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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法对保险受益人故意致使被保险人死亡、残疾、疾病的,保险人是否仍应承担保险责任作出新规定
旧保险法规定该受益人丧失受益权,保险人不再承担保险责任。新法则规定,该受益人丧失受益权,但保险人仍应承担保险责任,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其继承人继承,这在很大程度上保障了被保险人的利益。
以上都是新保险法对保障被保险人的权益而作出的一些新规定,这些规定同时加重了保险人的义务。但保险人只要深刻领会,并在展业、承保、查勘、理赔等各个环节规范操作,这些规定就会成为促进保险人规范运作、稳健经营的一项助推剂,而不是什么负担。
在新法中,有保障被保险人权益的众多措施,同时也有一些修正保险人和被保险人利益均衡的规定。如新法对保险合同的解释作了修改。旧法规定,如因保险合同条款内容保险人与被保险人、受益人有争议的,作出对被保险人、受益人有利的解释。这一规定显然忽视了保险合同条款内容的通常解释,一律作对被保险人、受益人有利的解释,显然是矫枉过正了。新法则采用了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类似的规定,双方如对合同内容有争议,按通常理解解释,如仍有两种以上解释的,按有利于被保险人、受益人解释。这一规定是对保险人正当利益的维护。但保险人也应当用好这一条款。我们的保险合同条款经常有一些晦涩难懂的词语或者语法结构复杂难懂的语句,如果所有的条款都能用简洁的语言表达,条款内容是清楚的,那么就不存在争论的空间了。
总之,新法规定了大量的保障被保险人利益的规定,一方面是给保险人业务的推广上了紧箍咒;但从另一个方面讲,对促进保险人规范运作、稳健经营有着巨大的推动作用。只要保险人在保险经营中更加规范,更加细致,这些规定,就不会成为保险人扩大保险事业的羁绊,而只能成为保险人规范运作、稳健经营、提升市场竞争力的助推剂。
《新保险法》-三大焦点
《新保险法》会议2009年2月28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表决通过了新修订的保险法。新修订的保险法更强调保护投保人、被保险人的合法权益。专家及业内人士就新保险法增设保险合同不可抗辩规则、明确被保险财产发生转让时的理赔争议、规范保险公司理赔程序和时限等三大焦点问题进行了解读。 新增不可抗辩规则
条例:新保险法增设了不可抗辩规则,规定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两年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即保险合同成立满两年后,保险公司不得再以该投保人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解除合同。此规则对于长期人寿保险合同下的被保险人意义重大,可有效保护其权益,填补了现行保险法的空白。
解读:本市某保险公司的相关负责人表示,有的保险公司为了增加保费收入,大量吸收客户投保,等到出险时却说客户并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拒绝赔付。这样一来,对投保人来说就白白交了大量保费,新增的不可抗辩条款进一步完善了对被保险人的保障。 明确财产转让理赔
条例:新保险法规定:保险标的转让的,被保险人或受让人应及时通知保险人,保险公司自接到通知后30天内可以按照合同约定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新保险法还规定:保险公司因保险标的转让导致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而解除合同的,“应当将已收取的保险费,按照合同约定扣除自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应收的部分后,退还投保人”。
解读:天津财经大学金融系陈之楚认为,对于财产保险来说,存在较大争议的问题是:财产保险合同存续期间,如果保险标的因买卖、赠与等发生转让,转让后发生保险事故,保险公司赔不赔?“以前保险标的发生转让也需要到保险公司进行报备,但是到底如何操作并没有细致规定。新修订的保险法对这方面的规定规避了操作中可能存在争议的一些问题,对保险公司和投保人都是一种保护。” 规范理赔相关问题
条例:新保险法规定,保险事故发生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提出索赔时,保险公司如果认为需补交有关证明和资料,应当及时一次性通知对方;材料齐全后,保险公司应当及时作出核定,情形复杂的,应当在30天内作出核定,并将核定结果书面通知对方;对属于保险责任的,保险公司在赔付协议达成后10天内支付赔款;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应当自作出核定之日起3天内发出拒赔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解读:“投保容易理赔难”是客户集中反映的问题。某保险公司相关负责人表示,之前各家保险公司理赔方面的规定比较模糊,没有具体的时间限制。而新保险法恰恰在这方面给予了明确规范。另外,产生“理赔难”说法的原因也有很多,有的客户在投保时并没有仔细看合同,只是听代理人的介绍,而有的代理人盲目夸大保障范围,这就都有可能在今后为理赔带来难题。
此外,新修订的保险法,对于免除保险公司责任的“免责条款”,强调保险公司应当在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向投保人作书面或口头说明。
《新保险法》-主要变化
首先是限制保险人合同解除权,增设了保险合同不可抗辩规则。如新《保险法》明确规定保险人自知道解除事由起,超过30日不行使
解除权的,其解除权消灭等。这有利于督促权利行使,稳定保险合同关系,尤其是对于长期人身保险合同项下的被保险人利益的保护意义重大。
此外,还借鉴了英美法上禁止反言制度,规定保险人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不得免于承担保险责任。这也减轻了投保人告知义务负担,限制了保险人的抗辩权利。 加强保险监管职能
新《保险法》首先总括规定,监管机构应当建立健全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体系,对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实施监控。而有关具体规定方面,如将原《保险法》的“保险公司应当具有与其业务规模相适应的最低偿付能力”,修改为“保险公司应当具有与其业务规模和风险程度相适应的最低偿付能力”。将原“规定保险公司的实际资产减去实际负债的差额不得低于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数额”,修改为“认可资产减去认可负债的差额不得低于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数额”。
同时,新《保险法》明确规定:对偿付能力不足的保险公司,监管机构应当将其列为重点监管对象,并可以根据具体情况采取责令增加资本金、办理再保险,限制业务范围,限制固定资产购置或者经营费用规模,限制资金运用的形式或者比例,限制增设分支机构,限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水平,责令拍卖不良资产、转让保险业务等监管措施。对于偿付能力严重不足的保险公司,监管机构可以依法对该保险公司实行接管,这也是首次纳入《保险法》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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