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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动产管理规定
□ 通 则 第一条 性质 本规定为公司不动产管理事务处理的准则。 第二条 目的 本规定在加强不动产保护、改善、利用和不动产权利(指所有权处置权和收益权等)的得失等方面的管理,以提高不动产管理的科学性和规范性,促进公司事业的快速发展。 第三条 契约合同 当发生不动产权利的得失或变更时,必须签订契约,以使其权利关系明晰。但经过政府法定手续处理的,不在此例。 第四条 管理人 对于远离公司且无法实行直接管理的不动产,应指定专门管理人。管理人由总务部总务科长提名,并经公司主管批准。第五条 纳税管理人根据政府有关规定,应由总务部长指定不动产纳税管理人,并报有关税务机构。 第六条 资料保管 不动产及其得失资料应由专人负责整理与保管。 □ 权利转移 第七条 不动产文书 当发生不动产所有权得失时,有关单位必须提交给总务科下列文书: 1.契约:包括各类合同和证明文件。 2.说明书:说明有关事由、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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效果、对方与本公司的关系等。 第八条 文书盖章 上列文书如属总务科权限范围内的,由总务科在查实审核后盖章。如超出其权限范围,需经公司主管裁定后,盖章。第九条 登记申请总务科持盖章后的文书,与对方办理有关手续,然后到有关机构办理不动产登记申请。 □ 不动产借贷、租赁契约的签订与变更第十条 土地、房屋的借贷各部门在签订或变更土地、房屋的借贷与租赁契约时,必须提供契约和有关报告。后者包括事由、期限、支付方法、对方基本情况及不动产帐面价值与现值等内容。 □ 土地或房屋转移 第十一条 帐面价值变更当伴随着土地或房屋的转移,而发生其帐面价值与实际价值不等时,应进行帐面调整。 第十二条 转移说明书 各部门如发生不动产转移时,应填写帐面变更书所列事项,并附说明书,提交给总务部总务科。 第十三条 实施 不动产的转移、变更及登记事项,由总务科负责。 □ 不动产管理台帐第十四条 不动产管理台帐总务科应建立全公司的不动产管理台帐,以全面把握全公司的不动产状况。不动产管理台帐应包括下列帐票与图表。 (一)公司所有土地 1.地籍表 2.土地台帐3.土地课税台帐4.土地综合图5.土地实测图6.借出土地台帐。 (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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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入土地 1.借入土地台帐2.借入土地图3.借入土地综合图。(三)公司所有房产 1.房产台帐 2.借出房产台帐 3.房产名册 4.建筑物分布图。 (四)借入房产 1.借入房产台帐 2.借入房产图。 □ 附 则 第十五条 本规定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推动本公司会计电算化发展,规范会计电算工作,按照财政局的有关要求,特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范围:本公司。第三条 会计电算化管理内容包括岗位设置、发展规划、建立信息系统、制定管理制度、人员培训和推广等。公司负责管理工作,各单位负责具体实施工作。第二章 岗位设置及职责第四条 各单位应根据工作及人员情况,设专职或兼职人员负责会计电算化工作,定岗定员,保持相对稳定。第五条 电算专管员必须精通财会业务,并且负责以下工作:一、制定本单位会计电算化管理办法;二、监督会计电算化有关管理制度的执行情况;三、对财会软件进行日常维护;四、保证计算机软件和硬件的财产安全;五、控制会计软件的运行;六、对操作人员进行日常管理;七、负责财会软件的学习、应用和推广;八、负责组织系统内操作人员的培训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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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 各单位必须对操作人员的上机、密码和使用权限进行严格管理,建立相应的操作管理制度。与会计业务无关人员,没有经过上机培训人员不得作为操作人员。第七条 操作人员应严格按照操作规范使用计算机和财会软件,发现问题及时上报,不得自行修改。第八条 操作人员的密码应当严格保密;更换操作人员或密码泄密后,必须及时更改密码。第九条操作人员如果离开工作现场,必须在离开前退出财会程序,防止其他人员越权操作。第三章 电算记账的规则第十条 严格按照财务制度、会计制度和软件程序,以及总公司的有关统一规定,进行业务处理。第十一条 总公司对财会软件的使用实行统一管理,未经总公司同意,各单位不得随意使用其他财会软件。第十二条 总公司负责设置一、二级会计科目。二、三级科目各单位可根据具体情况增设。第十三条 为确保电算记账准确、高效,记账过程中实行三审制,即事前审核、事中审核、事后审核。第十四条 记账凭证原则上由手工填制,如果据以填制记账凭证的原始凭证已输入计算机或可从机内现有账簿中计算生成记账凭证所需数据,记账凭证方可由计算机打印输出,代替手工记账凭证;这时须由操作员、复核员、主管员共同签章,并按规定装订成册,做为会计档案保存。第十五条 出纳人员、程序设计人员不得兼任凭证录入工作。第十六条 已输入总账、明细账的数据,如有差错,均须另编补充凭证或负数冲正凭证,重新输入;如原始凭证是正确的,操作员输入错误应在输入的更正凭证中注明实际输入数据的更正内容,包括原始的日期、编号及错误原因。第十七条 存在计算机软盘或硬盘内的各种账册,在未打印成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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