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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公司资本制度 第一节 公司资本制度概述
一、公司资本的概念 (一)公司资本的概念
公司资本,又称股本,是指基于公司章程的规定,以股东出资为基础而形成的公司财产的总和。公司已经注册登记成立,就合法拥有了上述由股东出资构成的公司法人财产,直到公司解散。
F3: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讨论:对公司的财产,股东和公司分别享有何种权利?
(二)与公司资本相关的几个概念
1、公司资产,公司资产是公司可以支配的全部财产,它既包括由股东出资构成的公司自有财产—股本也包括公司对外发行的债权、银行的贷款形成的负
债,所以,公司资产是个外延比公司资本宽泛的多的概念。
2、公司净资产,是指公司全部资产减去全部负债后的净额。净资产是反映公司经营状况的重要指标。一般说,经营状况好,净资产额大;反之,则少、零或负数。
3、认缴资本,也叫发行资本,这是指公司已经招募并由股东认购的资本。
4、实缴资本,又称实收资本,是指公司通过催缴分派已经收到的现金或其他出资的总合。
注意:新修订的《公司法》由公司资本信用向公司资产信用的转变 二、公司资本的原则 (一) 资本确定原则
这一原则有两层含义:一是公司在设立时必须在章程中对公司的资本总额作为明确规定;其二是指对于公司章程中所确定的资本总额,必须由股东全部认购完毕,否则公司不能成立。基于这一原则而建立的公司资本称为“法定资本制”,为早期的大多数大陆
法国家所采用。在我国现行公司法中,体现该原则的规定主要有:
(1)法定资本额的限制(F26、80);(2)出资的规定(F27);(4)股东不履行出资的责任(F28).
注意:股东不按规定缴纳出资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F28-2)
(二)资本维持原则
又称资本充实原则,是指公司在其存续过程中,应当经常保持与其注册资本额相适应的财产。 资本维持原则的主要立法目的就是是为了防止公司资本的实质减少,切实保护债权人的利益,同时也为了防止公司股东对公司盈余的过高分配要求,以确保公司业务的正常开展。在我国现行公司法中,体现该原则的规定主要有:
(1)发起人的连带出资填补责任(F30、93);(2)严禁发起人、股东在公司登记后,抽回出资(F35、200);(3)不得低价发行股票(F127);(4)必须按规定提取和使用公积金(F166、168);(5)除
法定情形外,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的股份(F74、142)等。
(三) 资本不变原则
这一原则是指公司的资本一经确定,非经法定程序,不得随意变动。这一原则主要禁止自由减少资本,其目的在于维护公司的生命力和债权人利益。我国现行公司法中,体现该原则的规定主要有:
(1)公司增减资本必须经股东会作出决议(F37、99),减少资本,应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F179);(2)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必须履行债权人保护程序,即须向债权人作通知和公告,债权人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F177)。
注意:随着知识经济时代的到来和融资技术的
更新,资本理性投资功能增强,担保功能锐减,资本三原则的地位也发生了动摇。
三、公司资本制度的类型
公司资本制度大体上可分为三种类型,即法定资本制、授权资本制和折中资本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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