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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油水界面探测器 1检查依据:
MARPOL73/78公约附则I规定:150总吨及以上油轮均应配备油水界面探测器,但转运沥青或其他物理特性妨碍油品和水的有效分离和检测的油船除外。 国内航行油船免除排油监控系统和油水界面探测器的条件:
(1) 150 总吨及以上的现有油船符合下列所有条件时,可以免除油水界面探测器:
① 所有油性混合物留存船上,随后排入接收设备; ② 油船停靠的装油港站有足够的接收设备; ③ 证书上注明该船仅限于在规定的航区内航行;
④ 油性混合物排入接收设备的数量、时间和港口应记入油类记录簿。 (2) 150 总吨及以上的新油船符合下列所有条件时,可以免除排油监控系统和油水界面探测器:
① 该油船从事我国沿海港口或装卸站之间营运且航程时间不超过 72h; ② (1)中①~④的所有条件。 2检查内容和要点
.1检查适用船舶是否按照规定配备了油水界面探测器。
.2检查油水界面探测器的使用和维护保养记录,检查油水界面探测器是否良好可用。
.3检查油水界面探测器的工作性能是否达到规范要求。
根据规范要求探测器的测量精度应在界面清晰的油水界面实际位置±25mm以内以醒目的方式迅速反映油水界面的变化,反应时间不超过3s,工作状态的正确性应能在船上校核。
.4检查油水界面探测器应经主管机关认可。 3缺陷现象
.1符合要求船未配备油水界面探测器。
.2油水界面探测器显示器不清晰或无法分辨。 .3安装的油水界面探测器未经主管机关认可。 .4没有设备的维修保养记录。 4缺陷的处理
对于出现.1和.3项的缺陷,按未配备设备处理,按照海环法要求应与处罚。《海环法》第六十四条船舶必须配置相应的防污设备和器材。《海环法》第八十八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依照本法规定行使海洋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予以警告,或者处以罚款:
(一)港口、码头、装卸站及船舶末配备防污设施、器材的; (二)船舶未持有防污证书、防污文书,或者不按照规定记载排污记录的;
(三)从事水上和港区水域拆船、旧船改装、打捞和其他水上、水下施工作业,造成海洋环境污染损害的;
(四)船舶载运的货物不具备防污适运条件的。
有前款第(一)、(四)项行为之一的,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二)项行为的,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三)项行为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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