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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教育厅关于印发《甘肃省高等学校科研项目结项管理
办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教育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甘教厅[2013]70号 【发布部门】甘肃省教育厅 【发布日期】2013.07.02 【实施日期】2013.07.02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甘肃省教育厅关于印发《甘肃省高等学校科研项目结项管理办法》的通知
(甘教厅〔2013〕70号)
各高等学校:
为进一步加强高等学校科研项目管理,按时做好项目结项工作,提高项目研究质量和效益,省教育厅制定了《甘肃省高等学校科研项目结项管理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甘肃省教育厅 2013年7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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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高等学校科研项目结项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甘肃省高等学校科研项目管理,按时做好项目结项工作,提高项目研究质量,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甘肃省教育厅批准立项的甘肃省高等学校科研项目(包括资助项目和自筹资金项目)。
第三条 结项工作由甘肃省教育厅统一组织实施。为便于管理,委托各普通本科院校负责组织本校科研项目的结项验收工作,其他高校项目结项验收仍由省教育厅负责组织。
第四条 结项工作坚持质量第一的原则,重点验收项目最终成果的质量和学术水平。要在坚持正确政治方向的前提下,把成果质量和创新性放在首位,注重实际价值,严把项目验收的质量关。
第二章 组织验收
第五条 结项验收采取会议和通信两种形式,组织单位可根据成果特点选择采用合适的方式。
1.会议验收由同行专家5-7人组成评审委员会,采用评审会形式进行评议和审查,通 2 / 3
过讨论、答辩、测试等环节对成果进行验收。验收结论须经评审委员会多数通过。
2.通信验收由同行专家5-7人组成评审委员会,通过审查有关文件资料对成果进行验收。每位评审委员都须填写验收意见表。组织单位须安排专人对评审意见进行整理汇总。验收结论须经评审委员会多数通过。
第六条 评审委员会由组织单位聘请相关领域的专家组成。评审委员应具备下述条件: 1.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
2.对被评审成果所属专业领域有较丰富的理论知识和实践经验,熟悉国内外该领域研究发展的状况;
3.能坚持原则、主持公道,具有良好的科学道德和职业道德。
该成果完成单位人员、参与该成果研究的人员以及该成果的顾问人员不得入选评审委员会。
来自同一个单位的评审委员不能超过2人。
第七条 评审委员会应对被评审的成果进行全面、认真、客观、公正的评价,并对提出的验收意见负责。在评审过程中,评审委员可以充分发表个人意见,有权向成果完成人提出质疑并要求作出答复。对最终结论有不同意见的,可以声明保留并记录在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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