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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人
民政府门户网站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桂政办发[2008]63号 【发布部门】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 【发布日期】2008.05.04 【实施日期】2008.05.04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失效依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自治区人民政府门户网站管理办法
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门户网站管理暂行办
法的通知
(桂政办发〔2008〕63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自治区农垦局,自治区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 现将《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门户网站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八年五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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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中央政府门户网站内容保障的通知》(国办发〔2005〕31号)和《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门户网站建设工作方案的通知》(桂政办发〔2006〕56号)要求,为保障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门户网站的正常运行,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门户网站(以下简称自治区政府门户网站),是自治区人民政府在国际互联网上建立的面向社会公众实施政务公开和为民服务的官方网站,是自治区人民政府发布权威信息和提供网上办事服务的重要平台。
各级人民政府在国际互联网上建立的网站,称为政府门户网站;政府系统各部门在国际互联网上建立的网站,称为政府网站。
第三条 自治区政府门户网站的内容定位是:宣传广西、公开政务、发布信息、提供网上办事服务。
第四条 在自治区政府门户网站上发布的信息,按照国家关于政务公开的有关规定,遵 2 / 3
循合法、公正、及时、真实的原则。
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信息是指全区各级人民政府和区直各部门以及依法行使行政管理职能的组织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责或提供公共服务过程中制作、获得或掌握的依政务公开管理规定应公开发布的文件、数据、图表等资料。
第二章 网站内容
第六条 自治区政府门户网站发布的内容有宣传信息、政务公开信息、为民服务信息和网上办事指南等,并按服务对象划分相关的专题页面。
第七条 宣传信息是指宣传广西的相关信息,包括投资、旅游等专题。
第八条 政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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