发现未履行职责,扣除6个月月奖,情节严重的,同时给予党政纪处分。

(三)、对村干部(除镇下派干部)问责:第一次发现安全生产

工作中未履行职责的,给予口头警告或通报批评;第二次发现安全生产工作中未履行职责的,视情节实行诫勉谈话、责令限期整改,乃至直接给予相应的处分(党员按《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规定执行);第三次发现安全生产工作中未履行职责,情节严重的,责令其辞职,如是党员的,按县规定给予党纪处分。

在县级或县级以上抽查、督查、暗访中发现的问题一律从严处理。 第七条 镇成立安全生产事前问责领导小组,执行安全生产工作问责制度。领导小组由镇党委书记担任组长,镇长担任副组长,成员由镇负责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组成,领导小组下设两个办公室:督查办公室(设在安委会),负责组织协调日常督查工作,由分管消防和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兼任办公室主任、副主任;问责办公室(设在纪检室),负责承办责任人问责相关工作,由分管纪检工作的领导兼任办公室主任。

第八条 有关安全生产督查通报和问责情况,作为各单位年终责任制和安全生产单项奖考核的重要依据。

第九条 本细则由镇安全生产工作事前问责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细则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界牌集镇人民政府 2010年3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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