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税务稽查工作规程_税务稽查报告范文
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开具发票,或者未加盖发票专用章的;”的规定,对该行为处以2,000.00元的罚款。
该单位2011年3月7#凭证、11月6#凭证用作废发票支付报刊费,金额合计5,71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2010〕587号)第二十四条第二款“第二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发票管理规定使用发票,不得有下列行为(二)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是私自印制、伪造、变造、非法取得或者废止的发票而受让、开具、存放、携带、邮寄、运输;”及第三十九条第二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税务机关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二)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是私自印制、伪造、变造、非法取得或者废止的发票而受让、开具、存放、携带、邮寄、运输的。”的规定,对该受让作废发票的行为处以10,000.00元的罚款。
该单位2011年度4月6#凭证、4月7#凭证、7月2#凭证、9月15#凭证、10月4#凭证、10月7#凭证、12月13#凭证用收据代替发票,金额合计241,07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2010〕587号)第二十四条第五款“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发票管理规定使用发票,不得有下列行为……(五)以其他凭证代替发票使用。”及第三十九条第六款“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六)以其他凭证代替发票使用的;”的规定,对该行为处以5,000.00元的罚款。
发票违章罚款共计2,000.00+10,000.00+5,000.00=17,000.00元。
(三)加收滞纳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01〕49号)第三十二条“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期限解缴税款的,税务机关除责令限期缴纳外,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的规定,对该单位未申报的2010年度营业税30,7700元、2011年度营业税17,080.00元、2010年度城市维护建设税1,5375元、2011年度城市维护建设税8500元、2010年度房产税24,6765元、2011年度房产税24,6765元、2010年度印花税7770元、2011年度印花税9340元,少申报的2011年度企业所得税62,6566元、2010年度个人所得税2,7263元、2011年度个人所得税5,400.99元,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四、其他情况说明
(一)关于企业税收征管情况
该单位应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的要求,在对外承揽业务开具发票时,应由本单位向对方开具,不应到业务发生地税务机关开票纳税。
该单位应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要求,增强鉴别国、地税真假发票、作废发票等正确使用发票的意识,依法办事。在对外开具发票的过程中,在所有发票联次加盖本单位财务专用章。
该单位应该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要求,依法提取、按期申报、及时缴纳各项税费。
4、该单位应该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的要求,于次年5月份前及时完成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
该企业应严格按照现行企业会计制度的要求完整记录账簿、做好税务检查后的账务调整工作。
(二)关于其他涉税情况说明
该单位应该将上年末应缴未缴的相关税费,于次年的1月份前按照法定时限进行清缴,避免形成欠税。对于以前年度已经形成的欠税应及时到税务机关缴清。
以上应补缴税款及附加174,3693元,罚款189,1443元,合计应补税罚款363,5136元。
附件拟查补、退税款汇总表
检查人员(签名) 二○一二年七月十一日
检查部门负责人(签名)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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