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代建合同范本(标准)
邮编: 邮编: 电话: 电话:
本合同签于 年 月 日
第一部分 通用合同条款
第一章 词语定义、适用的法律法规、语言
第一条 词语定义
下列词语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应具有本条所赋予的定义:
(1)“项目”是指甲方委托实施代建的项目。
(2)“项目负责人”是指由乙方任命全面履行本合同的负责人。
(3)“正常工作”是指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甲方委托的代建工作。
(4)“附加工作”是指:①甲方委托代建范围以外,通过书面协议另外增加的工作内容;②由于甲方原因,使代建工作受到阻碍或延误,造成因增加工作量或持续时间而增加的工作。
(5)“额外工作”是指正常工作和附加工作以外或由于甲方原因而暂停或终止代建业务,其善后工作及恢复代建业务的工作。
(6)“日”是指任何一天零时至第二天零时的时间段。 (7)“月”是指根据公历从一个月份中任何一天开始到下一个月相应日期前一天的时间段。
(8)“专业工作单位”是指由乙方通过招标等方式选择承担本项目拆迁、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材料和设备供应及安装等工
作,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
(9)不可抗力是指因战争、动乱、空中飞行物体坠落或非合同双方责任造成的爆炸、火灾,一定级别的风、雨、雪、洪、震等自然灾害。
第二条 委托代建合同适用的法律是指国家的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的部门规章或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法规、地方规章。
第三条 本合同文件使用汉语语言文字书写、解释和说明。如专用条件约定使用两种以上(含两种)语言文字时,汉语应为解释和说明本合同的标准语言文字。
第二章 甲方的职责
第四条 确定项目负责人,负责与乙方进行协调关系,监督代建工作,在合同约定的时间内就乙方书面提交并要求作出决定的一切事宜给予书面答复,各种书面文件、指令、答复以甲方项目负责人签字为准。
第五条 确定方案设计、施工图设计,协助乙方办理项目前期手续,委托人应协助乙方与代建项目有关的各政府行政主管部门关系的协调,为项目管理公司工作提供便利条件。
第六条 作为付款义务人担当乙方与各方签定的有关本项目的一切合同的见证方。
第七条 对项目工期、设计变更、追加预算等事项进行签证确认。
第八条 审批乙方报送的工程进度计划和工程款付款方案,按计划和付款方案支付工程进度款,按合同支付代建管理费和节余奖励。
第九条 监督前期工作代理单位和建设实施代建单位对政府资金使用情况;
第十条 监督代建项目的工程质量和施工进度,参与工程验收。
第三章 乙方职责
第十一条 成立项目部对项目进行全过程管理,由项目负责人签发和接受各种文件、指令等书面材料。
第十二条 全面负责项目建设的投资计划、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和消防等前期手续报批。
第十三条 负责按规定组织与工程相关的勘察设计、监理、施工、建筑设备、材料等单位的招投标工作,并与中标单位签定合同。
第十四条 组织施工图纸、招标文件会审并邀请甲方参加。 第十五条 严格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代建工作范围和内容完成代建工作,组织项目例会,并按月向甲方和各相关部门汇报代建工作进展。
第十六条 根据施工图纸委托有资质的机构编制工程预算和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并报送相关部门审批。
第十七条 对工程现场进行全过程管理,组织工程建设,协调工程各参与方工作。
第十八条 对项目建设资金的使用进行管理,按工程进度编制工程款支付方案。
第十九条 对项目工程因现场地质情况、设计漏项、错误、不可抗力和国家重大政策调整等因素所引起的变更和签证进行核实,并按相关规定完善相应报批手续。
第二十条 建立完整的项目建设档案,在工程竣工合格后移交,在未征得有关方同意前,不得泄露与本工程有关的保密资料。
第二十一条 负责组织工程竣工验收,竣工验收应邀请甲方参加,验收合格后向甲方或有关部门移交,并进行工程决算审计。
第二十二条 严格执行国家和地方有关廉洁建设的规定,健全制度、廉洁奉公。
第二十三条 对因工程发生的额外工作和附加工作提出工作方
案和工作计酬标准报甲方或相关部门批准。
第四章 预算、资金财务管理
第二十四条 乙方应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基本建设财务管理制度,设立工
程基建帐,做好日常财务核算并接受甲方和审计以及相关部门监督检查。
第二十五条 工程预算经审计后作为代建控制金额,出现下列情况的
应予以追加预算:
1、不可抗力造成的重大自然灾害、不正常的天气情况和国家重大政策调整等造成原设计方案无法实施的;
2、因甲方要求变更使用功能、材料、工艺和标准等,并经过相关部门批准的;
3、因现场环境、地质等自然条件制约,施工图纸需进行调整的; 4、因设计漏项、错误而需要弥补或调整的; 5、国家或地方政策规定应予追加预算的; 6、非乙方的其他原因。
第二十六条 合同签定后甲方先期支付项目投资额的5%作为前期费
用,前期费用用途为:支付办理各类审批手续时行政事业单位收取的规费和垄断企业收取的服务性费用。
第二十七条 乙方应严格按图纸进行建设,控制工程投资,对工程最
终决算投资较原审定金额节余的,按节余金额的30%给予奖励(不超过50万元)。
第二十八条 工程款支付实行财政国库集中支付,申请支付按以下程
序进行:
工程款支付应先由工程款申请单位填报工程款支付申请表,经工程现场监理人员和项目负责人签字确认后附合同和相关资料报乙方财务、负责人审批,乙方根据工程进度和审批的申请用款情况编制工程款付款方案附合同和相关资料报甲方审查确认,在甲方审查确认后将全套资料报财政部门进行核拨。
第二十九条 工程项目竣工后,乙方及时编制工程竣工决算报
共分享92篇相关文档