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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教育厅、安徽省物价局、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支持社会力量办学的若干意见
【法规类别】教育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财教[2016]1580号
【发布部门】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教育厅安徽省物价局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发布日期】2016.09.30 【实施日期】2016.09.30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教育厅、安徽省物价局、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
步支持社会力量办学的若干意见
(财教[2016]1580号)
各市、县(区)财政局、教育局、物价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的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教育的要求,进一步深化教育综合改革,加快实施科教兴皖战略,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以多种形式办学,尽快形成以政府办学为主体、社会各界共同参与、公办学校和民办学校共同发展的格局,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教育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民办教育促进法 》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现就进一步支持社会力量办学提出如下意见: 一、切实提高思想认识。民办教育是社会主义教育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教育事业 1 / 2
发展的重要增长点和促进教育改革的重要力量。多年来,我省坚持“积极鼓励、大力支
持、正确引导、依法管理”方针,民办教育呈现良好发展势头,对创新教育需求起到了积极作用,为推动全省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做出了贡献。但也要看到,我省民办教育发展的体制机制仍需完善,政策环境有待优化,民办教育依法管理需要加强。各地要充分认识促进民办教育发展的重要性,在观念、体制、政策、方法上不断创新,持续优化支持民办教育发展环境,落实民办学校与公办学校同等法律地位,维护民办学校举办者、校长、教职工和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要大力支持民办教育发展,凡是有利于激发办学活力,有利于满足社会多样化选择的教育需求,有利于推动教育改革发展的各种办学模式,按照“非禁即准”的原则,均可以大胆尝试,积极探索。
二、突出支持发展重点。社会力量办学是指企业、社会团体及其他社会组织、公民个人等利用非国家财政性教育经费,依法面向社会举办学历教育和非学历教育的各级各类办学形式。各地要着力健全政府补贴、政府购买服务、助学贷款、基金奖励、捐资助学等制度,大力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教育。当前,根据城乡统筹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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