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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北京市轨道交通建设工
程
施工现场门禁、视频、监控量测及安全风险预(消)警管理
暂行规定》的通知
各区、县建委,各集团、总公司,轨道交通建设各参建单位:
为加强对本市轨道交通建设工程施工现场门禁、视频、监控量测及安全风险预(消)警管理,规范施工现场门禁、视频、监控量测及安全风险预(消)警行为,现将《北京市轨道交通建设工程施工现场门禁、视频、监控量测及安全风险预(消)警管理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北京市轨道交通建设工程施工现场门禁、视频、监控量测及安全风险预(消)警管理暂行规定
二0一0年十二月六日
附件
北京市轨道交通建设工程施工现场门禁、 视频、监控量测及安全风险预(消)警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1条 为加强本市轨道交通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安全风险防控,规范建设、监理、施工和第三方监测等单位有关门禁、视频、监控量测及安全风险预(消)警等安全管理行为,避免或减少安全事故,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2条 门禁监控系统是指在明挖基坑、暗挖及盾构施工竖井等施工区域人员出入通道口设置的门禁智能监控系统,通过该系统准确记录进入作业面的人员情况。
第3条 视频监控系统是指采用远程监控设备对现场施工情况进行监控、跟踪和记录的系统。
第4条 监控量测是指监理、施工及第三方监测单位在施工期间对围岩、地表、支护结构及周边环境动态进行的监测、现场巡视、信息处理及反馈等工作。
第5条 安全风险预(消)警管理是指建设、监理、施工及第三方监测单位依据监控量测信息及相关标准,对施工现场出现的安全风险进行的预警、预警响应及消警等管理工作。
第6条 建设单位应建立《安全风险管理体系》,应将门禁、视频、监控量测及安全风险管理工作内容纳入招标文件和相关合同。应定期组织对监理、施工和第三方监测单位履责情况进行检查,并将检查结果纳入对相关单位的履约评价。应建立门禁、视频、监控量测及安全风险管理从业人员培训上岗制度,定期组织开展业务培训。
第7条 建设、监理、施工及第三方监测单位应严格履行各自职责。 1.建设单位是门禁、视频、监控量测及安全风险管理的总负责单位,是综合
预警发布的责任主体单位。
2.施工单位是门禁监控系统安装调试、使用及运行维护的责任主体单位,是视频监控系统安装调试及运行维护的责任主体单位,是施工现场监控量测、预警发布、预警响应和消警工作的责任主体单位。
3.监理单位是视频监控工作的责任主体单位,是监理现场巡视、预警发布、督促施工单位响应和消警工作的责任主体单位。
4.第三方监测单位受建设单位委托开展第三方监控量测和安全风险管理工作,是第三方监控量测、预警发布和消警工作的责任主体单位。
第8条 因故障不能正常使用的门禁、视频系统,监理单位应下发监理通知并督促施工单位及时整改;因故障超过三天不能正常使用的,应上报建设单位处理。
第9条 门禁、视频信息保存期限不得少于30天。严禁随意销毁和删除数据资料。
第10条 从事视频、监控量测及安全风险管理的人员应参加安全风险管理相关业务培训,并取得上岗证书。
第二章 门禁系统管理
第11条 门禁系统应具有可视、互联、非卡报警、抓拍、人员档案同步读取、人员分类统计、记录查询等功能。
第12条 施工现场以下部位应设置门禁监控系统,出入施工现场的人员必须持
门禁卡。
1.明挖基坑施工封闭区域的人员出入口处。当紧邻基坑周边设置且基坑处于土方施工时,施工单位应在出土坡道端架设移动式防护栏杆,并制定切实可行的管理措施;
2.暗挖、盾构施工竖井人员出入口处。当施工竖井设置在明挖基坑端头的,施工单位应设置隔离设施,确保暗挖、盾构施工门禁监控系统自成体系。
第13条 施工现场应设门禁监控室及监控平台。施工单位应及时将参建人员的姓名、性别、身份证号、单位、照片、岗位、教育情况等主要信息录入门禁监控平台,人员发生变化时,应及时变更。
第14条 施工单位应建立健全门禁监控系统运行管理体系,保证系统的正常运行,门禁监控系统发生故障时,应及时修复。故障维修期间,施工单位应设专人在门禁处对出入人员进行现场检查登记。
第三章 视频监控管理
第15条 视频监控系统应具有实时监控、同步传输、语音对讲、远程视频输出等功能,视频信号分辨率应满足信息采集要求。
第16条 施工现场应设置视频监控室。至少应在以下部位设置视频监控摄像头:
1.暗挖施工开挖作业面及施工竖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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