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农村中小金融机构风险管理机制建设指引
第三十二条 农村中小金融机构应建立科学严密的分级授权管理体系。以书面方式确定对董事长、高级管理人员、业务部门、分支机构、岗位和工作人员的授权,不能存在管理盲点与空白。对于转授权,应结合机构人员配置和工作特点,以书面方式做出有效的制度性安排。严禁越权从事经营管理活动,应通过管理信息系统权限设置、授权检查和规范化管理来防止超授权风险,凡发现被授权人有越权行为的,应立即纠正处理。
第三十三条 农村中小金融机构应确保业务、财务和其他管理信息完整、真实、准确和及时。完善交叉核对与对账制度,加强与客户、金融机构之间及本机构内部业务台账与会计账之间的对账,规定对账频率、对账对象和可参与人员等要求。对现金、有价证券等有形资产定期或不定期进行盘点。加强未达账项和差错处理的环节控制,记账岗位和对账岗位必须严格分开。建立事后监督机制,具备条件的机构逐步实施事后集中监督制度。
第三十四条 农村中小金融机构应建立合规检查制度。应对各业务条线和分支机构经营管理的主要领域、层面、环节和关键点的合规性进行检查,确保经营活动符合外部法律法规、监管要求及内部程序。
第三十五条 农村中小金融机构应高度重视管理信息系统的建设,逐步实现经营管理的信息化,提高风险管理有效性。建立贯穿各级机构、覆盖各个业务领域的数据库和管理信息系统,满足对各种风险的计量和定量分析,及时、准确地提供经营管理所需的各种数据,实现对各类风险的监控和预警,满足风险管理内部报告和对外信息披露的要求。同时,农村中小金融机构应当建立和健全信息系统风险防范的制度,确保信息系统设备、数据、系统运行和系统环境的安全。
第三十六条 农村中小金融机构应建立各类风险报告制度。根据不同业务风险特征,制订差异化的报告方式,明确报告对象、报告种类、报告内容、报告频率、报告路径等内容。风险管理条线的纵向报告路径应具备独立性。
第五章 考核问责
第三十七条 农村中小金融机构应当建立包含收益和风险在内的风险绩效评价体系,合理设置评价指标,逐步开展经济资本管理,提高风险管理绩效,提升经营管理水平。
第三十八条 农村中小金融机构应当建立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工作的考核机制,设定合理的考核范围、内容、标准和方法,将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考核纳入经营管理综合考核之中,考核结果与员工奖惩激励挂钩。
第三十九条 农村中小金融机构应当建立贯穿各个业务领域以及对高级管理人员与员工日常行为的问责制度。各业务条线要根据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的要求,对各项业务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检查,对违规行为及造成风险损失的责任人进行经济处罚和纪律处分,规范经营行为,确保各项业务健康可持续发展。
第六章 风险管理文化
第四十条 风险管理应植根于农村中小金融机构的企业文化,并作为董事会战略决策和高级管理层、风险管理部门和其他业务条线的负责人及员工日常工作的核心。
第四十一条 农村中小金融机构应建立风险为本的企业文化,树立诚实守信、依法合规、稳健审慎的价值观念,制定高标准的员工行为准则与职业操守,规划企业文化渗透方案,并在本机构推行实施。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率先垂范并引导全体员工参与风险管理文化建设,并通过激励约束、典型案例、警示教育等方式进行传播与渗透。
第四十二条 农村中小金融机构应根据风险管理的要求管理与配置人力资源,实施主要风险岗位人员准入与退出管理制度,配备足够的、能够达到风险管理岗位资质要求的人员,并随风险管理状况的变化进行相应的调整。
第四十三条 农村中小金融机构应当制定并实施中长期培训计划,加强对员工从业知识、风险管理要求及道德思想方面的培训,强化案件警示作用。培训计划应定期评审,充分考虑不同层次员工职责、能力和文化程度以及所面临的风险。
第四十四条 农村中小金融机构应以健康的风险管理文化为导向,建立以风险管理为基础,风险、发展与效益平衡的激励制度,从源头上遏止经营人员为追求自身短期效益最大化而偏离机构长期目标的短期行为。
第七章 监督与评价
第四十五条 农村中小金融机构应建立独立、专业的内部审计体系。对风险管理各个组成部分和环节进行独立的审计监督。对风险管理体系的准确性、可靠性、充分性和有效性实施评价。
第四十六条 行业管理部门依法对农村中小金融机构风险管理情况实施检查与评价,做出风险提示,提出评价结论和处理意见,并以书面形式将评价结论与处理意见报监管部门。
第四十七条 农村中小金融机构董事会、监事会、高级管理层可以根据业务发展情况,聘请外部中介机构审计,并应积极创造条件保证外部审计的独立性和有效性。
第四十八条 农村中小金融机构应重视监管部门的风险检查评估与监管评级结果,依据监管意见认真改进,并按要求向监管部门报送整改报告。
第四十九条 农村中小金融机构董事会、高级管理层应定期对风险管理状况组织开展自我评估,评估风险管理的有效性,发现风险管理的缺陷。评估应定期持续进行,当经营管理环境发生重大变化时,应及时重新评估。
第五十条 农村中小金融机构董事会、监事会和高级管理层应根据各类评价结果对风险管理体系进行对照研究,分析问题性质,对属于风险管理体系的问题,应建立科学的纠偏和纠错机制持续改进,对因执行不力和违反风险管理制度而发生的问题,应限期整改。
第八章 附 则
第五十一条 本指引由中国银监会负责解释与修订。 第五十二条 本指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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