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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是怎样失去迁徙自由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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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5/5/31 0:23:13

的自然经济状态下的亿万农民的生产销售纳入了中央计划经济控制的轨道。

50年代农村政策中的另一重要支柱是农业集体化。1953年10月26日至11月5日召开的第三次全国互助合作会议通过了\关于发展农业生产合作的决议\,农村进入了成立\合作社\阶段。该\决议\提出,通过农业生产合作化运动\使农业能够由落后的小规模生产的个体经济变为先进的大规模生产的合作经济\否则,\统购统销就是一句空话,中央计划经济也就失去了存在的条件,由国家权力组织大规模经济建设也就成为不可能。\农业集体化将个体农民纳入了计划经济体制的轨道,政府不仅能支配农民的产品,而且直接参与组织农民的经济活动。

当时,计划成了农业合作社的指标不断加码:1953年10月至11月的全国第三次互助合作会议期间的计划是,到1954年秋全国达到35,800多个初级社,1957年达到70万个左右;但在各级政府的推动下,1954年3月农业合作社的数量就达到7万多个,超过计划的一倍;一个月后,又增加到9万多个。在1954年10月召开的第四次全国互助合作会议上,建立农业合作社的计划大幅度调高,拟于1955年春耕前建立60万个农业合作社,到1957年使50%以上的农户加入合作社。1954年底,农业合作社的数量达到54万个。从1954年秋到1955年春,初级社又猛增到67万个。[9]当时推行农业集体化的过程中,全国出现了急躁冒进,对农业生产和农民生活造成了严重的破坏。但这种破坏并未引起当时最高决策者的重视。在关于合作化的争论中,毛泽东关于加快合作化的主张占了上风。于是,1956年农业合作化运动以超过预想的速度迅速展开,加入合作社的农户比例从1955年末的14.2%增加到1956年底的96.3%,其中加入高级社的比例从56年1月的30.7%增加到年底的87.8%,高级社的数量则从13.8万增加到54万个。农村高级合作社的组织规模和生产关系与农村初级合作社有很大的不同。初级社承认土地私有,各农户以土地入股,共同生产经营,其平均规模由初期的10户到1955年的26.7户;高级社则将土地改为公有,实际上确立了集体所有制,取消了按土地数量折算的报酬,完全按照农民的劳动量来计算报酬。1956年高级社的平均规模为246.4户。[10]

政府推行农业集体化的目的是,将国家权力渗透到农村社会基层,通过行政手段控制农村的政治、经济、社会,甚至农民的生产和生活。[11]然而,这种试图对农村和农民实现全面控制的农业集体化运动并未产生政府预期的增产效果,而农民的生活水准却迅速恶化。在农业集体化高潮中(包括随后升级的\人民公社化\),农村社会出现了一连串问题。其主要表现是:一,强制农民入社的现象相当普遍,入社时无偿征收农民财产的情况也大量存在。许多农民感到,入社后个人自由受到限制和束缚。例如,辽宁省的农民普遍反应:\农业社好是好,就是挨累、挨憋、受气受不了\;有的甚至讽刺说:\入了社,还不如劳改队,劳改队还能过个礼拜天\。二,合作社的财务状况不透明,干部的贪污浪费现象严重,引起农民的不满。[12]三,入社农民每年劳动天数平均增加50%至60%,但个人收入却不能相应增长;相反,约有10%至20%的农民的绝对收入还减少了。与此同时,农民人均占有的粮食却迅速减少。1957年每人年平均粮食消费为409斤,1958年为402斤,1959年为366斤,1960年为312斤,1961年为307斤。[13]在\人民公社化\运动时期,在高指标、瞎指挥、浮夸风和\共产风\等严重泛滥的地区,农民的粮食消费甚至降低到每人每天半斤以下。[14] 由于农业集体化运动中存在上述问题,再加上统购统销政策给农民造成的剥夺感,不难想像,当时的农村政策在多大程度上引起农民的抵触甚至抵抗情绪。1957年春,广东省约有7万户农家退了社,而要求退社的农户还有12万户;在河南省,12个县的278个合作社也出现了退社风潮;在江苏省泰县,约有2千多农民到县里请愿,要求退社;在四川和山西、浙江,部分合作社提出了\包产到户\的要求。[15]由于农业集体化运动产生了许多问题,加之城市生活对农民的吸引,越来越多的农民离开了农村,前往城市。这样的事态发展对政府来说可能是一个未曾料到的冲击。1957年8月5日的《人民日报》以严厉的语气警告说:\

现在我们已经面临着一个严重的思想工作,这就是要向广大的农民群众和农村干部说明:如果不顾整个国家利益和社会主义事业,要把个人的和本单位的利益放在第一位,那就是在实际上取消了社会主义事业,取消了党的领导,同时也取消了农民的远大前途。\随后在全国农村开展了以\大辩论、大批判\为主要形式的教育运动,猛烈批判农民的\个人主义\和\利己主义\。[16]

当然,要想让农民老老实实地固守在合作社的小天地里做一个为工业化贡献一生的\农业劳动力\,要想有效地防止农民逃离合作社,就必须建立一项制度,能象集中营的高墙那样防止农民逃离集体化农村的管束。[17]这种约束农民的强烈需要是中国户籍制度最终确立的最重要的推动因素。因此,从1956年底开始,政府采取了一系列严厉的措施,最后彻底剥夺了农民的迁徙自由。 3、人口流动的城市障碍

在集权体制下,人口的自由流动还面临城市片面发展和就业渠道狭窄造成的障碍。50年代确定的城市建设工作方针是,集中力量建设那些有重要工程的新工业城市。至于那些未投入新工业项目的大城市和一般的中小城市,即便城市建设的许多方面亟待改善维护,政府也不会投入多少资金。为了集中力量保证工业建设,在各重点城市的建设中,城建投资的重点也是直接为工业生产服务的道路、上下水道、工人住宅等。1955年6月,中共中央发出\坚决降低非生产性建设标准\的指示,将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视为非生产性项目,要求压缩投资、降低标准。结果,各地城市普遍出现了基础设施投资不足,交通、教育和医院等设施短缺紧张的状况。在1956年秋到1957年底的一年多时间里,《人民日报》上几乎每天都有关于城市里到处\拥挤\、\不足\和\紧张\的报道。上海等地1957年春季出现的骚动便与上述问题有相当的关联。形势的严峻似乎使决策当局意识到,既然不能增加用于改善人们生活的城市建设投资,那就只能从制度上限制城市人口的膨胀。

由于从50年代开始实行了重工业优先的发展战略,工业投资严重向重工业部门倾斜,这种工业结构阻碍了城市非农产业对劳动力的吸收。据分析,重工业部门每亿元投资约提供5千个就业机会,仅及轻工业投资的三分之一;国有企业每亿元投资约提供1万个就业机会,相当于非国有企业的五分之一。但在当时政策的主导下,重工业企业职工人数的增长是轻工业的4.1倍,国有企业职工人数的增长是非国有企业的3.1倍。[18]有关研究表明,从1952年到1987年,工业资本积累本应新增就业17,113.7万人,实际吸纳的劳动力为8,097万人,少吸纳劳动力9,016.7万人,实际吸纳量不到应吸纳量的一半,或者说,少吸纳的劳动力比1987年全部工业劳动力人数的总和还要多。[19]与此同时,城市产业的发展被局限在工业领域,以服务业为主的第三产业的发展严重滞后,这不仅造成市场的萧条和市民生活的不便,也降低了城市的就业容纳能力。

由于城市就业容纳量远远落后于投资增长和经济发展的速度,政府不得不采取精简机构、压缩人员等措施来缓解压力。继1956年实行干部\下放\政策之后,1957年的夏季和秋季又下放了81万名城市机关干部。为了进一步缓解就业压力,不仅号召城市的中小学毕业生\下乡上山去参加农业生产\,军官们的随军家属也被命令回农村去,《人民日报》上居然还出现了与\妇女解放\这一时代潮流相左的号召,呼吁城市妇女回到家庭、专门从事家务劳动。在这种情况下,正如中共中央、国务院的文件所强调的那样,\当然更不能允许农村人口盲目流入城市\了。

总之,随着1950年代开始逐步巩固完善的计划经济体制的确立,无论是发展战略,还是制度政策,都需要建立严格控制人口自由流动的户籍制度。随着这一制度的确立,迁徙自由也就消失了。

[1]这9个限制农民进城的文件分别是:1956年12月30日由国务院颁布的\关于防止农村人口盲目外流的指示\;1957年3月2日由国务院颁布的\关于防止农村人口盲目外流的

补充指示\;1957年4月30日由内务部颁布的\关于受灾地区农民盲目外流情况和处理办法的报告\;1957年5月13日由国务院颁布的\批转关于受灾地区农民盲目外流情况和处理办法的报告\;1957年5月27日由公安部颁布的\关于实施阻止农民盲目流入城市和削减城市人口工作所面临的问题及解决办法的报告\;1957年7月29日由国务院颁布的\批转关于实施阻止农民盲目流入城市和削减城市人口工作所面临的问题及解决办法的报告\;1957年9月14日由国务院颁布的\关于防止农民盲目流入城市的通知\;1957年12月13日由国务院颁布的\关于各单位从农村中招用临时工的暂行规定\;1957年12月18日由中共中央、国务院颁布的\关于制止农民盲目外流的指示\。

[2]张玉林,\迁徙的自由是如何失去的--关于1950年代中期的农民流动与户籍制度\ [3]李溦,《农业剩余与工业化资本积累》,云南人民出版社,1993年,290-292页。 [4]《世界经济导报》,1989年2月1日。 [5]严瑞珍等,\中国工农业产品价格剪刀差的现状、发展趋势及对策\,《经济研究》,1990年第2期。

[6]出处同注3,309页。

[7]数据取自国家统计局的《中国统计年鉴(1992)》,中国统计出版社1992年版,149、158页。

[8]何家栋、喻希来,\城乡二元社会是怎样形成的?\,《书屋》,2003年第5期,7页。 [9]安贞元,《人民公社化研究》,中央文献出版社,2003年,107页。 [10]陈吉元等编,《中国农村社会经济变迁(1949-1989)》,山西经济出版社,1993年,236页;山本秀夫著,《中国的农村革命》,东洋经济新报社,1975年,184页。 [11]出处同注2。 [12]陈吉元等编,《中国农村社会经济变迁(1949-1989)》,山西经济出版社,1993年,260-266页。

[13]出处同注9,226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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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自然经济状态下的亿万农民的生产销售纳入了中央计划经济控制的轨道。 50年代农村政策中的另一重要支柱是农业集体化。1953年10月26日至11月5日召开的第三次全国互助合作会议通过了\关于发展农业生产合作的决议\,农村进入了成立\合作社\阶段。该\决议\提出,通过农业生产合作化运动\使农业能够由落后的小规模生产的个体经济变为先进的大规模生产的合作经济\否则,\统购统销就是一句空话,中央计划经济也就失去了存在的条件,由国家权力组织大规模经济建设也就成为不可能。\农业集体化将个体农民纳入了计划经济体制的轨道,政府不仅能支配农民的产品,而且直接参与组织农民的经济活动。 当时,计划成了农业合作社的指标不断加码:1953年10月至11月的全国第三次互助合作会议期间的计划是,到1954年秋全国达到35,800多个初级社,1957年达到70万个左右;但在各级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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