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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贾建岗毕业论文】我国同性婚姻法律问题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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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5/6/27 17:18:35

(二)契约模式

这种模式是指同性恋者双方通过签订契约来组成共同生活的关系。法国采取契约模式,制定民事同居契约(PACS),即指两个异性或者同性的成年自然人为了组织其共同生活而缔结的合同。可以看到,这种契约模式适用于全体公民。该模式的实质要件是双方达成一致,订立并且在主管的法官面前登记民事团结契约本身可以说表明了双方的合意。但是,这并不排除缔约中诸如欺诈、暴力胁迫或者认知错误的缺陷。在上述情况下,缔约各方均可以向有管辖权的法官提起撤销之诉,诉讼时效为自契约成立之日起5年。

(三)伴侣模式

伴侣模式即准婚姻模式,同性恋者通过登记为伴侣关系,双方共同生活,并享有部分专属于同居伴侣双方的权利。伴侣模式是折中同性恋者的正当需求与社会大众的容忍程度的产物,介于婚姻模式与契约模式之间,既比婚姻模式自由,又比契约模式具有人情味,并被大多数国家所适用。目前就我国国情来看,传统的异性婚姻观念不是靠简单的几条法规能改变的。从传统一男一女的婚姻家庭制度不可能在短时间内过渡到传统婚姻制度与同性婚姻制度并存,在同性恋还没有得到广泛认可的阶段,贸然对同性婚姻进行立法不但起不到应有的指导性作用,反而会适得其反。而在我国人情氛围浓厚的气氛下,人们注重情感交流远远大于法律规定,法国所采取的契约模式又显得有点不太近人情。因此,笔者认为采用伴侣模式更能起到对同性恋者的保护作用,同时为同性婚姻制度的建立起到缓冲的过渡作用。

四、对我国《伴侣法》的设想

(一)同性伴侣的构成要件

同性伴侣身份的成立要在同性恋者双方达成一致愿意并缔结伴侣关系的基础上,经过依法被赋予监督权的国家机关公证达成身份协议并发生法律效力,受法律保护。同性伴侣的构成要件分为实质要件和形式要件。实质要件包括:(1)必备要件:第一,两人是同性;第二,双方自愿;第三,达到法定年龄,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2)禁止要件:第一,双方皆无配偶并且未与他人缔结同性伴侣关系;第二,下列亲属关系不能缔结为同性伴侣关系: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3)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宜缔结同性伴侣关系的疾病者不得缔结同性伴侣关系。将登记为同性伴侣关系的同性恋者双方在一定亲属关系内加以限制是为了维护古代流传下来的伦理道德,对部分疾病加以限制登记是为了保护当事人的身心健康,防止疾病传染。如果说缔结为同性伴侣关系的实质要件是核心内容,那么形式要件就是缔结为同性伴侣关系的必要手段。形式要件是指申请缔结同性伴侣关系的双方必须亲自到登记机关办理登记手续,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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则法律不能认可。该登记部分最好与婚姻登记部门是同一机关不同部门,既表明了我国对于同性恋者加以法律保护的态度,也避免有些反对者对同性恋问题大做文章,为婚姻法和伴侣法的统一和衔接埋下伏笔。

(二)制定《伴侣法》的侧重点

(1)同性伴侣间权利义务的平衡问题

人们对婚姻主要有四个方面的需求:心理上的需求、情感上的需求、生理上的需求、生活上的需求。同性恋者选择结成同性伴侣关系也是为了满足正常生活的需求。我国制定《伴侣法》应该尽量满足同性恋者结成伴侣所能享受的权利保障。法律虽然不能满足同性伴侣完全等同于异性配偶的身份,对于部分涉及双方切身利益的身份权利,同样给予保护,例如:当一方生病需要动手术时,另一方可以基于其伴侣关系在手术风险书上签字;一方意外死亡时,如果没有留下遗嘱,另一方则可以继承其遗产;一方在进行同性伴侣登记后,与他人非法同居,或与异性缔结婚姻,另一方有权申请解除伴侣关系。除此之外,同性伴侣间的权利还有很多类似配偶之间享有的其他权利,包括抚养权,诉权,探视权等。同性伴侣之间有相互扶持的义务。当一方遭遇不测,生活不能自理时,另一方有进行照顾抚养的义务,如果不承担相应义务,同性伴侣的受抚养一方有权向法院起诉;同性恋者双方一旦登记,最重要的义务承担是忠实对方,一旦登记,意味着将长期与固定同性伴侣生活在一起,彼此尊重,忠实于彼此。同性伴侣之间的财产有约定的按约定,无约定的宜适用财产共同共有制,双方一旦确立伴侣关系,就构成最亲近的民事法律关系,同性伴侣一方处置共同财产必须经同性伴侣的双方同意,但财产的处置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其他同性伴侣之间的民事法律关系,如没有类似涉及生育的特殊法律关系外,参考《婚姻法》规定异性婚姻配偶所享有的权利与义务。

(2)同性伴侣的收养、生育子女问题

在收养权和人工生育方面,建议暂不赋予同性伴侣此方面的权利。此种设想并不是因为同性伴侣不具有为人父母的权利与教养子女的能力,也不是因为有证据证明同性伴侣的家庭环境不利于孩子的成长。这主要是考虑到由于社会在一定时间内还会存在对同性恋的偏见与不宽容,这可能会给同性伴侣家庭的子女造成压力,导致他们的心理状况不好。因此,谨慎起见,从保护儿童利益为首要考虑原则出发,暂不赋予同性伴侣领养子女和人工生育的权利,待到时机成熟时再有所改变。而从世界已有的经验来看,多数国家尤其是较早对同性伴侣进行立法调整的欧洲国家,在最初也都是限制同性伴侣的收养权与人工生育权,而随着同性伴侣法律调整所带来的社会益处及人们对同性伴侣态度的极大转变与普遍宽容,一些国家陆续在时机成熟时又赋予了同性伴侣此方面的权利。

(3)同性伴侣关系的解除

同性伴侣关系的终止是指发生一定的法律事实导致法律承认的同性伴侣关系消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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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起同性伴侣关系终止的法律事实分为两种:一是同性伴侣中的单方死亡。同性伴侣关系的单方死亡,同性伴侣关系自动解除,另一方自动恢复为无伴侣身份。二是双方解除伴侣关系。笔者认为,我国制定《伴侣法》区别于《婚姻法》的一点表现在,同性伴侣的关系解除更为便捷,同性恋者双方解除伴侣关系无需经调解程序,《伴侣法》留给同性恋者结成或者解除同性关系更大的自由空间。同性伴侣关系消灭的方式有两种,第一种,同性伴侣到登记机关办理解除,双方必须达成一致并亲自到场解除伴侣关系,登记机关仅对是否解除同性伴侣关系有决定权,而不对同性伴侣所涉及的财产进行干涉;第二种,同性伴侣双方向法院提起解除同性伴侣关系的民事诉讼,法院依法作出是否解除的判决,同时对未达成一致的财产问题、子女抚养问题进行调节,如果调解不成,法院一并判决。同性伴侣关系解除后,双方基于身份上的权利义务消灭,各自为无民事法律关系的独立个体;对于双方的财产,结成伴侣关系之前的个人财产依然归同性恋者个人,结成伴侣关系后的共同财产,有约定的按约定,无约定的按共同共有财产制进行分割。

五、结语

今天的人们对于同性恋的话题早已不再讳莫如深,群众对于维护人权的呼声越来越高,同性恋群体日愈扩大,由其引发的问题层出不穷,凸显了我国法律的空白地带。目前,同性恋婚姻合法化在我国是否可行的话题引起法学界的广泛讨论,本人认为同性婚姻合法化在我国是完全可行的,但并不是一朝一夕就可以与异性婚姻平起平坐的。因此,本人希望通过该篇论文阐述同性婚姻合法化在我国的可行性,以制定同性伴侣法为过渡,最终实现同性恋者与异性恋者享有平等的权利与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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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契约模式 这种模式是指同性恋者双方通过签订契约来组成共同生活的关系。法国采取契约模式,制定民事同居契约(PACS),即指两个异性或者同性的成年自然人为了组织其共同生活而缔结的合同。可以看到,这种契约模式适用于全体公民。该模式的实质要件是双方达成一致,订立并且在主管的法官面前登记民事团结契约本身可以说表明了双方的合意。但是,这并不排除缔约中诸如欺诈、暴力胁迫或者认知错误的缺陷。在上述情况下,缔约各方均可以向有管辖权的法官提起撤销之诉,诉讼时效为自契约成立之日起5年。 (三)伴侣模式 伴侣模式即准婚姻模式,同性恋者通过登记为伴侣关系,双方共同生活,并享有部分专属于同居伴侣双方的权利。伴侣模式是折中同性恋者的正当需求与社会大众的容忍程度的产物,介于婚姻模式与契约模式之间,既比婚姻模式自由,又比契约模式具有人情味,并被大多数国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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