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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第18期 - 图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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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5/5/4 19:45:32

以索赔提出时间为基础,核定责任事故的有效期,保单不考虑责任事故发生的时间,只要第一次提出索赔的时间在保单有效期内,保险人予以赔偿。以这种方式承保的保单,对于在保单生效期前发生的事故的损失都可以赔偿,因此保单中常有追溯期(retroactive period)的规定,从而将保单负责赔偿的责任事故发生的时间限定在一定的时间内。

八、被保险产品之定义

(一)被保险产品

?被保险产品?系指经载明于保险契约,由被保人设计、生产、饲养、制造、装配、改装、分装、加工、处理、采购、经销、输入之产品,包括该产品之包装及容器。

(二)被保险产品之缺陷

?被保险产品之缺陷?系指被保险产品未达合理之安全期待,具有瑕疵、缺点、或具有不可预料之伤害或毒害性质,足以导致第三者身体伤害或财物损失者。

九、一般除外责任(EXCLUSIONS)

(一)被保险人根据与他人的协议应承担的责任,但即使没有这种协议,被保险人仍应承担的责任不在此限

(二)根据劳动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责任

(三)根据雇佣关系应由被保险人对雇员所承担的责任 (四)被保险产品本身的损失 (五)产品退换回收的损失

(六)被保险人所有、 保管或控制的财产的损失

(七)被保险人故意违法生产、 出售的产品或商品造成任何人的人身伤害、 疾病、 死亡或财产损失

(八)被保险产品造成的大气、 土地及水污染及其他各种污染所引起的责任

(九)被保险产品造成对飞机或轮船的损害责任

(十)由于战争、 类似战争行为、 敌对行为、武装冲突、恐怖活动、谋反、政变直接或间接引起的任何后果所致的 责任

(十一)由于罢工、 暴动、 民众骚乱或恶意行为直接或间接引起的任何后果所致的责任

(十二)由于核裂变、 核聚变、 核武器、 核材料、 核辐射及放射性方染所引起的直接或间接的责任

(十三)罚款、罚金、惩罚性赔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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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保险单明细表或有关条款中规定的应由被保险人自行负担的免赔额

十、产品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义务

(一)被保险人在投保时负有如实告知义务。被保险人若不如实回答投保书的间题,就违反了保险的最大诚信原则。这祥的保单就会无效,保险人可以拒绝承担赔偿责任。

(二)被保险人按约定缴纳保险费的义务。这是被保险人获得保险单项下索赔权利的先决条件。

(三)保险期满时申报产品销售总额并按要求提供生产、销售产品数据的义务。以上条款是作为计算实际保险费的依据。保险人还有权派员检查被保险人的有关账册或记录并核实上述数据。

(四)发生保险责任事故及其预知诉讼时按规定期限通知保险人的义务 立即通知保险人,并在限期内以书面报告提供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和损失程度。在预知可能引起诉讼时,立即以书面形式通知保险人。并在接到法院传票或其他法律文件后,立即将其送交保险人。根据保险人的要求提供作为索赔依据的所有证明文件、资料和单据。

(五)被保险自费调查并纠正已知有缺陷产品的义务。若在某一保险产品或商品中发现的缺陷表明或预示类似缺陷亦存在于其他保险产品或商品时,被保险人应立即自付费用进行调查并纠正该缺陷。否则,由于类似缺陷造成的一切损失应由被保险人自行承担。

十一、产品责任保险附加条款

(一)承保范围附加条款

(二)延长被保险人受赔偿请求期间附加条款 (三)经销商附加条款 (四)附加被保险人附加条款 (五)惩罚性赔偿金附加条款 (六)食品条款

(七)延长产品使用年限附加条款 (八)诉讼及理赔费用附加条款 (九)自负额附加条款

(十)完工责任保险附加条款 (Completed Operation Liability Insurance)

(十一)变更保费计算基楚附加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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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交叉责任附加条款

十二、承保区域和司法管辖权

(一)承保区域

承保区域是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的地理范围限制。因此,产品的承保区域必定是销售区域,但产品的销售区域并不一定是承保区域。

(二)司法管辖权

司法管辖是指保险产品发生责任事故后,保险公司确认哪国法律规定,哪些法庭受理的案件或作出的最终判决可以作为依据来承担赔偿责任。国际上对产品责任案件,通常适用加害行为或损害行为地的法律,在受害人大多在本国事故发生地或住所地法院起诉的情况下,哪个国家的法院有管辖权,一般也就适用哪一国的法律。通常情况下,司法管辖权与承保区域是一致的。

十三、产品责任保险的赔偿限额

在产品责任保险中,通常规定两个赔偿限额,即每次事故赔偿限额和保险期限内累计赔偿限额,以上每项限额还可以分别划分为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两个限额。因产品事故导致使用者或消费者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时,分别适用各自的限额。一般产品责任保险单都要列明每次事故赔偿限额以及累计赔偿限额,目的在于限制保险人的经济损害赔偿责任。

赔偿限额应根据不同产品在不同的销区域发生事故后可能引起赔偿责任的大小确定。一般情况下,保险人负责的诉讼抗辩费用在每次事故赔偿限额以内赔付,但也可以单独订立诉讼费用赔偿限额。 十四、风险评估与控制

(一)产品责任保险的风险评估 1、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的情况

包括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的名称、地址及分支机构,被保险人的营业性质及其投保的时间或其制造、销售投保产品的历史。

2、产品的总体情况

(1)产品的具体名称、型号、性能

(2)用途、使用或消费的对象,及其可能发生的事故和损失程度 (3)说明书、警示标贴和广告情况 (4)投保产品的销售方式和销往地区 (5)年销售额及过去三年的销售总额 3、投保人的风险控制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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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产品的质量是否达到有关法律及监管部门规定的标淮或认证 (2)产品的设计要求、标准,设计者的资格以及设计责任的承担方式 (3)投保人内部控制投保产品的质量制度 (4)投保产品的销售方式和销往地区 4、投保产品的历史记录

(1)以往产品和现生产的其他产品与现投保产品能否明显加以区分 (2)投保产品以往的投保记录,包括过去是否曾有保险人拒绝承保或加批特殊条款限制承保

(3)投保产品的被索赔记录,如有,则须了解所有的索赔案件及最终处理结果

5、投保人的特别要求

(1)投保人要求的每次事故赔偿限额以及保险期限内累计赔偿限额 (2)其他需要扩展的特别责任 (二)产品责任保险的风险控制

1、督促被保险人严格按照产品的技术质量标准进行生产,并将其作为承担保险责任的先决条件。

2、要求被保险人必须严格遵守有关产品质量法律及标准,各种产品均须配备符合质量检验的包装和标签及明确、详细的使用说明书。对使用不当、容易造成产品本身损坏或者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应当有警示标志或者相应的警示说明等。这样可以有效地减少产品事故的发生,从而降低保险人对被保险人的损害赔偿责任。

3、要求被保险人在保险有效期内将产品变更和销售的变化及时通知保险人,以便其重新评估风险,调整承保方案,采取相应揩施来控制新的风险。 4、要求被保险人必须严格遵守有关宣传及广告法律,不得在产品质量及用途上作虚假及失实宣传,欺骗和误导消费者,以此避免不必要的纠纷或索赔。 5、建立产品常规的检验制度,保证保险产品的质量。保险人可以与被保险人联合检验或抽查,也可以委托有关质检机构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产品检验或抽查。

6、与工商、质检和消费者委员会保持经常联系,随时掌握产品及产品责任事故信息,并协同开展社会化的产品风险管理。

7、运用赔偿限额、免赔额及保险费率来促使被保险人加强产品质量管理。 8、做好产品责任保险的风险评估、承保、理赔及各种产品责任事故的统计分析工作,建立完善的数据库,探索产品责任保险的一般规律,科学地开展凤险管理。

9、充分运用分保安排,将产品责任保险的风险控制在自己承保能力的限度内,以达到长期稳健地经营的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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