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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扩权强县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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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5/5/7 16:46:17

由扩权试点县(市)政府或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直接报省政府或省国土资源厅审批,同时抄报所在市政府及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备案,不再报所在市审核。扩权试点县(市)有关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利用、保护和矿产品运销、地质环境保护等监督管理工作,直接对省负责。

31.扩权试点县(市)的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由省政府直接下达。

32.扩权试点县(市)需省政府审批的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由扩权试点县(市)政府直接报省政府审批,同时抄报所在市政府备案,不再报所在市审核。

33.扩权试点县(市)须经省级审批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的立项和投资预算申报,由扩权试点县(市)政府有关部门直接报省级有关部门审批。

34.扩权试点县(市)须经省、国家批准的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经扩权试点县(市)国土资源部门初审后,直接报省国土资源厅。

35.扩权试点县(市)享有征、占用林地的初审权;由省级审核(批)的项目报省有关部门审核(批),不再报所在市有关部门审批或备案。扩权试点县(市)森林资源采伐限额等指标由省级有关部门单独审批和下达。

六、资质直接认证

36.扩权试点县(市)有关部门直接核发所在市权限内的各类证照(国家法律、法规、规章明确规定由市发放的证照除外)。主要包括经营性收费、商务、质量技术监督、工商行政管理、建设、交通、农业、林业、水利、科技、教育、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卫生、文化、新闻出版、体育、旅游、民政、劳动用工、失业管理、社会保障等方面的证照。属省有关部门发放的证照和批准的事项,一律由扩权试点县(市)有关部门直接向省有关部门报批、核准。

37.二级及二级以下建筑业企业总承包及专业分包资质、工程勘察乙、丙级资质、建筑工程设计乙、丙级资质和其他建设工程设计丙级资质、施工图审查机构认定证书、房地产开发二级及其以下企业资质、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资质、工程监理乙、丙级企业资质等,扩权试点县(市)自行审查、直接报省有关部门审批。

38.冠县(市)行政区划名的企业符合企业集团条件的向扩权试点县(市)工商登记机关申请企业集团登记。

39.扩权试点县(市)有关部门直接向省级有关部门申报企业债券发行等直接融资事项。

40.企业申请典当经营许可和拍卖经营许可可由扩权试点县(市)直接申报,省成品油市场规划布局审定及仓储设施、加油(气)站(点)建设定点及企业经营资格审核,由扩权试点县(市)自行审核、报省审批,抄报所在市备案。

41.市(州)对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权限赋予扩权试点县(市)。

42.扩权试点县(市)中的“中国优秀旅游城市”,经国家旅游局授权,享有对一、二星级饭店质量等级的评定权,享有对1A、2A级旅游景区质量等级的评定权,评定后直接报省级有关部门公告、备案。

43.关闭破产企业职工提前退休、困难企业军转干部提前退休、关闭破产企业养老保险费欠费核销由扩权试点县(市)自行审核后直接报省级有关部门审批并报所在市备案。

44.酒类管理、生猪屠宰、煤炭经营、成品油管理证照由扩权试点县(市)直接报省有关部门审批。

45.从事普通道路货运经营和一、二、三级大件运输经营、县级行政区域内道路旅客运输经营的行政许可,由扩权试点县(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办理。

46.应办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的项目,由项目所在扩权试点县(市)直接办理。应由省发放排污许可证的单位,其污染物排放状况由扩权试点县(市)核实,直接报省核发许可证。

47. 6吨以下锅炉安装告知,企业可以挂号信函形式直接向扩权试点县(市)质监部门告知;6吨以下锅炉司炉工考核发证由扩权县(市)质监部门按照安全技术规范进行办理。

48.省级储备粮承储资格认定、中央储备粮代储资格受理报批,由扩权试点县(市 )粮食局直接报省粮食局审批、受理上报。

49.陈化粮购买资格认定,由扩权试点县(市)粮食局、工商局按有关规定审核后直接报省粮食局、省工商局审批。

50.最低收购价粮食收购库点资格认定,由扩权试点县(市)粮食局直接报省粮食局审核。

51.国家、省粮油龙头企业认定,由扩权试点县(市)粮食局直接报省粮食局审核。 七、部分价格管理权限下放

52.地方电力公司的电力销售价格授权扩权试点县(市)制定。涉及相邻县(市)电厂(站)上网试点县(市)电力公司的上网电价,同时授权扩权试点县(市)商相关县(市)和相关单位制定。

53.城市供水价格、污水处理费收费标准授权扩权试点县(市)制定。 54.建制镇环境卫生及垃圾清运服务价格,县域内液化气最高零售价格,有线电视安装费、收视费,授权扩权试点县(市)制定。

55.出租车运价,车站、旅游景点车辆停放服务费,授权扩权试点县(市)制定。 八、统计直接监测发布

56.加强扩权试点县(市)经济社会发展统计监测,在发布市(州)的统计资料时,同时发布扩权试点县(市)的主要统计数据,各试点县(市)经济、社会发展的所有统计数据都仍统计在所在市。

附件2

关于扩权试点县财政管理体制改革的意见

为理顺省、市、县三级间财政关系,促进县域经济加快发展,进一步增强基层财政的保障能力,根据省委、省政府实行扩权强县改革试点的精神,现就我省实行扩权试点县(市)财政管理体制改革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按照扩权试点县在经济管理方面享有与省直管市相同的权限精神,进一步精简试点县(市)财政管理层级,扩大财政管理权限,提高财政管理效能,努力调动试点县(市)的积极性和主观能动性,促进全省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

实行扩权强县改革试点的基本原则,一是确保既得利益,实行增量调控。以确保市、试点县(市)财政既得利益为前提,对以后年度的收入增量进行适当的调控。二是坚持权责统一,强化激励约束。市、试点县(市)要结合财权划分范围承担相应的事权责任;省要进一步完善激励约束考核机制,加大激励约束考核力度。三是力求积极稳妥,逐步深化完善。妥善处理省、市、试点县(市)财政关系,实现平稳过渡。同时针对改革过程中可能出现新的矛盾不断深化完善。

二、调整财政管理体制

省对扩权试点县(市)实行与市相同的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对增值税、营业税等8个税种,省与试点县(市)按35∶65比例分享,其中对纳入扩权试点的民族待遇县省仍暂不参与分享。企业所得税实行中央、省级企业所得税40%部分暂留省级,县级以下企业所得税40%暂留县级的分享办法。出口退税除中央负担92.5%外,地方负担7.5%部分省与扩权试点县(市)仍实行35∶65的比例分别负担,对纳入扩权试点的民族待遇县继续按原规定由当地全部负担。

扩权试点县(市)与市互不参与税收分享。除中央、省按财政体制参与试点县(市)的税收分享外,市不参与试点县(市)税收分享。

对扩权试点县(市)的行政性收费、专项收入、政府性基金收入等非税收入按照有关规定分别缴入中央、省、试点县级金库或财政专户,所在市不再参与试点县(市)非税收入的分享。按照经济管理责任和事权划分原则,非税收入及相应的支出不作基数划转。

财政收支基数核定到试点县(市)。以2006年为基期年,将试点县(市)应得的税返收入、所得税基数、出口退税基数、其他基数性补助(上解)和基数性专项补助(含2007年市级预算已安排的按规定对试点县的配套补助支出)项目从所在市单独分解出来,相应调减(增)省对市、试点县(市)的结算补助基数,并按照相关结算办法由省结算到试点县(市)。2007年将市本级按原体制计算应分享试点县(市)的2007年实际收入增量通过年终结算全部结算补助给市本级;2008年至2010年,将市本级按原体制计算的当年实际应分享试点县(市)税收收入增量的50%通过年终结算补助给市本级并计入基数。

原市属企业、事业单位在试点县(市)范围内的,其隶属关系和收支基数由市、县双方协商一致后,省财政办理相关划转手续。

三、支出责任

按照事权与财权相统一的原则合理界定省与市、县(市)的财政支出范围。扩权试点县(市)行政区内的事权由中央、省、试点县(市)按事权划分范围分别承担相应的支出责任。市级对扩权试点县(市)的基数性补助支出以及2007年7月1日前已明确需由市级安排或配套的新增基数性补助支出应予划转,今后,市级原则上不再承担试点县(市)事权范围内的支出责任。

四、预、决算管理

试点县(市)的年初预算、预算执行及调整、决算编报等直接报省,同时抄报所在市备案。

五、库款报解及资金调度管理

试点县(市)征收的税收收入按财政体制就地入中央、省和县级金库,非税收入按有关文件规定的办法解缴入中央、省、县级金库或专户。试点县(市)国库直接对中央、省报解财政库款。省财政厅单独确定试点县(市)的资金留解比例,资金调度由省财政厅调拨到县。

六、专款资金管理

省对试点县(市)的专项补助资金(包括基数性专款)按照规范、透明的办法直接分配下达到县(市),不再经过市级财政转拨。各试点县(市)要求专项资金支持,直接向省级有关主管部门和省财政厅申报。

七、收入目标的下达和考核

省政府对下级政府的财政收入目标考核任务下达并考核到试点县(市);省国税局、省地税局根据省人大批准的收入预算将税收任务分解并下达到试点县(市)。市本级不再承担汇总平衡和协助督促完成考核目标的责任。

八、政府性债务管理

按照“谁举债、谁偿还”的原则,根据借款合同规定,在核实一致基础上,将试点县(市)的债务从所在市单列出来,以2006年末试点县(市)与所在市相互认可并经核实的债务余额为基础,由省财政分别办理债务划转手续和扣款事宜;按照权责统一原则,省财政对试点县(市)的债权进行直接监管;对试点县(市)

与所在市已经办理划转手续的债务,按照财权和事权、支出责任相对应的原则,由试点县(市)与所在市重新分解确认,省财政办理划转手续。今后,各试点县(市)举借国际金融组织贷款、外国政府贷款、国债转贷资金和专项再贷款等债务,要向省财政承诺偿还,到期后由省财政结算或扣款。

九、财政监管及其他

各试点县(市)接受省财政、省审计的监管和审计,接受省级主管部门的业务指导。各项财政工作直接部署到试点县(市),各试点县(市)对财政工作中的有关情况和问题反映、报表报送等直接对省。各试点县(市)所有财政统计数据仍统计在所在市。省审计厅应按《审计法》及《实施条例》的相关规定对试点县(市)进行审计监督。

十、执行时间及期限

试点县(市)财政管理体制的调整从2007年1月1日起实施。对在文件下发前已下达的专款、拨付的资金以及试点县(市)已解缴入市级的收入、列支的属于划转范围的支出等均应一并予以分解或调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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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扩权试点县(市)政府或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直接报省政府或省国土资源厅审批,同时抄报所在市政府及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备案,不再报所在市审核。扩权试点县(市)有关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利用、保护和矿产品运销、地质环境保护等监督管理工作,直接对省负责。 31.扩权试点县(市)的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由省政府直接下达。 32.扩权试点县(市)需省政府审批的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由扩权试点县(市)政府直接报省政府审批,同时抄报所在市政府备案,不再报所在市审核。 33.扩权试点县(市)须经省级审批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的立项和投资预算申报,由扩权试点县(市)政府有关部门直接报省级有关部门审批。 34.扩权试点县(市)须经省、国家批准的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经扩权试点县(市)国土资源部门初审后,直接报省国土资源厅。 35.扩权试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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