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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火作业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条 动火作业系指在危险化学品的包装物、容器、管道及易燃易爆危险区域内的设备上进行的,能直接或间接产生明火的施工作业。
所在地消防、安全监管等政府管理部门对动、动火有特殊规定的,按其规定执行。在抢险过程中动火作业应按应急预案中的规定执行。
第二条 动火作业涉及进入受限空间、临时用电、高处等作业时,应办理相应的作业许可证。
第三条 动火作业的危险源辨识
(一)作业前,针对作业内容,应进行危险源辨识,制定相应的作业程序和安全措施。 (二)将安全措施填入相应的“作业方案”、《动火作业许可证》及《动火作业安全确认单》内。
第四条 动火作业系指采用以下方式的作业:
(一)各种气焊、电焊、铅焊、锡焊、塑料焊等各种焊接作业及气割、等离子切割机、砂轮机、磨光机等各种金属切割作业。
(二)使用喷灯、液化气炉、火炉、电炉等明火作业。
(三)烧、烤、煨管线、熬沥青、炒砂子、铁锤击(产生火花)物件、喷砂和产生火花的其他作业。
(四)生产装置和罐区联接临时电源并使用非防爆电器设备和电动工具。 (五)使用雷管、炸药等进行爆破作业。 第四条 动火作业分级 (一)一级动火作业
1.储存收发易燃、可燃液(气)体的罐区、泵房、装卸作业区(铁路、公路、码头)、桶装仓库。
2.加油(气)站的罐区(储气瓶)、加油(气)区、液化气泵房、压缩机房、接卸站区。 3.输油(气)管道、油气回收装置、隔油池、污水处理设施。
4.易燃、可燃液体和气体的罐车、油轮、驳船等爆炸危险区域的动火作业。 (二)二级动火作业
1.从易燃、易爆及有毒储罐、泵房、装卸区等拆除或移出爆炸危险区域或火灾危险区域的容器、管线、附件,已运到安全地点、并经过吹扫处理检验合格。 2.罐区、泵房、装卸作业区等的非防爆区域及防火间距以外的区域。
3.发电机房、配电间、消防泵房、化验室、储存收发润滑油的储罐、桶装油品仓库、灌装、收发区域等火灾危险性区域的动火作业。 (三)三级动火作业
除一、二级以外的禁火区的动火作业均属三级动火作业。
各类动火作业区域应由各油库、加油站明文规定,并在库(站)平面图上标明。 第五条 作业许可证办理程序
(一)动火作业单位负责人持政府部门颁发有效的《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经过审批的施工“作业方案”、拟定的《安全确认单》等资料,到公司办理《动火作业许可证》。 (二)安全管理部门、分管安全工作领导对施工“作业方案”、《动火作业安全确认单》等资料进行确认后,由分管安全工作领导签发《动火作业许可证》。
(三)动火作业单位负责人应向施工作业人员进行作业程序和安全措施的交底,并指派作业监护人;基层单位与动火作业单位现场安全负责人对动火作业的全过程实施现场监督。 (四)在作业准备阶段现场各项准备工作完成、安全措施落实、现场监护人员予以确认
后方可开始作业;实施阶段和收尾阶段,作业负责人、现场监护人应按要求对《动火作业安全确认单》的相关内容进行现场确认并签发意见。作业完工后,动火作业单位应及时拆除临时安装的动火作业设施设备;其他单位不得私自拆除。对未及时拆除的临时安装的动火作业设施设备,动火作业单位负责继续维护管理,确保其不能有事故隐患。
(五)应根据爆炸和火灾危险程度及工作需要,经基层单位提出申请,安全管理部门登记审批,并划定“固定动火区”后,方可动火。设立固定动火区的条件和要求: 1.固定动火区应设置在易燃、易爆区域主导风向的上风方向。
2.室内固定动火区应以实体防火墙与其它部分隔开,门窗向外开,道路要畅通。 3.生产正常放空或发生事故时,可燃气体不会扩散到固定动火区域内。
4.固定动火区内不准放置易燃、易爆、可燃物和其它杂物,应配备一定数量的消防器材。
5.固定动火区要设立明显标志,实行专人管理。 第六条 作业中安全措施
(一)动火作业实行“三不动火”,即没有经批准的动火作业许可证不动火、动火监护人不在现场不动火、防火措施不落实不动火。
(二)动火作业前,必须经过可燃气体浓度检测合格后方可实施。 动火作业前可燃气体浓度检测要求:
1.取样要有代表性,检测结果要保留到动火作业结束。 2.动火期间,动火条件发生变化的,必须重新检测。 3.检测仪器必须经检定合格并在检定有效期内。
4.使用两台(含)以上相同型号规格的防爆型可燃气体检测仪器进行比对检测。 (三)动火分析及合格标准。凡需要动火的罐、容器等设备和管线,应进行内部和环境气体化验分析,应有分析数据,并填入《动火作业安全确认单》中,分析单附在《动火作业安全确认单》的存根上,以备存查和落实防火措施。
1.动火作业前应进行安全分析,动火分析的取样点要有代表性。
2.在较大的设备内动火作业,应采取上、中、下取样;在较长的物料管线上动火,应在彻底隔绝区域内分段取样;在设备外部动火作业,应进行环境分析,且分析范围不小于动火点10米。 3.取样与动火间隔不得超过30分钟,如超过此间隔或动火作业中断时间超过30分钟,应重新取样分析。一级动火作业期间还应随时进行监测。
设备、容器与工艺系统已有效隔离,内部无夹套、填料、衬里、密封圈等,不会再释放有毒、有害和可燃气体的,首次取样分析合格后,分析数据长期有效;当设备、容器内存有夹套、填料、衬里、密封圈等,有可能释放有毒、有害、可燃气体的,采样分析合格后超过30分钟动火的,须重新检测分析合格后方可动火。
4.使用便携式可燃气体检测仪或其他类似手段进行分析时,检测设备应经标准气体样品标定合格。
5.动火分析合格判定:当被测气体或蒸气的爆炸下限大于等于4%时,其被测浓度应不大于0.5%(体积百分数);当被测气体或蒸气的爆炸下限小于4%时,其被测浓度应不大于0.2%(体积百分数)。
(四)在正常运行生产区域内,凡可用可不用的动火一律不动火,凡能拆下来的设备、管线都应拆下来移到安全地方动火,严格控制一级动火作业。凡在储存、输送可燃物料的设备、容器及管道上动火,应首先切断物料来源并加好盲板;经彻底吹扫、清洗、置换后,打开人孔,通风换气;打开人孔时,应自上而下依次打开,并经分析合格后方可动火。
特殊情况下,因条件限制无法进行清洗、置换或无法停止生产而确需动火作业时,按国
家有关安全技术规程要求进行动火作业;动火作业要聘请有相应作业资质的单位进行。 (五)动火部位存在有毒有害介质的,应对其浓度作检测分析,若其含量超过国家规定的有害物质最高容许浓度的,应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并在《动火作业许可证》的“其他补充安全措施”中注明。
(六)在动火前应清除现场一切可燃物。动火期间,距动火点30米内不得进行收发油作业,15米内严禁排放各类可燃液体;不得在动火点10米范围内及动火点下方同时进行可燃溶剂清洗或喷漆等作业。
(七)动火部位应备有适用的消防器材或灭火措施,必要时消防车和专业消防人员在现场待命。
(八)在铁路沿线(25米以内)进行动火作业时,遇装有危险化学品的火车通过或停留时,应立即停止作业。
(九)在生产、使用、储存氧气的设备上进行动火作业,氧含量不得超过21%。 (十)风力在五级以上时,禁止在室外火灾爆炸危险区域实施动火作业。
(十一)动火审批人必须亲临现场检查,确认所有防火措施均已落实后,方可签发《动火作业许可证》。
(十二)新建项目需要动火时,动火作业单位(承包商)提出动火申请,由动火地点所辖区域单位负责办理《动火作业许可证》,并指派动火作业监护人。
(十三)施工动火作业涉及到其他管辖区域时,由所在管辖区域单位领导审查会签,并由双方单位共同落实安全措施,各派一名动火监护人,按动火级别进行审批后,方可动火。 (十四)申请单位领导、作业负责人、安全管理部门人员、审批人以及安全、消防管理人员要随时检查动火作业情况,在发现违反动火管理制度的动火作业或危险动火作业时,有权收回动火作业许可证,停止动火,并根据违章情节,对违章者进行严肃处理。
(十五)基层值班领导负责生产与动火作业的协调工作,动火作业中,生产系统如有紧急或异常情况时,应立即通知停止动火作业。
(十六)动火作业前,应检查电焊、气焊、手持电动工具等动火工器具本质安全程度,保证安全可靠。使用气焊、气割动火作业时,乙炔瓶应直立放置;氧气瓶与乙炔气瓶间距不应小于5米,二者与动火作业地点不应小于10米,且不得在烈日下曝晒。 (十七)动火作业涉及特种作业的,作业人员要取得国家承认的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书;动火作业单位要遵守国家规定的相应安全技术规程,并且具备条件相应作业资质。 第七条 动火作业人职责
(一)动火作业人员应持有有效的本岗位工种作业证。 (二)参与风险危害因素辨识和安全措施的制定。
(三)逐项确认相关安全措施的落实情况,若发现不具备安全条件时,不得进行动火作业。
(四)确认动火地点和时间。
(五)动火作业人员应严格执行“三不动火”的原则;对不符合“三不动火”的原则的,有权拒绝动火。
第八条 动火监护人职责
动火作业应有专人监火,动火监护人基本要求和主要职责为:
(一)动火监护人应有岗位操作合格证;应了解动火区域或岗位的生产过程,熟悉工艺操作和设备状况;应有处理应对突发事故的能力。
(二)应参加由安全管理部门培训组织的动火监护人培训班,考核合格后由安全管理部门发放动火监护人资格证书,做到持证上岗。
(三)在接到《动火作业许可证》后,逐项检查落实防火措施。
(四)负责动火现场的监护与检查,发现异常情况应立即通知动火人停止动火作业,及时联系有关人员采取措施。
(五)监火时应佩戴明显标志,动火过程中不应离开现场;在动火期间,不准兼做其他工作。
(六)当发现动火人违章作业时应立即制止。
(七)在动火作业完成后,应会同有关人员清理现场,清除残火,确认无遗留火种后方可离开现场。
第九条 管理职责
(一)基层单位负责动火作业的管理。
(二)安全管理部门负责本单位动火作业的安全监督。
(三)各公司分管安全工作领导负责动火作业的审批(如当地消防、安全监管等政府管理部门对动火有特殊规定的按其规定执行)。
(四)动火作业单位负责动火作业的现场操作、设备维护、安全监护和管理。 第十条 许可证管理 (一)《动火作业许可证》一式三联,第一联交公司基层单位留存,第二联交动火作业单位现场负责人,第三联交安全管理部门留存。
(二)一张动火作业许可证只限一处动火,实行一处(一个动火地点)、一证(动火作业许可证)、一人(动火监护人),不应用一张《动火作业许可证》进行多处动火。一级动火作业许可证有效时间不超过8小时,二级动火作业许可证不超过3天,三级动火作业许可证有效时间不超过5天。若中断作业超过30分钟继续动火,监护人、动火人和现场负责人应重新确认。 (三)《动火作业许可证》保存期为1年。 (四)作业结束后,《动火作业许可证》第一联交由施工作业现场负责人注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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