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董事会试点中央企业董事会规范运作暂行办法-2009
第一百三十三条 公司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及时、主动地与董事会、董事沟通。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积极回答董事会、董事的咨询、质询。 就如何办理公司执行性事务的事项,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业务部门负责人等不应向外部董事请示。
第一百三十四条 除国家有特殊规定外,公司的电子办公系统和数据报告系统等公司内部信息系统应当向董事开放,使董事享有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访问权限。 第一百三十五条 公司应当配合董事履职所需的工作调研,并提供良好的保障条件。
第一百三十六条 公司应当定期向董事提供公司生产经营和改革管理方面的信息。公司有义务为外部董事、职工董事等提供与公司业务有关的培训。
第十三章 附则
第一百三十七条 本办法中的外部董事指由非本公司员工的外部人员担任的董事。外部董事不负责执行层的事务,与其担任董事的公司不应存在任何可能影响其公正履行外部董事职务的关系。
第一百三十八条 本办法中的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总会计师和董事会秘书。
第一百三十九条 公司应当根据本办法,制订或者修订公司章程并报国资委批准,规范董事会运作。
第一百四十条 本办法由国资委解释。 第一百四十一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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