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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见统计问题解答
1、GDP、国内生产总值、地区生产总值是否属于同一指标?
GDP、国内生产总值以及地区生产总值属于同一概念指标,但在具体使用上有不同之处。GDP是国内生产总值Gross Domestic Product的英文缩写,我国习惯上将国家和地区的GDP统称为国内生产总值。考虑到Domestic一词有“国内、地区、当地、家里”等多种涵义,故国内外一些专家和学者认为,将全国和地区的GDP一律称为国内生产总值不恰当。为了解决这个问题,国家统计局印发了“国统字[2004]4号文《关于改进和规范地区GDP核算的通知》”,对GDP中文名称的表述作了进一步规范,全国的GDP 称为“国内生产总值”,地区GDP改称为“地区生产总值”,特定地区的GDP用行政区的名字作定语,如“XX省生产总值”,简称为“XX省GDP”。按照这一规定,常州市的GDP应称为“常州市生产总值”,如果在应用数据时不带“常州市”,则称为地区生产总值。
2、国内生产总值是如何产生的?核算资料主要来源于哪些方面? 我国国内生产总值(GDP)的核算基本上是按国际通行的核算原则,对各种类型的资料进行加工计算得出的。主要资料来源包括三个部分,第一部分是统计资料,包括国家统计局系统的统计资料,如农业、工业、建筑业、批发零售贸易餐饮业、固定资产投资、劳动报酬、价格、住户收支统计资料,国务院有关部门的统计资料,如交通运输、货物和服务进出口、国际收支统计资料;第二部分是行政管理资料,包括财政决算资料、工商管理资料等;第三部分是会计决算资料,包括银行、保险、航空运输、铁路运输、邮电通信系统的会计决算资料等。
我市自90年代初开始进行GDP的核算,当时完全按照国家和省制定的有关方法制度开展。经过多年的实践,我市GDP核算的方法制度、资料来源、数据质量等方面不断趋于成熟和完善,目前已基本建立了符合我市实际的,能够全面、客观反映我市经济运行状况的核算体系,特别是近年来随着统计手段不断完善和统计自动化建设的快速推进,越来越多的专业和领域采用了抽样调查、超级汇总等方法,避免了中间层次的干扰和影响,从源头上保证了GDP数据的真实性和
可靠性。
3、目前国家对GDP数据的核算和发布有哪些具体规定?
2003年11月,国家统计局下发了国统字[2003]70号文,提出了我国GDP核算和数据发布制度的改革办法,对年度和季度GDP核算和数据发布程序作出了明确的规定。
(1)年度GDP核算,按初步核算、初步核实和最终核实三个步骤进行: 初步核算数:在当年12个月进度统计资料的基础上计算,于次年1月20日左右发布,并在2月和5月出的《统计公报》、《中国统计摘要》上使用;
初步核实数:在统计年报资料的基础上计算,于次年9月在《中国统计年鉴》上发布;
最终核实数:在统计年报、部门会计、财政决算资料的基础上计算,于隔年5月和9月在《中国统计摘要》、《中国统计年鉴》及其他出版物上发布。
(2)季度GDP核算,按初步核算、初步核实和最终核实三个步骤进行: 初步核算数:在主要进度统计资料的基础上计算,于季后15日公布计算结果;
初步核实数:在所获取的更加全面的资料基础上计算,于季后45日公布调整结果;
最终核实数:根据年度GDP最终核实数对全年各季度GDP初步核实数进行调整,形成各季度GDP,并对外公布。
初步核实和最终核实过程中,都要对上一步骤公布的数字进行修订,既要修订GDP总量,也要相应修订增长速度。
目前我市年度、季度GDP核算数据的发布严格按照省统计部门的规定执行。一般来说,季度GDP按初步预计数和省局评估数两个步骤发布,年度GDP按初步预计数、省局评估数、年报核实数三个步骤发布。季度GDP初步预计数一般在4、7、10月份《常州统计信息》(上册)中发布,省局评估数一般通过分析、信息的形式发布;年度GDP省局评估数一般在“常州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
计公报”和下年度的《统计手册》上发布,年报核实数则在下年度的《常州统计年鉴》上发布。
4、为什么我市各辖市区的GDP相加不等于全市的地区生产总值? 根据统计方法制度规定,我市各辖市区GDP主要按隶属关系进行核算,各辖市区GDP相加不等于全市地区生产总值,主要有下列几个方面的原因: 一是我市GDP核算尚未实行“在地统计”,一些部省属企业、市属企业以及银行、保险、通信等行业的增加值,均由市局统一核算,不包括在辖市区的核算范围内。
二是目前我国实行“统一领导、分散管理”的统计体制,国民经济核算体系基本执行“方法统一、分级核算、各负其责”的模式,即从国家到省、市、县(区),均作为一个独立的总体单独进行核算,相互之间不存在简单的加总关系。而各级在核算过程中,都会由于资料来源、核算方法、人员素质等方面的问题,使得GDP核算数据出现偏差。同时,GDP是一个相对宏观的指标,区域范围越大,资料收集越全面,核算的准确性也就越高,而市级以下由于资料收集的局限性,核算难度相对较大,准确性也会受到一定影响。
三是近年来随着统计方法制度改革步伐的加快,抽样调查、重点调查、典型调查等非全面调查方法得到了越来越广泛的运用,调查数据代表性的高低也会对统计数据质量产生一定的影响,从而带来GDP核算数据的偏差。例如目前规模以下工业、限额以下批零贸易业的数据主要通过抽样调查方式取得,就全市范围来说,由于样本数量较多,代表性相对较高,基本可以满足GDP核算的需要,而辖市区样本数量相对较少,代表性也相对较低,有可能对总体数据的推算产生影响,从而影响到GDP核算数据的准确性。
四是我国国民经济核算体系正在加快与国际接轨的步伐,在新旧核算体系的转变过程中,核算知识需要不断地更新和充实,核算方法需要不断地改进和完善。而个别地区由于业务人员对核算知识和方法掌握不够充分,也会使GDP核算产生偏差。当然,也不排除个别地区受不正确政绩观的影响,人为抬高GDP核算
数据。
5、人均国内生产总值如何计算?为什么应当按常住人口计算人均国内生产总值?
人均GDP是一定时期内GDP与同期人口平均数的比值。按照国际标准,人口平均数应当采用同期平均常住人口,我国在核算制度中也规定,无论是国家还是地区,计算人均GDP都应以常住人口作为分母。
在计划经济时代,由于户籍管理比较严格,流动人口规模很小,常住人口与户籍人口的数值十分接近,因此,采用户籍人口计算人均GDP,对于客观地反映一个地区的发展水平和富裕程度影响不大。随着改革开放的迅速推进和市场经济的快速发展,地区之间的人口流动日趋频繁,各地户籍人口与常住人口之间的差异越来越大,采用户籍人口计算人均GDP,已经难以准确地反映客观实际,人口大量流入的地区,人均GDP容易被高估;人口大量流出的地区,人均GDP又往往被低估,影响了地区人均GDP的可比性和准确性。因此,为了准确反映各地人均GDP水平,保证地区之间数据的可比性,应当使用人口统计中的常住人口计算人均GDP。
在实际工作中,由于常住人口数据的取得比较困难,主要依靠逢0年份的人口普查、逢5年份的1%人口抽样调查和每年一次的1‰人口变动情况抽样调查获得,而抽样调查只对国家和省级有代表性,省级以下地区大多数年份提供不出常住人口数据。因此,各地区在计算人均GDP时,使用的人口数据口径也不尽相同,一般来讲,国家及省采用常住人口,而省级以下地区按照户籍人口计算。2003年,国家统计局出台文件,改进和规范地区人均GDP的计算方法,文件规定从2004年1月1日起,各地区要统一使用常住人口计算人均GDP,并对历史数据作同口径调整。作为过渡性措施,可在两年内同时计算两种口径的人均GDP,两年后取消按户籍人口计算的人均GDP。
2005年开展的全国1%人口抽样调查,为了增强省级以下地区的代表性,各地都对调查样本进行了扩充,我市实际调查的比例超过总人口的2.5%。本次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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